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执行局对被执行人的一处门市房进行强制腾迁,顺利将房产交付给买受人,有效维护了买受人合法权益。
案情简介
某银行与某公司、李某、闫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龙井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令三被告偿还某银行欠款200万元及利息,并对李某、闫某名下抵押的房屋某银行享有优先受偿权。判决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某银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经过
在执行阶段,申请执行人申请拍卖被执行人名下门市房。经一拍、二拍、流拍程序,最终被案外人(买受人)通过司法拍卖拍得案涉房屋。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通过实地勘察现场,发现案涉房屋一直由被执行人的亲属占有使用,其承租人表示不同意搬离。执行法官向其释法明理,并告知如有异议可在拍卖成交之前向法院提出异议申请。但其承租人并未提出申请也不愿配合法院。2024年4月25日案涉房屋经司法拍卖已成交,需要进行腾迁。
执行法官多次到现场,与承租人交涉。最终了解到,承租人不愿意搬离的真正原因是承租人正在经营种子商店,今年又采购了大量的种子。5月份正是农耕时节,也是种子出售的好时机,如现在搬离,会积压很多种子无法出售,种子产品比较特殊,当年不使用,第二年种子是无法使用的。执行法官了解到这一情况后,与买受人和承租人协商,又结合东北地区耕种时节,达成在2024年9月1日前腾迁房屋的协议,并张贴了腾迁公告。
2024年8月份末,执行法官与承租人取得联系,提醒腾迁事宜。承租人依旧希望再度延期腾迁,在执行法官多次协调下,在2024年9月初,承租人主动搬离该房屋。最终该案顺利执结。
“占房不搬,腾房难”一直是执行工作中的一块“硬骨头”。在今后的工作中,龙井市人民法院执行局继续加大执行力度,多措并举,将强制腾迁清场与善意释法引导相结合,让司法力度与温度并举,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