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陈可欣 肖冰洁)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层出不穷,不法分子的手段不断翻新,许多人受到蛊惑帮助不法分子犯罪,最终沦为信息网络诈骗活动的帮凶。12月3日,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被告人周某某、孙某某等六人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
2024年1月17日,被害人赵某被以消除不良征信为由,电信诈骗108.9549万元,电诈分子将该电诈资金分别转入一级卡主曹某某的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账户、罗某某的邮政储蓄银行账户、王某某的辽宁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银行账户,之后,再寻找下线周某某、孙某某、彭某、芶某某、聂某、欧阳某提供银行卡或商用POS机,用一级卡刷POS机消费再转移,或者利用下级账户接收赃款后买卖U币的方式将赃款转移。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孙某某、彭某、芶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聂某、欧阳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合议庭依法有序组织控辩双方围绕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了举证、质证、辩论,并就犯罪事实、定罪、量刑等问题充分发表了意见,依法保障了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整个庭审过程严肃规范、井然有序。六名被告人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当庭认罪认罚。该案将择期进行宣判。
法官说法
不义之财不可取,“来路不明”的财物更不可收!生活中,犯罪分子会通过各种手段,引诱人们为其接收、转移、隐匿违法所得资金。广大群众一定要妥善保管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等重要证件,面对犯罪分子的各种“套路”,一定要保持清醒的头脑和理性的思考,不要轻易透露账号、密码等个人信息,不要将自己名下的银行卡出租、出售给他人使用,不被一时利益冲昏头脑,谨防上了犯罪分子的“贼船”,一旦触犯法律,必将追悔莫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