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法院:网络法治的中国智慧与方案
2024-09-23 09:25:30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刘洁 任惠颖 陈恒星
 

  随着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网络已经成为我国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和战略资源。互联网产业的蓬勃发展为网络法治和司法审判带来了新挑战,出现了大量新型、疑难、复杂的涉互联网案件,传统的审判方式已无法完全适应。2018年9月9日,根据中央深改委第三次会议决议,北京互联网法院正式挂牌成立。本期,我们特邀请北京互联网法院院长姜颖,请她谈谈参与和见证我国网络法治发展进步的时代历程。

  2018年9月9日上午,北京互联网法院挂牌成立。时任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李少平(左),北京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张延昆共同揭牌。 资料图片

  与时俱进:互联网司法横空出世

  记者:姜院长您好,1994年7月,您进入北京法院系统工作,审理了全国首例确认不侵犯商标权“彼得兔”案、“鸟巢”建筑作品著作权案等400余起具有国际影响力和新类型的案件。您认为,相对传统司法而言,互联网司法具有哪些特点和优势?

  姜颖:互联网司法相对于传统司法有三个方面的优势:首先是更加便捷高效。过去当事人联系法院处理诉讼事务,只能在工作日的工作时间,诉讼材料一般需要邮寄,其间会有一定的等待周期,参与庭审也要到法院来,这给当事人带来了很多不便。互联网法院通过技术创新优化诉讼流程,提供立案、调解、开庭、执行等全流程一体化在线诉讼服务,实现“在线纠纷在线审理”“24小时不打烊”,使得诉讼过程不受时间和空间限制,更加便捷高效,极大地便利当事人。当事人通过网站、小程序等终端就可以轻松参与诉讼流程,动动手指仅需几秒钟就能提交诉讼材料,真正实现了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

  其次是更加经济环保。互联网案件中的电子证据具有存证难、易灭失、易篡改的特点。怎么能让当事人更方便地固定证据、法官更高效地验证证据?为了解决这一难题,我们推动建设电子证据平台“天平链”,实现和北京版权保护中心“版权链”的双链协同,打通著作权登记信息与司法审判数据壁垒,实现版权登记信息实时交互、高效调取,版权数据真实可靠,大大降低了权利人举证成本和法官验证难度。依托多元化的线上取证工具,当事人公证费用从动辄几千上万元,降到了一次仅需几元钱。我们建立的在线诉讼模式建院六年来为当事人减少出行里程2.21亿公里,减少碳排放量2.64万吨。我们使用的电子卷宗、电子档案系统,实现了无纸化,低碳环保。

  最后是更加专业化。以北京为例,过去对于涉互联网案件,特别是新技术、新业态相关的案件,由各区法院按地域管辖,难免出现法律适用不统一、裁判规则不一致、分散审理专业性不强等问题。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十一类涉互联网案件后,在处理涉网新型案件方面规则更加统一、审理更加专业。

  记者:2018年9月9日,北京互联网法院正式挂牌成立。作为一个新设法院,当时面临的问题千头万绪、环环相扣。作为参与者和见证人,请问您是如何带领团队解决这些问题的?

  姜颖:北京互联网法院决定成立后,面临的首要挑战就是怎样在最短时间内实现全流程的在线审理。我们前后与四十多家技术公司对接,开展了几十次论证,加班加点地进行平台打磨,努力搭建一个真正友好、便捷、实用的电子诉讼平台。全流程电子诉讼平台投入使用后,实现了让当事人一次都不用跑法院,“零在途时间”“零差旅费用”即可完成诉讼全过程。有位杭州的律师在我们这里代理案件后表示,北京互联网法院立案不需要现场排队,不需要跑到北京,一台电脑、一部手机就能完成全部诉讼流程,极大地提高了律师的工作效率,同时也为当事人提供了更优质的法律服务。还有位80多岁的老先生因为在网络购物平台买到的东西破损、无法使用,和卖家沟通无果后抱着试试看的心态在我们这里起诉。老爷子拿着手机在平台上立案、庭审,完成了整个诉讼流程,庭审的时候还跟法官说谢谢互联网法院能在网上完成庭审,让他不出家门就打了官司。

