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1873起案件中,寻找“老有所依”的答案
2024-10-15 10:08:35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余亚如
 

  10月9日,重阳节前夕,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联合北京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北京市老龄协会召开新闻通报会,介绍老年人监护案件审理情况及典型案例。相关案件有何特征?反映出哪些问题?人民法院如何助力“老有所依”?记者尝试从这场通报会中寻找答案。

漫画:穆依 

制图:穆依

  现状:涉老监护案件数量逐年上升,多因处理重大财产事务

  据通报,2021年1月至2024年8月,朝阳区法院共受理涉老年人监护类案件1873件,在全部监护案件中占比约七成,涉老年人监护类案件数量呈现逐年上升趋势。

  1873起案件,像是一本“晚年图鉴”,部分高龄、失能、空巢、独居、残疾老年人的监护困境,权益诱惑下监护人的激烈争夺等,构成了这些案件的底色。

  “朝阳区作为首都面积最大、人口最多的城区,老年人数量庞大,老龄化程度较高。”朝阳区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王国才介绍说,如何有效保障老年人在行为能力逐渐减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行为能力时,依然能够按照自身意愿,有尊严、有品质地度过晚年生活,保护其人身及财产权益免遭不法侵害,是法院需要回应的关切。

  据介绍,朝阳法院受理的涉老监护类案件从案件类型上看,主要集中在申请宣告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同时一并申请指定监护人,该类案件占比93.2%。此外,超六成案件当事人对老年人民事行为能力缺失或监护人选任并无争议。

  朝阳区法院亚运村人民法庭副庭长肖华林表示,这与法院以外监护人指定渠道不畅通、成年人监护缺乏统一公示途径有关,超六成案件虽无实质性争议,但当事人仍会选择通过法院指定监护。

  从申请人角色看,子女、配偶、兄弟姐妹、父母等占有绝对比例。值得注意的是,因老年人无近亲属或近亲属皆丧失监护能力,由近亲属以外的其他个人申请作为监护人的案件占比达到4.5%。相关组织申请作为监护人的案件仅3件。

  “发生监护争议的案件多集中在子女或兄弟姐妹间。”王国才表示,该类争夺监护权案件当事人之间矛盾往往很激烈。

  对此,肖华林解释,这主要是因为争议各方常因过往家庭矛盾,而对彼此持否定意见,对老人的照护和财产管理分歧较大。处于同一监护顺位的亲属,要求平等享有监护权,即便是监护顺位在后的亲属,也要求共同监护,以实现彼此的监督制约。

  此外,从申请人的监护申请动因看,71.1%的案件是为处分被监护人的存款、房产等或办理继承公证等重大财产性事务。

  王国才表示,这些案件与老年人权益息息相关,也显示出妥善选任和指定监护人的重要性。

  探索:发挥典型案例作用,摸索问题解决方案

  当前,我国构建了以宪法、民法典、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为支撑的老年人监护基本制度框架,包含法定监护、指定监护、意定监护等具体监护类型。然而实践中,老年人监护仍面临不少挑战。

  本次发布的一个案例中,钟某自幼智力发育不全,未曾婚育,一直随其父亲共同居住并照料生活。不料,天有不测风云,其父亲、兄弟相继去世,母亲又因年迈多病,无力担任监护人。

  眼看钟某以后的生活没了着落。2024年4月,钟某堂姐、表兄共同向法院申请担任钟某监护人。因二人不属于近亲属这一法定监护人范围,我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规定,应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村)委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然而,当法院向钟某住所地居委会征询意见时,居委会反馈称,首次遇到此类事务,当前除法律上的原则性规定外,尚无细化制度文件对此项工作如何开展作出规定,难以给出意见。

  据了解,该问题并不鲜见。实践中,家属向被监护人住所地居(村)委会或者民政部门申请指定监护人时,常被以此项工作尚无具体规范指引或不具备调查能力为由,要求家属直接向法院提出申请。

  如何充分发挥居(村)委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的法定途径功能?如何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

  该案主审法官贾辰介绍,朝阳区法院就此类申请所需要的调查事项,编制了调查提纲,并创新性制作了《监护人承诺书》等模板,供居委会参考使用,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履行有关监护职能提供司法指导。

