语文顾问吕叔湘与“五四宪法”
2024-12-06 15:06:30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钟菁
 

吕叔湘中学里的吕先生铜像。资料图片

1978年,吕叔湘(左二)在指导研究生。资料图片

  1954年,新中国第一部宪法——“五四宪法”诞生。“五四宪法”的颁布,是新中国在法治征途上迈出的关键一步。1953年1月13日,以毛泽东为主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起草委员会成立。自此,毛泽东主席亲自领导宪法起草小组,从宪法草案的拟定,到宪法草案的审议通过,对这部宪法倾注了极大心血。吕叔湘先生作为语文顾问参与其中。

  吕叔湘参与起草宪法:字斟句酌地修改

  1954年2月下旬,在修改宪法草案“二读稿”后,中共中央正式通过了宪法草案“三读稿”。与此同时,决定聘请吕叔湘为语文顾问,对宪法草案进行逐条逐款地推敲,从语文的角度展开修改。“此草成之颇仓促,未及周密审虑,大体不错而疏漏颇多。起草委员会据各方面繁多之意见为之修整,其事亦非易。”宪法草案当时存在诸多的语言失范之处,既有单纯的语言问题,如语法错误、标点符号误用、篇章结构矛盾等;也有概念模糊、逻辑混乱、语义表达不周延等问题。

  翻阅当年的会议纪要,随处可见专家们就宪法草案条文的语言细节进行推敲。例如,《会议纪要》记载了对宪法草案第一章总纲的修改意见,“(三)其他部分,第十六条‘并且保证他们的劳动得到适当的报酬’中的‘他’是指人而言。可是,第六条第二款‘……矿藏……和其他……资源’中指资源时也用‘他’,第八条第一款‘……和其他财产所有权’指财产时也用‘他’。第三十四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经过它的代表向它的选举单位报告工作,并且受它们的监督’却是用‘它’。我们习惯的用法是:有生命的用‘他’;无生命的用‘它’。这里用得有些乱。”又如,序言中第一段第三句“我国人民在过去几年内已经很有成效地进行了土地制度的改革、抗美援朝、镇压反革命分子、完成经济恢复等项大规模的斗争,这就为有计划地发展经济建设和逐步过渡到社会主义社会准备了必要的条件。”对这一句的修改意见包括:“这一句中的‘进行了’与‘完成’二词不相配称,应修改”“抗美援朝下边的顿号删去,加上‘和’字。‘完成经济恢复’改为‘完成了经济恢复’并在下面加上‘以及在人民内部进行了各项民主改革运动’”。

  除此之外,专家们逐条讨论条款修订的详细过程也被记录下来,是我们体会宪法草案起草者们力求精确表达和精准规范立法的珍贵史料。例如,宪法起草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主要讨论了对《宪法草案(初稿)》第二章第4节“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以及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等部分的内容。对宪法草案第九十二条进行讨论时,田家英提出,“是否把‘实现社会主义工业化和社会主义改造’删去,改为‘国家依据国民经济的有计划地发展,逐步扩大劳动就业’”。刘少奇认为,“‘国民经济的’的‘的’字可以删去”。叶圣陶则主张,“下面讲‘发展’,上面讲‘依据’,不好,要改一下”。黄炎培说,“改为‘进行’如何?”李维汉说,“改为‘通过’如何?”吕叔湘说,“‘通过’较好,也还不那么完全合适”。刘少奇说,“有‘努力’之意才好。‘国家努力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如何?”邓小平说,“这是一个条件。先用‘通过’,以后找到好字眼再改”。经过讨论,本条第二句改为“国家通过国民经济有计划地发展,逐步扩大劳动就业,改善劳动条件和工资待遇,以保证公民享受这种权利”。对宪法草案第七十条进行讨论时,专家组提出修正意见:“各民族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如果当事人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人民法院应当为他们翻译。”对此李维汉认为,“内容没有问题。文字上这样写,好像不包括散居的少数民族在内。是否文字安排上再由我们考虑一下?”周鲠生言,“我们法律组、语文组4个人建议,最后一句话可改为:‘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当事人,有权获得翻译’”。宪法起草小组成员对宪法草案的每一章节都逐条进行了反复的讨论和研究,语言学家侧重于对语言文字提出修改建议,涉及草案中法律术语的规范、法律语言语法规则等,保证了宪法草案文字的准确、庄严和权威。