  电子诉讼平台建起来了,如何通过这个平台,让庭审更规范、更有序地进行又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新问题。传统法院线下庭审可以通过安检、法警维持秩序等方式避免庭审着装、行为等不规范的情况,但远程在线庭审没有这些保障措施,会出现很多不可控因素。比如,我们发现个别当事人在开庭的时候吃东西,或者一边开车一边开庭,或者穿着睡衣开庭,或者在网吧等环境嘈杂的地方开庭,影响了在线庭审的严肃性,我们开始思考怎样在线上庭审中规制这些不规范的行为。我们通过13509次、总时长7792小时在线庭审的实践积累,总结出庭审流程、庭审环境、技术细节等几方面的问题,在充分调研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最终形成26条在线庭审规范、26条在线庭审礼仪规范、20条在线调解规范,对线上诉讼的身份认证和账号使用、证人出庭方式、庭审公开,在线庭审着装、环境、礼仪,在线调解流程、异步调解方式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在线诉讼流程、构建在线诉讼规则作出了有益探索,形成了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夯实在线审判的基础后,我们还面临的一个问题是队伍的素质和能力还不能完全胜任互联网案件审判需要。我们审理的案件类型多样且复杂,涵盖涉网著作权、网络购物、网络服务、金融借款等多个领域,关涉众多互联网企业和广大网民的切身利益,案件的审理很容易引发社会广泛关注。成立之初,我们的法官大多是从北京市各基层法院调任的,多数法官缺乏涉互联网案件的审判经验。为了更好地履行涉互联网案件审判的职责使命,我们不断强化对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新产业领域的学习培训,不断提升法官互联网审判能力和综合素养,为依法妥善处理各类案件、维护网络空间秩序强化知识储备。我们还联合高校、科研院所等在互联网司法治理研究、人工智能的法律挑战与司法应对、数据权益保护、未成年人网络素养教育等方面开展联合调研,充分运用“外脑”智库资源,共同推进涉网新型法律问题研究,推动学术研究和审判实践深度融合,以高质量调研成果推动高质量司法裁判,用公平、高效、专业的司法裁判回应社会关切。

  案件审理:如何面对新业态新领域的权益保护

  记者:可否请您给我们讲讲北京互联网法院自成立以来,令您记忆最深刻的案件?

  姜颖:让我记忆最深刻的还是我们成立之后受理的第一案——某短视频著作权案。当时正值汶川特大地震十周年之际,该平台的一用户响应倡议,使用给定素材,制作并在该平台发布了一个13秒的短视频。很快,该平台就发现这个短视频出现在了另一个短视频平台某拍上,该平台起诉某拍平台,要求其停止播放并赔偿损失。

  这个案件发生在2018年,现在大家对短视频已经习以为常,但当时短视频刚刚兴起,对于本案中这种仅有十几秒的短视频能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还没有达成共识,案件的判决势必会成为行业发展的航向标。所以我们的心情也很忐忑,很谨慎,又有一种跃跃欲试的喜悦。经过反复论证,最终合议庭提出了“一点火花”原则,认为判断短视频是否具有独创性时对于创作高度不宜苛求,只要能体现出制作者一定的个性化表达,就可以认定为有独创性,视频的长短与独创性的认定没有必然联系。最终,我们支持了原告的相关诉讼请求。我们认为,独创性的判断是事实判断也是价值判断,在多元文化背景下,应该鼓励创作者通过短视频等新型表现形式表达优质内容,传递主流价值。

  记者:目前,互联网法院所受理的案件有哪些特点?能否介绍一下相关的典型案件和裁判理念?

  姜颖:我们受理案件的特点可以用“三个新”来概括:首先是案件涉及的产业领域新。新兴产业在起步和探索阶段往往存在诸多需要司法确认和回应的问题,我们审理的案件,一定程度上可以反映出产业活跃度。当下AI产业异常火爆,关于AI生成内容的著作权归属、AI生成声音对自然人人格权的侵犯、AI换脸涉及的个人信息权益保护等,都是当下讨论的热点问题,相关案件也随之进入了法院。前段时间,我们审结了“AI换脸案”。被告是一款AI换脸软件的运营方,原告是有千万粉丝的古风博主,日常会在网上分享自己的古装视频。有一天原告突然发现,网上很多人分享的古装视频跟原告视频里的妆造、发型一模一样,脸却不是自己的。原告感觉很奇怪,查询之后才知道,原来是被告未经同意将原告发布的古风视频中原告的人脸替换掉后,制成了换脸模板供付费会员使用。原告认为被告在制作换脸模板的过程中,要采集和处理原告的脸部信息参数,侵犯了原告的个人信息权益。我们经过审理支持了原告的主张,这也为深度合成技术的应用提供了行为指引。

