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群众路线,做好人民司法工作
——记马锡五在西北人民革命大学的一场报告
2024-12-06 14:57:39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杨静 黄睿
 

图为马锡五。资料图片

图为西北人民革命大学旧址。西北政法大学校史馆提供

  今年是“马锡五审判方式”诞生80周年,在岁月长河中,这一审判方式如同一棵深植中国乡土、汲取传承与创新活水的参天树木,为我国人民司法事业持续贡献力量。1951年5月,马锡五在西北人民革命大学作了一场题为《关于婚姻法在西北地区执行情况及今后有关任务》的报告(见《西北人民革命大学资料汇编》中收录的西北政法大学政教系原主任吕夷所写的《革命熔炉——西北人民革命大学四年生活回顾》一文)。

  笔者在整理西北人民革命大学校史材料时,发现了一份手写资料,如实记录了这场报告的内容。报告中,马锡五分析了1950年婚姻法实施后对社会产生的影响以及司法实践情况,内容层层递进、密切联系实际,体现了对群众路线的坚守,对当下推进人民司法工作仍具有启示意义。

  (一)

  马锡五经常携卷下乡、巡回审判、就地办案,在司法工作中贯彻群众路线。自1943年兼任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陇东分庭庭长到1962年在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任上去世,马锡五一直在法院系统从事司法实务工作。他极为重视司法干部的教育与培养,不仅关注司法干部的政治素养,还着力提升其业务水平。从延安时期开始,他便频繁走上讲台,操着一口亲切的陕北口音为学生们讲解如何深入调查研究、密切联系群众、切实解决问题,要求学生在司法工作中继承和发扬这些优良传统和作风,为共产党领导的人民司法事业贡献力量。

  1951年5月,为宣传中国共产党领导制定的新中国第一个宪法性文件——《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纪念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颁布实施一周年,时任最高人民法院西北分院院长的马锡五来到西北人民革命大学,并为西北人民革命大学第二期学员作了一场题为《关于婚姻法在西北地区执行情况及今后有关任务》的报告。

  (二)

  马锡五从政治与法律的关系讲起,他从法律的阶级性出发,阐述了共产党的法律与封建社会、国民党法律的本质区别。

  对于国民党统治时期的“六法全书”法统,马锡五认为“生产力的进步,工业的发展”之机遇,促成了资本主义国家政权的建立,但其本质“依然是剥削性的”“六法全书为了缓和阶级斗争而写的”。马锡五引导师生认识到,法律是有阶级性的。

  在厘清政治与法律的关系后,马锡五并未径直切入婚姻法的主题,而是先从更高立意上讲述了共同纲领。一个国家的法律必有其“母法”,“母法”是其他法律合法的基石。他指出,从我国的法律架构上看,“共同纲领是我国法律的母法”“中国人民由被压迫地位变成新社会新国家的主人了。人民的民主专政共和国代替了反动的国民党统治,我们的政权是民主的统一战线的政权,是以工人阶级为领导,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具体体现这一政权形式的,“它代表了全国各族各界人民的意志”。

  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作为新中国成立后颁布的第一部法律,廓清了中国几千年封建婚姻制度的沉疴痼疾。马锡五指出“婚姻法是根据共同纲领制订的,规定了男女平等、婚姻自由”。他以数据展现了婚姻法颁布后妇女思想的变化,“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中,有90%以上提出离婚的均为女方”,认为与封建制度的婚姻法作斗争的妇女虽为少数,但是进步的,“有了觉悟,来与封建婚姻制度进行斗争”。

  婚姻法施行后,社会风气为之一新,“包办买卖婚姻发生了变化”。马锡五表示,“这种现象是朝着进步方向走的,是好现象”。“各地政府与人民团结的大力宣传,获得了一定成绩。”“广大人民在觉悟基础上,对我们的婚姻法是拥护的”。