  参与“五四宪法”起草期间,吕叔湘的工作时间连续数日从上午9点到晚上12点,这种高强度的工作状态一直持续到1954年9月14日。吕叔湘在日记中记述:“从三月初到九月中,9月14日是最后一次,功德圆满,少奇同志酌酒相劳而散。”1954年9月15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北京召开,会上正式提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讨论稿。

  吕叔湘参与“五四宪法”起草的时代价值

  宪法起草小组进行了一段工作后,由董必武、彭真、张际春等人组成了研究小组,请了周鲠生先生和钱瑞升先生为法律顾问,叶圣陶先生和吕叔湘先生为语文顾问。语言学界的泰斗与著名法学家共同参与宪法起草,足见语言表达的准确与法学理论的完善具有同等重要的意义。在此,吕叔湘凭借语言学方面的专业知识和素养,参与“五四宪法”草案语言文字的推敲工作,科学地提出针对语言文字的修改建议,具有重要的时代价值。

  首先,反映了中国社会的发展阶段和政治需求。新中国成立后,为了进一步巩固新生政权,实现国家的社会主义工业化和农业、手工业及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保证我国向社会主义社会的顺利过渡,我国迫切需要制定一部宪法。中共中央在成立宪法起草小组时就清楚地认识到,准确地使用立法语言,保证所提交宪法文本的语言正确,立法意图才能被充分表达。但是新中国成立初期,现代汉语规范化工作刚刚起步,国民的语文水平普遍较低。“五四宪法”起草小组要制定一部合格的宪法,起草人员不仅需要精通法律知识,还应当具备卓越的语言驾驭能力。语言学家参与立法,发现草案中语、词、句以及标点等方面存在的差错与误用,对草案中的语言文字提出修改建议,从而可实现立法语言的规范化、科学化。

  其次,体现了民主原则和全民参与的精神。语言学家的参与有助于提高宪法文本的质量,使其更加符合社会主义民主的要求。宪法草案起草期间,来自全国政协、省市党政机关、军队单位以及各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地方组织的8000余人参加了讨论,共提出5900余条意见。这些来自单位和个人的意见,都需要经过宪法起草工作小组的认真记录并充分考虑,其中语文专家组的语言审核建议是其中重要的部分。语文顾问吕叔湘始终关心语言文化事业和社会的发展,将参与国家事务和承担社会责任视为己任。他全面参加了新中国成立初期政府部门所有重大的语文建设工作:普及语法知识,编写中学语文教材,商定文字改革方案,宪法的起草制定等等。他过硬的专业素养和强烈的社会责任感,使他成为“五四宪法”草案语文顾问的合适人选。宪法起草小组正是借助语言学家的帮助,保证了整部宪法语言文字的精准表达,实现了“五四宪法”草案文本的权威性、严肃性和专业性。

  再次,语言学家参与“五四宪法”的起草确保了宪法语言被民众理解和接受。语文顾问对宪法草案进行了字斟句酌的研究和修改,这一过程不仅确保了宪法的语言表达准确、通俗易懂,也使得宪法能够更好地被广大民众所理解和接受。如果法律条文的语义模糊,表达晦涩艰深,那么公民就无法知晓法律条文的真实含义,因而也无法遵守法律。吕叔湘谈及文字写作时言,“一是严谨,一个字不能加,一个字不能减,一个字不能换;一是流畅,像吃鸭儿梨,又甜又爽口”。实际上,宪法起草小组斟酌立法语言的措辞也是如此,一方面,要力求语言的通俗易懂,使得法律条文的含义更易于被理解和认识;另一方面,也要遵循立法技术规范,把握立法语言通俗性的“度”,达到法律语言的规范性和可预测性的统一。

