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把华北革命根据地的法治历程比作一幅壮美的画卷,那么平山县西柏坡一定是其中最鲜明的底色。
新中国,从这里走来。1948年9月26日,华北人民法院作为华北人民政府19个机构之一,在河北省平山县王子村成立。1949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华北人民法院的基础上成立。
新时代,如何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指引下,进一步挖掘、研究革命时期的司法制度与文化,总结和发扬人民司法光荣传统,推动红色司法文化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近日,在河北省平山县西柏坡举行的“西柏坡杯”红色司法文化主题征文学术交流会探讨的就是这一课题。
此次征文活动共收到来稿900余篇,按照公平、公正、匿名评审的原则,组织开展稿件初审、复审和终审评议,共评选出获奖论文100篇,其中一等奖5篇,二等奖15篇,三等奖30篇,优秀奖50篇。
从何叔衡领导中央苏区司法审判的经验,到抗日根据地婚约制度的演变历程,马锡五审判方式所蕴含的司法精神、司法理念和实践样态,再到赞皇县中马峪村承审处红色遗址的发现与保护历程……征文获奖者们分享了一个个具体而精彩的案例,很多珍贵的司法史料都是第一次呈现,彰显出红色司法的精髓与底蕴。
“婚姻的缔结,固以自由自愿为原则,婚姻的持续,则以爱情融洽为基础”“感情的破裂不管原因在男方或女方,只要破裂成了事实,并且已达到不能恢复的程度,双方均可提起离婚”……
这篇体现婚姻自由,保障妇女权利的判决书,出自1950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安新爱与杜珠珠离婚案。
《从平山县打到最高法院的离婚案——论安新爱与杜珠珠离婚诉讼所折射的司法历程》这篇三等奖征文,详细讲述了判决书中的男女主人公——河北省平山县的两个年轻人安新爱(女)和杜珠珠一波三折的离婚诉讼。
当事人安新爱与杜珠珠经人介绍在头一天夜间匆匆见面,连话都没说一句,第二天两人就结了婚。婚后,两人理念不合。安新爱追求婚姻自由,思想进步,为前线做军袜。杜珠珠大男子主义,胆小怕事,还阻拦安新爱参加社会活动。两人之间的鸿沟越来越深。经村干、区干调解均未和好。1947年经平山县司法处判决不准离婚。1948年平山县政府判决二人婚姻离异,杜珠珠提出上诉。1949年4月察哈尔省人民法院建屏县分院判决维持原判。杜珠珠又上诉至前华北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移交至最高人民法院。1950年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三审判决:驳回上诉。
文章中提到,该案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持续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完整展现了当时的审判机关架构,也体现了村、区、县三级调解制度。从合议庭的组成来看,最高人民法院对该起离婚案件足够重视,第二审判组组长孙敬毅曾为华北人民法院审判员,且恰逢第一部婚姻法颁布实施之前(1950年5月1日),这篇判决书正是新中国婚姻立法的典型体现,具有重要意义。
为何要写这个案例?征文作者之一的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回舍人民法庭庭长刘洁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接连用了“优美”“奇怪”“惊讶”三个词。“最高法院的这份判决书措辞优美论理透彻,深深吸引了我。奇怪在于,不同意离婚的杜珠珠为什么是原告?区公所的调处书究竟是个什么书?县政府为何作出判决?最令人惊讶的是,这个离婚案件,竟然盖了五个章(区公所、县司法处、县政府、察哈尔省人民法院建屏县分院、最高人民法院),跨越了三个历史时期(晋察冀边区政府、华北人民政府、新中国成立)。”
所以,当刘洁今年年初在布置西柏坡法庭的展陈室、整理历史资料时看到这个案子,带着这些疑问,她逐一翻阅当时的法律文件,我们由此在这篇征文中一窥究竟。
征文一等奖作品《从华北革命根据地司法工作总结看新时代人民法院审判管理的传承与嬗变》,对华北革命根据地时期石家庄辖区38份司法工作总结进行整体分析,发现该时期的司法工作坚持群众路线,形成了尊重司法规律,集科学配置专业化审判队伍与注重调解、以典型案例指导裁判工作、强化监督管理提升审判质量、清理积案提升审判效率、加强司法宣教工作等在内的综合性审判管理制度,初步实现了司法工作的体系化管理。
比如在8份晋县(现晋州)的司法工作总结中,就有7份总结单设“调处的方式方法”板块,并对该时期调解成功的案例进行列举,为调解制度的完善提供借鉴。同时注重对调解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反思,对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可视化的检查与预判,提高调解效率与质量。
文章中提到,晋冀鲁豫边区政府高度重视典型案例的编纂与汇总,明确要求一个完整的典型案例必须具备三个“必须”。一是案例必须体现一般性的概括作用,即通过对案例的分析能够得到某种普遍的司法规律,或反映出某种抽象的司法政策具体落实情况;二是案件程序的运行必须完整,能够展示从收案到结案的全流程全面貌;三是典型案例必须具有明确的目的性。
结语认为,华北革命根据地时期形成了民事案件上调解为主、审判为辅,刑事案件上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处理方式。石家庄法院近年构建的“全流程调解、全过程监管、全节点管控”审判管理机制,正是对华北革命根据地时期司法工作管理经验和红色优秀司法传统的传承与弘扬。
“发掘与保护红色法治文化,发现革命根据地时期法治发展中的重点问题,理论学者与司法实务者相互学习,从不同视角研究红色法治文化价值,既对法学理论发展意义重大,也为司法审判带来重要实践意义。”西北政法大学教授汪世荣在点评时表示。
说起红色法治文化,从最早的以江西瑞金为中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到以陕北延安为中心的抗日根据地,再到以河北平山为中心的华北人民政府,这三个历史时期代表了中国共产党人在共和国成立之前所经历的三个红色法治文化发展阶段。
中国法学会法治文化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赵晓耕认为,此次征文活动丰富了对第三个阶段即解放区时期红色法治文化的研究,为国家的法治建设从宏观到微观提供了更多有益的历史角度。“这对完善当下的社会法治,包括具体的法律制度,背后的法治观念、司法理念、司法实践,都有着积极的意义。”
列席此次学术交流会的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青年干警纷纷表示,红色司法基因是中国革命历史和红色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代表了党的绝对领导、群众路线和实事求是等许多优良传统。这些优良传统的传承和发扬,对于做好新时代新征程人民法院工作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和现实启示。
“出乎史,入乎道,欲知大道,必先为史”。红色资源是共产党人奋斗历程的见证,是最宝贵的精神财富。红色司法基因跨越时空、历久弥新。从红色司法优良传统中汲取智慧力量,以更好地服务司法改革、促进审判工作现代化,亦是新时代法院人的职责和使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