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寒假在餐厅勤工俭学,工作期间却意外摔伤导致休学半年,双方就休学损失赔偿多次协商未果后对簿公堂。近日,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认定学费及住宿费属于财产损失范围,餐厅应承担主要责任。
2023年1月中旬,时值寒假,为积累社会实践经验,湖南某高校大一学生小张应聘至邵阳市某餐厅勤工俭学,工资按日结算。几日后,小张工作期间因餐厅地板湿滑而意外摔倒,送医后诊断为:髌骨隐匿性骨折并半脱位,多处韧带损伤等。为治伤及康复治疗,小张两次入院,前后住院长达180余天,期间该餐厅垫付各种费用共计4.7万余元。因长时间入院治疗,小张向学校申请休学并经批准,于2023年9月再次入学就读大一。
2023年8月,小张自行委托鉴定机构就伤残、后期诊疗等项目予以鉴定,鉴定意见为:不构成伤残,营养期90天,误工、护理按实际住院天数处理,后续治疗费2000元。后双方就赔偿问题一直协商未果,为此成讼。小张诉称,除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费用外,餐厅还应赔偿休学期间学费损失2.1万余元、休学一年生活费2.9万余元。餐厅辩称,对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无异议,但休学损失系间接损失,不应由餐厅承担,对休学期间的生活费不予认可。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本次事故的责任划分及原告休学期间的学费、住宿费、生活费等损失是否应予支持。被告餐厅作为接受劳务一方,应提供完善、安全的工作环境,其疏于管理和监督,未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存在明显过错,应承担80%的主要责任;原告小张作为提供劳务一方,工作中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20%的相应责任。原告小张系在校大学生,长时间的治疗必定会给其学业造成影响,且出院医嘱要求原告注意保护患肢、维持下肢支具固定,避免剧烈运动,原告为此而休学符合常理,且征得了学校同意。原告的休学与本次事故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且该项损失并非原告自行扩大的损失,依法应属于财产损失的范围。故对原告为此多支出的半年学费7500元、住宿费800元予以支持。至于原告主张休学期间的生活费,因不论原告休学与否该费用均会实际产生,于法无据,不应强加于被告,对此予以驳回。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餐厅赔偿原告小张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休学期间学费及住宿费损失等共计10.2万余元,扣除已支付的4.7万余元,被告餐厅尚应支付5.5万余元。
判决后,双方均服判息诉。餐厅也在第一时间履行了赔偿义务。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原告小张与被告餐厅已形成劳务关系,小张系在餐厅工作期间受伤,且因此休学,其所遭受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被告餐厅对此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小张作为成年人,对危险亦需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故双方需根据自身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责任。
在校大学生利用学习以外的时间进行勤工俭学本是好事,但需注意防范安全隐患与法律风险。不仅要事先协商好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工资酬金等事宜,保存好用工合同、工作证、工资单、打卡记录等,更要保护好自己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以防意外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