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8日下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分组审议。
民事诉讼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是规范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规则。修改民事诉讼法在完善民事诉讼规则、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保障法院公正高效审理民事案件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修正草案二审稿充分吸收了上次常委会会议的审议意见和有关各方面的意见,作了很好的修改。”鲜铁可委员认为,二审稿对审判监督程序中的申请再审有关规定,可以充分发挥上级人民法院的审判监督职能作用,尽量避免本级法院不愿纠正本院判决的现象,给老百姓申诉上访带来了更多的纠错机会,更好地落实了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重要指示精神。
国家涉外法治建设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不仅仅限于民事诉讼法涉外编的修改问题。鲜铁可委员建议有关部门在本次民事诉讼法涉外编修改后,抓紧修改或者制定有关民事诉讼中民事涉外的仲裁、民事涉外的调解等配套的法律规定。
修正草案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指派司法技术人员参与有关诉讼活动,协助查明专业技术事实。有的社会公众提出,该条是关于司法技术人员职责的规定,在民事诉讼法中规定这一内容尚有不同认识,建议删除该条规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
丛斌委员则建议保留该内容。他认为,人民法院在审理高新技术、关键技术、通用技术等案件的过程中,由于审判人员专业技能的限制,会过度依赖司法鉴定,一些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质量是有问题的。他认为,该内容不是专门对司法技术人员的规定,而是对于科学审理有关科学技术的民商事案件诉讼制度的创新性规定,可以解决很多难题。
修正草案第七条规定,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除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外,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有的地方、单位提出,现行民事诉讼法关于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的规定避免了程序空转,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对此不应设置“除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例外,建议删除该条规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恢复现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现在的修改有些绝对化。”景汉朝委员认为,应当对再次发回重审严格限制规范,以防止程序空转,充分保障当事人的权益,但不宜绝对化,应考虑特殊情形下只能或必须再次发回重审的案件处理,否则也会损害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草案结构合理科学,彰显了公平正义,紧跟形势。”邱学强委员认为,草案已经比较成熟。他介绍,近年来虚假诉讼多发高发,已成为民事诉讼领域的一个毒瘤。检察机关的监督实践表明,一些当事人恶意串通,利用民事调解活动侵害案外人的利益,虚假调解案件居高不下。民事诉讼法尚未将此类案件纳入检察监督的范围。实践中对于大量通过虚假诉讼获得的调解书等能否监督以及采用何种方式监督,存在着不同认识,权益受到侵害的涉案人员反映强烈。他建议,在民事诉讼法中明确检察机关对虚假民事调解书可通过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方式予以监督,进一步加大对虚假诉讼的惩治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