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指出:“构建中国哲学社会科学自主知识体系。”构建自主中国法学知识体系是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的重要内容,也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法治中国的内在要求。如何构建自主中国法学知识体系,需要对中华文明法治蕴含予以高扬和重视。
一、中华文明同样是法治文明的重要起源
在法学理论发展中,存在长期制约法治自信、影响深远的观点,即认为现代法治意为“法的统治”,“法治”起源于古希腊文明;而中华文明“法”“刑”同义,中国传统社会皇权至上,是一种专制和人治的文化。在这种观点的影响下,学界不免有观点对西方法治顶礼膜拜,在法治建设过程中,过多注重移植借鉴,而相对忽视本土资源的发掘。
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指出:“要尊崇历史、研究历史,确立历史思维,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如果以历史思维,以敬畏之心尊崇历史、研究历史,就会越来越深刻地认识和发现中华文明中蕴含着浓郁的法治基因。可以说,作为农耕文明的集中体现,中华文明在当代世界文明中源远流长,独树一帜;中华文明以其自身的逻辑彰显和证成着具有本土特色、体现农耕文明的法治。古老的中华文明,同样是现代法治的起源,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中,应当更加重视和发掘中华文明的法治蕴含,为推进当代法治建设提供更加丰沃的本土资源营养供给。
中华传统文明虽然不同于古希腊文明,但是,中华文明以其自身特质彰显着法治的内核。中华传统文明并不缺乏法治基因,毋宁说,中华传统文明是区别于古希腊法治文明的另一种法治起源,中华文明中蕴含的丰富法治基因,滋养着现代法治的重要内容,构成现代法治值得高度重视和充分吸收的重要内容。
二、中华文明具有独特的法治基因蕴含
中华文明以“和文化”为其基本特征,与法治解决纠纷的基本功能和崇尚和谐的价值一致。法律的功能在于解决纠纷,法治的目的不是制造纷争,而是需要运用法律裁决争议、消弭争执。法治发展的目标,是要实现人与人之间的和谐,而不是以泾渭分明的权利义务界分,造成人与人之间的陌生和防卫。中华文明崇尚和、追求和,提倡“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主张“和为贵”。可以说,中华文明以和谐、和睦的思想作为人与人之间关系处理的基本原则,进而主张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基本状态是“和而不同”,这些都与法治的目标一致。没有人会认为法治的理想状况是人与人之间的剑拔弩张,也很少有人会认为人与人之间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冰冷界分是法治的应然追求。法治本质上就是要追求人与人之间的和平相处和社会生活的有序进行。在这一意义上,可以说,中华文明内含的和谐特质与法治的重要功能和基本价值目标相一致。
中华文明包含浓厚的人本主义情怀,与法治保障权利的基本宗旨和目标相契合。孔子儒家思想的基本内容是“仁者爱人”;孟子则指出,“人皆有不忍之心”,“无恻隐之心,非人也”。这种朴素的人本主义思想与法治的基本宗旨完全契合。法治,从根本上说,就是要求尊重人的主体地位,弘扬人的尊严,保障人的权利。正是在这一意义上,马克思指出:“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可以说,中华文明对人本主义的张扬,与现代法治尊重人的主体地位,保障人的权利发展的宗旨目标完全契合。
中华文明蕴含着平等要求,与现代法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规则精神一致。中华传统民谚称颂:“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秦代商鞅变法,也是从惩治特权人物启动。中华文明历来崇尚“法不阿贵,绳不挠曲”的品质,推崇执法如山、清廉如水的清官文化,这些都与现代法治崇尚规则治理,主张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排斥特权的观念一致。当然,中华文明还有崇尚君君臣臣、父父子子,以阶级和特权构建等级社会的一面,但是,在触犯法律的问题上,中华传统文明颂扬不畏权贵的平等思想,这种朴素的平等公正价值追求提供了现代法治孕育发展的良性土壤。
中华文明蕴含着少杀慎杀的慎刑思想,与现代法治刑法谦抑张扬权利的理念暗合。虽然中华文明以刑法为主要内容,但是,在运用刑罚的问题上,中华文明却主张“刑为盛世所不能废,而亦盛世所不尚”,体现出慎杀、恤刑的一面。例如,在死刑的问题上,中国古代社会,死刑适用程序总体严格。死刑判决,在层层“复核”“复奏”后,最终必须经过皇帝的御批,才能生效。在统治秩序稳定的所谓“盛世”,还经常以皇帝名义大范围赦免死囚,客观上起到了减少死刑、慎杀恤刑的功效。现代法治文明的重要主张,即是要求以权利为本位,实现刑法谦抑和刑罚慎用,而这些主张实际上都可以在中华文明慎刑恤刑思想中找到早期基因。
中华文明提倡慎诉息讼重视调解,与现代法治追求多元化纠纷化解的主张内在一致。中华文明提倡慎诉息讼,主张发挥乡贤等的积极作用调解和化解纠纷,化干戈为玉帛。学界有观点认为这种文化不符合法治精神。但实际上,法治的发展,绝不是过度追求纠纷诉诸法庭,迎来一波又一波的诉讼爆炸;而是应当重视在法庭之外,运用调解、和解等多元化的方式积极化解矛盾纠纷,重视拓宽多元化的矛盾纠纷化解渠道。西方法治所导致的诉讼盛行,事实上使公民权利行使处于无比繁复而疲惫状况,背离法治所意欲实现的人的自主和尊严状况。而长期以来,我国坚持运用“枫桥经验”的“东方经验”化解纠纷,积极推动运用调解、和解的方式在法庭外解决各类民事纠纷,取得良好效果,充分证明中华文明在当代社会诉讼解决模式中具有特殊的魅力。可以说,中华文明主张慎诉息讼的观念,与现代法治积极运用诉讼与非诉讼相结合的方式,实现矛盾纠纷化解,具有不谋而合的路径统一,更需珍视。
