厘清“合伙”与“借贷”迷思
2024-09-23 09:11:06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李登宇 纪鑫
 

  “我跟她是合伙开的店,还签了合同,凭什么她说要收回全部投资款就能全部收回,合伙不应该共同承担开店的损失吗?”庭审结束后,被告李诚(化名)情绪激动道。 “你与王勤(化名)虽签订合伙合同,但你将店登记为个人独资企业,严格意义上来说你们合伙的投资行为是借贷行为,开店的损失不应由王勤承担。”承办法官耐心解答。

  近日,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合同纠纷案,双方当事人李诚与王勤系多年朋友,因合伙开的童装店投资款收回问题闹到法院,在法庭上撕破脸皮,友谊的小船说翻就翻。李诚不服判决,情绪激动……在承办法官后续的判后答疑中,最终解开李诚心中的 “法结”,也打开了两位多年好友之间的“心结”,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握手言和。

  2020年初,李诚与王勤打算合伙开一个童装店,约定王勤投资十万元,占该店49%的股份,李诚占51%的股份,当日王勤向李诚转账10万元。2020年5月,合伙合同签订后,李诚因不懂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区别,在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工商登记时,童装店被登记为个人独资企业。“童装店推出更多特色服装,会吸引更多的客人!”“我觉得还是先控制成本,做好服务质量,留住优质客人更好。”

  在后续的经营中,双方因经营理念的不同经常发生分歧,再加上市场行情原因,童装店生意并不好,王勤要求退出,自2020年12月后未再参与经营。在李诚与王勤的聊天记录中,有李诚同意王勤退出的内容,王勤从经营款中收回了8万元投资款,后因该童装店关闭,剩余2万元投资款始终未收回。双方多次协商未果,王勤遂诉至法院。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第一时间了解情况,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认真听取双方各自对于案件事实、争议焦点及自身诉求的详细陈述,并通过提问引导双方逐步揭露案件背后的深层次原因、双方之间的误解与分歧所在。

  “法官,我不调解,你判吧!签的是合伙合同,店里损失她也要承担一部分!”“什么要承担,你把店登记成个人独资企业,我不应该承担损失!法官我要求判决!”双方分歧越来越大,情绪也愈发激动,均要求法院判决。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承办法官审理后依法作出判决,判决李诚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王勤支付剩余投资款2万元。判决后,李诚不服,情绪非常激动,扬言要上诉。

  “我跟她合伙开的店,还签了合同,凭什么她说要收回全部投资款就能全部收回,合伙不应该共同承担开店的损失吗?”“你与王勤(化名)虽签订合伙合同,但你将店登记为个人独资企业,严格意义上来说你们合伙的投资行为是借贷行为,开店的损失不应由王勤承担。”法庭宣判之后,承办法官主动邀请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留步,进行了一场深入而细致的判后答疑环节,详细解释了判决的法律依据、案件事实认定过程及裁判理由,针对可能存在的疑问和不解之处,进行了耐心、全面的解答,确保双方都能充分理解判决的公正性与合理性。

  在这个过程中,法官的语言平和而有力,既体现了法律的威严,又不失温情,有效缓和了原本因判决结果而紧张对立的气氛。随着法官的耐心讲解,李诚的情绪开始缓和,了解了相关法律规定,理解了法院判决的原因,主动提出希望能与王勤调解。而王勤也因双方是多年朋友,答应了调解请求。最终,在法官的引导下,双方当事人放下了心中的成见与不满,选择以更加理性和宽容的态度面对彼此。经过1小时的调解,在法官的见证下,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由李诚向王勤支付1万元投资款,李诚当场履行。

  至此,本案圆满解决。看到两位多年朋友重新握手言和,承办法官会心一笑。

  法官提醒

  在挑创业伙伴的时候,不少人最先想到的是自己的朋友,觉得彼此间的深厚交情能给合作筑牢根基。现实生活中也不乏披着“合伙投资”外衣的民间借贷行为,需要注意的是,合伙与借贷分属两种不同的民事法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效果也不同。区分二者,需要把握以下几点:具有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特征;无论借贷关系中的借贷人使用借款是否存在收益,均应按照双方约定到期还本付息;对于“名为合伙,实为借贷”的情形,不应拘泥于协议名称,而应综合考量协议达成的背景、协议内容、履行过程等,综合分析来认定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责任编辑:黄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