  吕叔湘参与“五四宪法”起草的启示

  第一,立法应重视语文的工具属性。语文是工具,是一个人不可缺少的工具。整个立法过程的绝大多数环节都表现为技术问题,而当从方法技巧角度和微观狭义上理解立法技术时,其核心技术无疑是立法语言。在立法工作中,法律条文中的语言是法律规范的表达形式,包括法律条文的修辞、文句的逻辑结构等。规范法律语言能减少法条用语的“硬伤”,保证立法用语表述的精当以及语言文字的规范。进入新时代,立法工作任务更加繁重,立法的节奏明显加快,立法用语的语言审校标准和程序亦日趋规范。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陆续制定、修订了立法技术规范,对立法工作中常见的、有共性和普遍性的有关法律结构、条文表述、常用词语及法律修改、废止形式等技术问题提出了具有实用性、可操作性的规范要求。同时,组织语言学家成立了“立法用语规范化专家咨询委员会”,负责在全国人大表决法律草案前审查法律文本的语言是否规范。正如“语言发展到一定的阶段就趋向于规范化”,立法过程中遵循科学的技术规范,统一审校的语言标准,亦是全面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题中应有之义。

  重视语文的工具属性,同样要防止语言适用本身存在的问题在法律条文中继续放大。一方面,立法面对的社会现象复杂多变,要将繁复的事物与行为涵摄于有限的法律条文里,类型化的语言是其常用的表述方式。例如,类型化的法律概念可以有多种解释,而通过文字无法确定文本表达的外延,导致司法、执法人员对法律概念的理解不统一。另一方面,立法要求语言具有明确性,只有法律规范明确,公民才能根据法律条文预测其行为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通过对立法语言规范意义上的研究,提高立法的质量。

  第二,人民普遍参与的制宪工作彰显立法以人民为中心。人民是历史的创造者,是决定党和国家前途命运的根本力量。“五四宪法”是人民制定的宪法,它汇聚了广大人民的共同智慧。

  “五四宪法”从法律上保证了国家发展的民主化,“每一条都代表着人民的利益”。“五四宪法”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符合人民的利益与愿望,确定人民当家作主地位的宪法。人民民主专政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等重要的国家政治制度都是在“五四宪法”中确立下来,并沿用至今。历史和实践充分证明,宪法只有充分体现人民共同意志、充分保障人民民主权利、充分维护人民根本利益,才能真正筑牢人民的根基,才能称得上是一部好的宪法。

  第三,规范语言有助于实现法的预测功能。法的预测功能是指在法的运行过程中,能够对可能出现的结果进行事先预判和预测的能力。人们可以根据法律预测自己行为将会产生的后果,也可以预测他人的行为及产生的后果。人们通过法律的预测功能合理地安排自己的行为,从而更好地遵守法律,避免违法行为的发生。同时,法律的预测功能可以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克服主观上的武断和恣意,确保案件得到公正的处理。

  事实上,法律的预测功能并非总能完全实现,它会受制于多方面的因素。其中,基于语言与法律密不可分的紧密联系,语言是具体的、清楚的还是抽象的、模糊的,也会直接影响法律预测功能的实现。那么,当法律语言处于怎样的状态时,公民可以更好地理解法律并作出更为准确的预测呢?语言的准确、严谨、简明是语言规范的基础,而维持语言的规范有助于法律条文被准确地理解和适用。语言的准确是要用明确肯定的语言表达明晰的概念,但明确肯定与法律语言的弹性并不冲突;语言的严谨是指用逻辑严谨的语言表达法律规范的内容,语言要遵守逻辑语义的矛盾律、排中律和同一律;语言的简明是指用尽可能简练清晰的语言表达法律的内容。这意味着在立法的过程中,应当追求更为科学的语言表达,塑造更具确定性的专业术语,进而使得表达具有更高的准确性、确定性。

  法律的规范性决定了立法文本的权威性,体现了法治体系的完善程度,也能显现出法治文明的发展水平。语言学家参与起草宪法,秉持着语言准确、严谨和简明的原则,通过完善法律条文的外观形式,保证了法律的预测功能得以实现。

  (作者单位:上海商学院)


责任编辑:魏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