  第二个特点是案件涉及的商业模式新。有人说互联网法院是互联网“商业模式”的晴雨表,这句话很形象。直播带货、社区团购、算法推荐、付费会员、超前点播等,这些新兴商业模式在刚刚推出时都出现过一些纠纷和诉讼,我们通过审理这些案件,努力平衡好技术进步、个人权益、产业发展和社会公共利益等各方关系。比如,2019年是直播带货元年,2020年7月,我们就审理了全国首例直播带货案,明确带货主播经营者身份认定以及直播平台责任承担的相关规则。再比如,2019年下半年各大视频平台试水超前点播,2020年6月我们对全国首例超前点播案进行宣判,认定视频网站探索“超前点播”新商业模式不应损害其承诺给会员的已有权益。

  还有一个特点是我们的案件涉及的权利客体新。以我们收案量占比最高的著作权案件为例,著作权法规定了作品的九种类型,比如常见的文字作品、摄影作品等,但在我们实际审理过程中,常常会涌现一些新的作品样态,需要法官审慎思考和辨别。比如体育赛事直播画面动图、游戏直播录屏画面、直播带货视频、数字藏品、AI生成图片……这些是作品吗?再比如,如果AI生成的图片或者视频具有独创性能构成作品,那么谁是作者?机器不能成为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作者,那作者是使用AI工具进行生成的人,还是AI工具的开发者呢?我们审理的全国首例AI文生图案就回应了这个问题。原告使用AI生成工具,通过输入提示词,设置迭代步数、图片高度、提示词引导系数以及随机数种子等,生成了涉案图片,我们认为涉案图片基于原告的智力投入直接产生,而且体现出原告的个性化表达,因此构成作品,原告是涉案图片的作者,享有涉案图片的著作权。这起案件明确了人工智能生成图片的“作品”属性和AI使用者的“创作者”身份,强化人在人工智能发展中的主导地位,有利于激励AI使用者利用AI工具进行创作的热情。

  展望未来:瞄准新质生产力,充分发挥专业化审判职能

  记者:现阶段,互联网司法在技术创新与司法深度融合方面取得了长足进步,请您展望一下未来互联网法院的发展方向和重点工作?

  姜颖:近年来,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科学指引下,我国网络法治建设取得了历史性成就。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提出,要加强网络空间法治建设,健全网络生态治理长效机制。这也为互联网法院坚定护航网络强国建设进一步指明了方向。如何贯彻落实好党中央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发挥功能型法院职能作用,提升数字治理能力和水平,为新质生产力加快发展提供高质量司法服务,是我们一直在思考的问题。为此,我们专门制定了第二个五年的发展规划,明确了互联网法院作为功能型法院的职能定位和“功能化、专业化、智能化、国际化”的发展方向。同时,我们在发展规划中提出了强化政治建设、服务保障新质生产力加快发展等28项具体任务。

  在功能化方面,我们将坚持以裁判树规则、促治理、助发展,充分发挥推进网络空间治理、服务保障数字经济发展的职能作用。最近,我们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北京互联网法院服务保障新质生产力加快发展白皮书》,全面梳理总结我们服务保障新质生产力的工作情况、主要做法及工作经验。同时,我们还发布了服务保障新质生产力十大典型案例,填补了人工智能、数据权益等司法审判领域的规则空白,为新质生产力发展提供清晰可预期的行为边界。

  在专业化方面,我们将充分发挥专业化审判职能作用,打造涉数据要素、平台治理等专业化审判团队,提升服务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审判能力。同时,依托互联网审判特色人才高地建设,我们将进一步优化人才培养模式,深化院校交流合作,着力培养一批既懂法律又懂互联网、既通晓国际国内规则又精通涉外司法实务的全国领军型审判人才。

  在智能化方面,我们将在互联网司法技术应用、审判权力运行机制等方面大胆创新,克服思维定式和路径依赖,充分运用数字技术手段破解改革难题,进一步升级智能导诉、AI诉讼风险提示等便民功能,为人民群众提供更高质量、更有温度的诉讼服务。

  在国际化方面,我们将坚持依法平等保护原则,坚决依法维护中外企业合法权益,通过裁判说理、典型案例传播、参与国际规则研讨等途径,阐释好中国特色司法理念,不断扩大裁判规则影响力,提升我国在全球网络空间治理中的话语权。

  2023年8月24日,北京互联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全国首例“AI文生图”著作权侵权案。王子钦 摄

  2024年8月29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姜颖应邀参加2024年中国网络文明大会,并在大会“网络执法推动优化营商环境”分论坛作主题发言。资料图片

责任编辑:张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