  “此经验做法,在后续类似案件中进一步推广使用,起到了良好的引导效果。”贾辰表示。

  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在法定监护和指定监护外,规定了意定监护制度。然而意定监护在实践中运用较少,普及率不高。在此次发布的一个案例中,一位老人的侄子持意定监护协议,向法院申请指定其担任监护人,法院经审查后依法予以支持,起到了引领示范作用。

  “对意定监护协议的签订过程进行公证或见证,能够较为客观、完整地体现老年人与他人事先约定监护有关事宜的真实意思表示,避免老年人被欺骗或诱导,以致权益受损。”贾辰表示。

  据了解,实践中,亲属往往将监护视作一种权利,而非责任义务。在此次发布的一个案例中,监护人挪用并侵占老人存款,法院查证后依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并为其重新指定监护人,发挥了一定警示作用。

  “我们特意在判决书文末援引了重点法律规范条文,引导监护人专款专用、就财产管理情况进行公示。”亚运村法庭负责人陈蕾介绍说。

  “要建立监护能力评估及监护履职情况监督机制,及时掌握和评估监护人的能力和履职情况,对发现问题的及时给予教育及帮助指引,对确实不适宜继续担任监护人的,及时撤销并另行选任监护人。”陈蕾建议。

  改革:涉老案件集中审理,监护类案件平均审限缩短16天

  “有时候进入法庭的轮椅和开进来的车一样多。”陈蕾这样介绍亚运村法庭的情况。

  涉老案件有其自身特征,为提升涉老审判质效,更好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自2022年2月起,亚运村法庭负责集中审理朝阳区涉老年人权益保障的各类民事案件。

  “自探索涉老部分类型案件集中审理后,本院涉老监护案件平均审理时间缩短了16天。”陈蕾在通报会上披露。

  如何充分发挥体制机制效能,助力涉老监护案件更好解决?

  据了解,一方面,亚运村法庭从内部发力、专研业务。

  “这是我们自己设计、编制的《行为能力案件审理要素表》。”陈蕾介绍,为推动涉老监护类案件简案快审,亚运村法庭引导申请人在立案阶段完成被申请人家庭关系及具有监护关系的其他亲属关系、被申请人财产、申请目的等要素填写,方便法院快速识别争议,实现类案审理“简、快、专”。

  1873起案件,不仅代表着日积月累的审判工作,还潜藏着诸多“梗阻点”。如何提升办案质量?陈蕾举了“司法鉴定”的例子。

  据介绍,成年监护以民事行为能力缺失为前提。我国步入老龄化社会前,被监护人绝大多数是患有精神疾病的人,故通常需依据专业司法鉴定意见对其民事行为能力进行判断。随着老龄化进程的不断加深,因失能失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逐渐成为此类案件的主要对象,仍依赖专业司法鉴定对老年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作出判断已与当前的实际情况不相适应。

  对此,陈蕾表示,亚运村法庭突破一律依赖司法鉴定确定行为能力的办案模式,探索总结出以病理诊断及认知理解、意思表示客观状态为主,利害关系人意见为辅的“主客观结合认定法”,对符合条件的案件直接完成老年人民事行为能力认定工作,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

  另一方面,解决复杂的涉老监护问题,还需借助外力,综合施策。

  近年来,亚运村法庭与北京市老龄办、老龄协会健全长效合作机制,共同展开系列调查研究。

  北京市老龄协会党委副书记、副会长孙立国介绍,北京市老龄办、老龄协会启动实施了特殊困难家庭老年人权益保护试点工作,组建了律师、社会工作师、医师等专业服务团队,为特殊困难家庭老年人提供家庭法律支持、公益遗嘱、委托代理、健康指导、医疗资源链接等服务,切实保障老年人晚年生命财产安全。

  “朝阳区法院在监护制度的司法实践中,总结、创新了大量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为地方立法提供了思路和例证。同时,涉老案件专业化审判模式,提高了同类案件审判效率,极大程度实现了从‘解剖一个问题’到‘解决一类问题’的跨越。”北京市人大代表、北京市律师协会副会长万欣评价道。

责任编辑:张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