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案现场证人提供虚假证言,被拘役四个月
2024-10-22 09:04:58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张高雅
一女子身为证人却受他人指使,在侦查阶段故意向公安机关作虚假证明。日前,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审结该起伪证案,判处被告人苏某茵拘役四个月。
2022年11月,陈某喜在福鼎市某KTV因琐事与被害人江甲、江乙发生口角,遂指使李某、蔡某杰、朱某航等人共同对两人进行殴打,被害人逃出酒吧后,又遭到陈某喜一方驾车冲撞,造成一人轻伤二级、一人轻微伤。作为该KTV营销助理的被告人苏某茵当晚在一楼大厅,目睹了陈某喜等人寻衅滋事的全部过程。
在公安机关对该案立案侦查后,被告人苏某茵在陈某喜的指使下,多次向公安民警作出陈某喜未参与殴打被害人只是在劝架、现场只有两人参与殴打被害人的虚假证言,掩盖陈某喜、李某、朱某航等人的共同犯罪行为,为陈某喜、朱某航等人逃避公安机关处理、李某降格为治安处理提供帮助。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苏某茵在刑事诉讼中,作为证人对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意图隐匿罪证,其行为已构成伪证罪,综合其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等,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说法:在刑事诉讼中,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如实作证的义务,作伪证的行为不仅严重扰乱国家司法机关正常诉讼活动秩序,还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特别规定了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此,在刑事案件从侦查到审判的全过程中,证人要如实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罪、罪轻还是罪重具有重要证明作用的事实,切勿枉顾事实,挑战法律权威。
责任编辑:魏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