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立足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将全面依法治国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谱写了“中国之治”新篇章,开辟了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与实践新境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不断完善。民事诉讼法作为我国程序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了有力支持和坚实保障。新时代,我国民事诉讼立法与司法积极作为,取得了十个方面的重大经验成就。
一、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
新时代民事诉讼法治建设,坚定不移地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牢牢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根本立场。在制度目的上,我国民事诉讼始终高举当事人权利保护旗帜,司法机关在诉讼过程中注重当事人程序权利的切实保障,在诉讼结果上追求当事人实体权利的完满实现,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在诉讼构造上,为切实保障我国民事诉讼当事人的主体地位,在民事诉讼法修改和配套司法解释制定中,不断贯彻处分原则和辩论原则,赋予当事人更多程序选择权,尊重诉讼参与者的程序自治,鼓励自我决策、自负其责,以增强当事人和公众对民事司法裁判的认同感和信服度。在司法政策上,民事司法回应社会需求,体现人民立场。一方面,依法履职,既服务于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又服务于经济转型升级和新质生产力发展。另一方面,践行为民宗旨,在审判中推进审判理念现代化,注重回应群众关切、传递司法温度;在执行中落实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力求在保障债权人利益切实实现的同时,最大程度减少对被执行人的不利影响。
二、贯彻实施民法典,促进实体权利实现
民法典是民事立法的重大成就。民事诉讼立法与民事司法,均以实现民法典规定的实体法律秩序为鲜明目的,为更好地与民法典相衔接而作出调整。首先,民事诉讼法在后续修改中调整了相关表述,与民法典保持一致,增强了民事立法的体系协调性。其次,民事司法全面落实了民法典的实体权利安排。对于新增制度和实务中疑难复杂的争议问题,人民法院积极探索,细化相关程序构造,统一法律适用,并及时将成熟经验转化为司法解释,如《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明确了人格权侵害禁令的非讼性质,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细化了代位权诉讼的管辖等规则。最后,科学立法和公正司法相互配合,共同发挥民事法治的价值观引导作用。人民法院以民法典为依据,就好意同乘、加装电梯、自甘风险等与公众生活密切相关的问题审结了一批影响极大的代表性案例,大力营造助人为乐、邻里和睦、热爱运动的社会氛围,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三、发扬新时代“枫桥经验”,将矛盾化解在基层
“法治建设既要抓末端、治已病,更要抓前端、治未病。”民事诉讼以解决社会矛盾纠纷为目标,但纠纷解决方式并不仅限于诉讼,而是由调解、仲裁、公证、诉讼等共同组成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对此,要“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城乡基层治理体系”。一方面,要将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避免纠纷过度集中于人民法院。司法机关履职过程中,既要在矛盾发生后调动基层自治组织、行业组织开展调解工作,发挥基层组织化解矛盾的积极性和灵活性优势;又要在矛盾发生前,以司法建议等方式,对社会矛盾多发问题提出前端治理意见,辅助基层社会做好风险管理。另一方面,要充分发动和依靠群众,以自治、法治、德治“三治融合”的方式化解纠纷。这要求民事纠纷解决既要以民事立法为基本依据,坚持法治思维,又要充分考虑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和社会道德在矛盾化解中的作用,尊重情理要求,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四、推动民事执行现代化,切实解决执行难
人民法院积极推动民事执行工作现代化,取得了重大成果。民事执行切实保障债权人利益,通过异地交叉执行、终本清仓、执破融合等工作方法攻坚疑案积案,对背德逃债的债务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措施,实现了执结案件数量、执行到位金额的稳步增长,完成了“基本解决执行难”的目标。在债务人无资力的案件中,强调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在执行中落实执行豁免、采取活封活扣、鼓励执行和解,避免机械履职引发债务人生活困难、企业资金熔断和产业停产停工。强调强制执行应坚持合法原则、比例原则、人权保障,既扎实做好申请执行人的权利保障,又着眼于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妥善履行执行职能。
五、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推动法院人员分类管理改革
新时代,我国不断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建构科学合理的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制度。首先,落实司法责任制是新时代司法改革的“牛鼻子”。司法机关加强对民事司法权运行的监督和追责,严防司法不公、不严、不廉,合理界定一线办案人员的司法责任,“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司法责任制改革以公权力运行的权责统一原理为依据,只有明确司法权主体对失职渎职行为终身负责,才能以严格的责任倒逼司法权力的公正运行。其次,保障法官的审判权,完善法院人员分类管理改革。通过深化员额法官与司法辅助人员的职能分工,明确由法官负责行使以判断权为核心的司法权,法官助理、书记员、司法技术人员等负责实施不涉及司法判断权的事务行为,使法院人员各司其职,将员额法官从行政事务中解脱出来,提升总体办案质效。
六、建设数字法院,以信息技术赋能民事司法现代化