  马锡五结合审判工作实际指出,“严重的问题是由于婚姻不满而致成人命案的135件”“强迫包办的婚姻仍普遍存在”“逼人为娼的现象仍不断发生”“早婚现象仍然存在”。

  结合西北人民革命大学为新中国培养干部的办学使命,马锡五以婚姻法施行后的情况为例指出,部分干部对婚姻法认识模糊,“文字上懂得,思想上未接受”,对婚姻法存在不正确的看法,认为“婚姻法是女子法,不敢宣传,不敢执行,怕引起天下大乱”。马锡五结合工作实际讲到,执行婚姻法这一大法的阻碍,很大程度来源于有的干部“对群众婚姻案件的拖延”。“一切工作必须有积极作为的带头,才能有广大群众的响应。根据中国的经济基础与政治基础而制定出来的新婚姻法是中国人民反封建斗争的具体表现之一,其目的在保证妇女在经济上独立的可能性。”“忽视了占中国人口一半的妇女在经济上独立的可能性,则我们的革命亦仅完成了一半任务”。

  马锡五深知在党的政策法规的引领下,人民群众的觉悟已经不断提升,“但封建思想残余与封建的婚姻制度仍然存在,婚姻问题牵涉的范围很广,是人民内部的问题”。他告诫西北人民革命大学的师生“处理这一问题必须认识其严重性与普遍性,若不能正确处理,则必影响新社会的生活与经济建设”,强调“向群众进行广泛的宣传教育,政策的贯彻是一个宣传、教育的过程”。

  马锡五结合司法实践对师生提出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其一,关于建立新的平等夫妻关系与幸福家庭,婚姻法有哪些规定的问题,他认为,“婚姻法第七条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的侣伴,因之家庭地位应当平等。第八条规定了夫妻间互敬互爱、团结劳动,为新家庭的、新社会的建立而共同奋斗”。其二,关于父母与子女间关系的问题,他回答,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义务,子女对父母亦有扶养送终义务,“双方互不得虐待与遗弃,规定了双方的互相继承权”。其三,关于婚姻自由的问题,他认为,自由是“母法”范围内的自由,“离婚的自由是结婚自由的保证,但对于离婚必须抱以慎重态度”,要“加强对劳动妇女的提高教育”,分析“自己思想是否有男尊女卑……是否以正确态度处理”。

  (三)

  1944年6月,经毛泽东同志审阅的《陕甘宁边区建设简述》提出了“提倡审判与调解、法庭与群众相结合的审判方式(即马锡五方式)”。马锡五既是“一刻也不离开群众”的“马青天”,也是关心法学教育、满怀希冀的师生眼中的“马老”。

  “马老”在西北人民革命大学所作的报告,没有华丽晦涩的辞藻,他操着浓厚的陕北腔,朴实无华地讲述了新中国的法律体现了人民的主人地位和利益诉求,是前所未有的良法;高屋建瓴地阐述了共同纲领作为“母法”在男女平等方面为婚姻法奠定的基础;鞭辟入里地分析了婚姻法施行后,西北地区的法律实施情况与社会影响。

  回顾整场报告,马锡五首先从新中国法律与封建法律对劳动人民的不同立场入手,围绕生产与法律的关系展开,着重讲解宣传了共同纲领和婚姻法。他强调共同纲领是我国的“母法”,婚姻法是根据共同纲领制定的。在报告末尾,马锡五结合工作经验探讨了司法实践中的婚姻问题,并现场解答了师生的困惑,为那些即将投身司法事业的学生们注入了强大的思想动力。

  师生们从马锡五实实在在的讲述与分析中坚定了政治信念,由衷地爱党为民、认可法律并守护法律,明晰了如何结合政策看待法律、如何方便群众地应用法律、如何结合社情分析案情。马锡五结合立法知识与司法实务,宣传新中国婚姻法,为大家作了一场生动深刻的报告,给予西北人民革命大学的师生——这些共和国司法工作与法学教育干线上的接班人以深刻启迪。

  (特别鸣谢西北政法大学校史馆提供史料)

  【本文系陕西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西北人民革命大学旧址保护利用研究”(立项号:2023XWT05)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法治学院)


责任编辑:魏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