中华文明重视道德与律法并行,与现代法治立足道德推进法律实施的主张相同。在现代法治发展过程中,长期存在主张法律和道德不可分割的自然法学派与主张法律和道德分离的实证法学派的对立。而社会发展愈来愈证明,法律与道德的分离,只会导致法治实施的苍白和枯竭。现代法治面临的很多问题,不能不转向道德寻求支撑和滋养。中华文明在法律之外,重视道德的力量,崇尚“礼”的作用,主张“德主刑辅”,而这成为解决法律合法性问题的重要理论资源。现代法治的发展愈来愈清晰证明,法律的实施只有与道德方向一致,并以道德为支撑,才能形成法律被人民自觉遵守、法律实施取得良好效果的理想局面。可见,中华文明在法律之外重视道德的作用,与现代法治并行不悖,并能成为现代法律得以遵守的外在机制和环境保障。
当然,文明总是体现出一定的复杂性。中华传统文明在蕴含着丰富的法治基因的同时,却也内含着君权至上,权力专制、重刑威慑等与现代法治文明冲突的毒素。其中,中华传统文明中,可能与法治最为相悖、历来最受诟病的,就是认为中国历史上存在不受制约的皇权。但是,如果认为皇权的行使,完全随心所欲不受任何限制,可能也不符合中国历史大多数时期的状况。事实上,在政治生活相对正常时期,皇权行使总是受到祖宗成法、内阁相权等多重因素的牵制,这实际上与西方法治进程中通过宪法惯例、议会制约等方式限制君权的做法也有异曲同工之处。因此,如果认为皇权完全不受限制,进而否定中华传统文明中的法治基因,不能不说存在以偏概全。
三、充分吸收中华文明法治蕴含,构建自主中国法学知识体系
在当前构建自主中国法学知识体系中,不仅应当重视对西方法治文明持开放态度,更应当按照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坚定文化自信的目标要求,对中国传统法治文明持敬畏之心,以中华文明法治蕴含的充分吸收,促进自主中国法学知识体系的建构。
以法治自信拓宽自主中国法学知识体系的建构视野。构建自主中国法学知识体系,应当自觉摒弃中华传统文明“法治贫瘠论”,更不应当简单地认为现代法治仅仅起源于古希腊文明,而与中华文明无涉。法治文明是人类共同的文明,在文明早期,不同地域不同国家基于各自的文化传统、地域因素、经济社会生活,以各自的探索为法治文明的形成和发展贡献各民族自身的智慧,任何一种文明对于法治文明的贡献都不应当抹杀。在法治文明的探索问题上,可以认为,基于农耕文明的传统,中华文明始终以处理个人与国家关系为重点,而不同于西方早期城邦文化,重在处理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关系、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关系。中华文明在处理个人与国家的关系上,重视“人”,但这种“人”,与西方作为“原子”形态出现的“人”不同,而是以整体性的“群”的形态出现,法律重在处理“群”与“国家”的关系,因而中国传统文化作为人本主义基础的群体性的“人”,与西方早期文明中原子式的“人”明显存在区别,但中华传统文明对“群”与“国家”之间关系的处理,同样涉及国家权力的运转。构建自主中国法学知识体系,应当区别于西方仅仅处理个体之间的关系,而更应当侧重研究和处理个体与集体、个人与国家的关系,并以集体主义、爱国主义为现代自主中国知识体系的价值内核。
以传统文化发掘丰盈自主中国法学知识体系制度建设。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中,对历史保持尊重,就应当善于吸收传统文明的合理化因素加以改造,并体现在现代法治制度构建中。例如,针对中华传统文明重视和谐的观念,应当更好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结合本土资源探索形成多元化纠纷调解、和解机制。又如,可以积极运用中华文明重视执法者公正如山品质的文化资源,加强当代司法者廉洁素质建设。此外,还可以从法律与道德的密切关系入手,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相关工作。总之,在当代法治建设中,更加重视发掘中华传统文明的法治基因,并将其贯彻于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全过程动态流程中,就能够更好地让当代中国法治独树一帜、特色鲜明地屹立于世界法治文明之林。
以传统法治文明吸收实现法治润物无声的宣传。传统文明具有多面性和复杂性,强化哪一方面,便会使哪一方面更加深入人心。而当代推进法治建设,无疑应当对传统文明中蕴含的法治积极因素更加重视发掘宣扬。立足传统文明,善于因势利导运用传统文明中的法治积极因素开展法治宣传教育,能够使法治宣传教育形式更加多样,效果更加深入。为此,开展法学宣传教育,应当善于选取传统文化中有益的故事、格言,宣扬传统法治基因和现代法治文明的结合,进而促进法治观念更加深入人心,实现法治建设旺盛的生命力和生动的感染力。
以传统法治文明夯实法学理论研究土壤。加强对中华传统文明的理论研究和本土资源挖掘,能够促使法学理论研究眼光向内,立足中国大地,更加重视开发挖掘本土资源,构建独具特色的中国法学知识体系。中华传统文明是一座丰富的理论宝库,然而,我们对中华传统文明的重视和挖掘还远远不够。因而,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应当重视立足中华传统文明的理论挖掘和智力建设,以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建构,有力有效服务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
(作者系中南大学法学院特聘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