人民法院积极作为,开展数字法院建设,驱动民事司法现代化发展。首先,数字法院建设意味着法院业务全方位、全流程的数字化转型,为人民群众提供了更加方便的司法服务,避免将当事人拦在“法的门前”。通过在线法院小程序,当事人足不出户即可完成网上立案、诉讼材料提交、举证质证、在线调解与庭审的全部过程,大大降低了寻求司法救济的时间和交通成本,体现了数字时代更加普适和高效的司法正义观。其次,数字法院建设为社会公众参与司法监督提供了可视化窗口,有助于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提高司法公信力。具言之,公众不仅可以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庭审公开网实现对具体个案的监督,还可以通过人民法院官方网站和微信公众号、人民法院案例库等平台,迅速了解司法政策与典型案例。借助数字技术,在阳光下运行的民事司法迅速拉近了与社会公众的距离,让公平正义以看得见的方式得到实现。
七、开展民事公益诉讼,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继续完善公益诉讼制度,有效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部署“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以后,民事公益诉讼迅速发展。首先,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数量和种类不断增加。数量上,人民法院年均审结检察机关和公益组织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过万件,还诞生了云南“绿孔雀案”、甘肃“弃风弃光案”等一大批国内、国际影响力巨大的典型案例,产生了广泛的示范效应。种类上,民事公益诉讼的适用范围不断拓展,除传统的生态环境、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外,还延伸至未成年人保护、英雄烈士名誉、残疾人权益、军人军属利益、反电信诈骗、个人信息保护等众多其他公益领域,实现了对公共利益的更全面保护。其次,民事公益诉讼逐渐成为具有中国特色的民事诉讼制度,为建构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提供了典范,在国际上也产生了重大影响。一方面,民事公益诉讼的起诉主体包括检察机关和社会组织,二者以法定诉讼担当为依据,形成了富有特色的起诉顺位和支持起诉制度。另一方面,民事公益诉讼的保护客体包括国家利益、扩散性利益等,公共利益保护范围广阔,并且人民法院对公共利益也担负维护职能,有权依职权干预诉讼请求和证据调查,切实维护社会公益。
八、深化审判专门化改革,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社会现代化转型对民事审判的专门化提出了要求。首先,为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我国在知识产权、金融等领域建立了专门的知识产权法院和金融法院,引入专家辅助人适应专业审判需求,实施跨区域的集中、专门管辖服务区域协同发展,以惩罚性赔偿大力保护创新,依法优化营商环境,护航民营经济发展壮大。其次,为服务美丽中国建设,我国在生态环境领域建成2800多个环境资源专门审判机构、组织,依据生态环境系统要素确定跨行政区的陆域、流域、海域集中管辖,发挥专家陪审员在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中的作用,保障公众对生态环境案件的社会参与,以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的恢复性司法践行“两山”理念。最后,为服务家庭文明建设,我国建立了最高人民法院、教育部、民政部等15个部门的家事领域多部门协同联动机制,完善家事调查、心理疏导、判后回访、教育指导等辅助制度,通过人身安全保护令和家庭教育指导令为弱势家庭成员提供诉前保护,强调对问题家庭关系的疗愈修复功能,推进家事审判的人性化和专业化。
九、统一法律适用,推广类案检索制度
人民法院既通过发布司法解释对民事诉讼法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进行概括回应,又建立了一套体系完备的案例指导和类案检索制度,以期对具体法律争议作统一。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建立案例指导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发布了40批共计229例指导性案例。指导性案例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选定,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类似案例时“应当参照”,拥有类似于司法解释的准法律渊源地位,直接起到确定法律规则、统一法律适用的作用。其次,实施类案检索制度,统一类案裁判尺度。类案检索的范围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上级人民法院及本院裁判生效的案件以及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等。除人民法院主动检索类案外,当事人也有权检索类案并要求审判者作为参考,法官应在审查是否属于类案的基础上判断是否应当参考,并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或行使释明权等形式回应当事人的类案主张,以加强裁判的说服力和可接受性。
十、修改民事诉讼法涉外编,加强涉外法治建设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涉外法治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全面依法治国,事关我国对外开放和外交工作大局”。为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2023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大力完善了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内容,以法治方式更好地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在管辖上,确立适当联系原则和不方便法院原则,增设协议管辖、应诉管辖、专属管辖,明确处理平行诉讼的基本立场,优化了民事涉外管辖的规则体系。在送达上,扩张民事涉外送达的方式途径,增设代收送达和电子送达的具体方式,放宽向诉讼代理人送达和公告送达的法定限制,增强涉外送达的灵活性和有效性。在涉外证据调查上,明确可在外国法不禁止时,委托我国驻外使领馆对具有我国国籍的当事人、证人取证,或在双方当事人同意时通过即时通讯工具等方式取证。在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上,系统规定了我国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的审查事由和救济程序,确立了认定外国法院无管辖权的具体标准。在国家豁免诉讼上,与国家豁免法形成衔接,明确二者的关系为特别法与一般法。民事诉讼法涉外编的修改完善,为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促进涉外法治进步作出了突出贡献。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