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伐林木获罪判刑,司法赔偿附民事公益诉讼成为全省首例
2024-10-14 09:13:05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陈曼琪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加快完善落实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的体制机制”,并强调“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森林资源是自然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蕴含着无穷的生态价值和经济价值。

  2024年10月12日,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适用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失司法赔偿机制的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以滥伐林木罪判处被告人蓝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承担案涉林地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失费725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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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陈圆 摄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蓝某在未向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工人砍伐林木面积32.6980亩,被砍伐林木蓄积量80.8164立方米,出材量54.5996立方米,林木价值19109.86元。

  该案系福建高院与省林业局联合出台《关于在破坏森林生态环境案件中适用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失司法赔偿机制的工作指引(试行)》后,全省首例由检察机关主动适用该机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并最终由人民法院判决确定的案件,对于强化森林资源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指引》确定的标准核算,被告人蓝某滥伐林木造成固碳服务功能损失2760元、林木养分固持服务功能损失1774元、空气净化服务功能损失2719元。检察机关据此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蓝某承担案涉林地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失费725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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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陈圆 摄

  最终,漳浦法院综合考虑被告人蓝某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及主动缴交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失费等情节,作出上述判决。

  在此次判决中,漳浦法院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充分发挥司法引领作用,推行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失司法赔偿机制,打通森林生态产品价值实现通道,形成生态环境保护者受益、使用者付费、破坏者赔偿的利益导向,让良好生态成为支撑经济发展的不竭动力,共同护航绿水青山。


责任编辑:朱晓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