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数字人主播、虚拟代言人……近年来,越来越多的AI数字人开始出现在各领域,从事直播带货、知识讲解等工作。如果受市场变化及技术限制等因素影响,AI数字人无法正常使用,责任应该由谁来承担呢?近日,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与AI数字人直播有关的服务合同纠纷案。
2023年5月,冯某与上海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签署协议,双方约定:合作产品为文化传媒公司自主研发的可用于商家、企业售卖产品的软件系统和互联网技术服务平台“AI智能系统”,主要合作模式为,由文化传媒公司搭建平台,通过使用AI数字人在某视频平台进行直播的方式,帮助冯某出卖商品,合作期限为2023年5月25日至2024年5月24日,协议总金额为6.5万元。
合同签订后,文化传媒公司向冯某提供相关物品资料并指导其使用。但冯某在后续操作中发现,该公司所搭建的平台多次出现页面加载速度慢的问题。除此之外,冯某在某视频平台进行AI数字人直播时还出现被禁播的情况。这些操作问题和突发情况导致冯某始终无法顺利使用AI数字人进行直播。
冯某将文化传媒公司诉至法院,诉请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并且要求文化传媒公司退还冯某支付的6.5万元。
对此,文化传媒公司辩称,AI数字人直播被禁播是某视频平台规范问题,并非公司违约所致;协议签订后,公司积极履约,已经履行了提供技术服务的合同义务,付出大量人力、物力、财力,不同意冯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被告签署的协议是否可以解除,以及合同解除后法律后果如何分担。结合原、被告双方签署的合同、被告向原告提供的宣传材料以及原、被告当庭确认,帮助原告使用AI数字人在某视频平台进行直播卖货属于被告所负合同义务,但被告一直无法履行上述义务。被告虽然辩称可以使用短视频或者转移到其他视频平台等替代履行方案,但上述替代方案实际上已经从根本上改变了合同的内容,并且原告不同意被告的替代履行方案,因此,实际上原、被告签署的合同已经处于实际不可履行状态。虽然至法庭辩论终结前合同的期限尚未届满,但根据平台规范等实际情况,合同根本目的已确定无法实现,因此原告有理由相信被告存在预期违约,故法院对于原告诉请解除合同予以准许,合同解除时间为起诉状副本送达之日。考虑到文化传媒公司在合同存续期间为履行合同义务已经有一定的支出,法院在查明被告实际履行情况后,判决由被告返还原告4.55万元。
一审判决后,文化传媒公司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以分期付款方式调解结案。
法官说法
AI数字人直播带货无需受到时间和空间方面的限制,且能降低人力和运营成本,在给商家提供巨大商业价值的同时,也能给消费者带来新鲜的消费体验,因此,在电商、娱乐等行业领域得到广泛应用,展现出巨大的市场潜力。不过,由于各类直播平台的相关规范并不统一,且市面上互联网技术公司所研发的数字人AI系统功能的参差不齐,致使商家在实际投入使用AI数字人直播上可能遇到阻碍,并不是所有商家都能按照设想实现AI数字人直播带货的目的。在项目受阻时,相关纠纷便接踵而至。
在商业交易中,合同作为确立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重要法律文件,其核心在于确保合同目的的实现。但由于市场环境的变化、不可抗力、一方或者双方的违约行为等多种原因,有时会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当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时,当事人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请求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合同尚未履行的部分,应当终止履行;对于已经履行的部分,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合同因违约解除的,即因为违约方的行为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因此,商家在进军AI数字人直播市场之前,建议前期加大市场调查力度,避免因平台规范等原因导致直播被禁,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影响切身利益。此外,商家在与相关研发公司签订服务合同时,要将产品或服务内容、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承担等条款予以明确,以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