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今天举行第十一次会议,反洗钱法修订草案再次提交审议。草案二审稿重点对反洗钱与保护信息安全、开展客户尽职调查与优化金融服务等内容作出细化规定,明确反洗钱措施应与洗钱风险相匹配。
据介绍,反洗钱法修订草案在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上进行初次审议后,向部分省级人大常委会、中央有关部门、部分高等院校、研究机构、基层立法联系点、金融机构等征求意见,并在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布修订草案,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共收到173人提出的1426条意见。社会公众主要对完善反洗钱的定义、保护数据和信息安全、平衡反洗钱措施与保障金融活动正常进行等提出了意见建议。
草案二审稿进一步完善了反洗钱工作的原则和要求,规定反洗钱工作应当依法进行,确保反洗钱措施与洗钱风险相适应,保障资金流转和金融服务正常进行,维护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适应反洗钱新形势新要求,草案二审稿完善了反洗钱的定义,明确列举七类上游犯罪,同时增加兜底规定,扩大上游犯罪涵盖范围,突出反洗钱工作的重点,做好与刑法相关规定的衔接。
反洗钱工作涉及大量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应当严格保护信息安全。为此,草案二审稿恢复了现行反洗钱法关于严格规范反洗钱信息使用的规定,增加了对个人隐私的保护。同时,草案二审稿明确,提供反洗钱服务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于因提供服务获得的数据、信息,应当妥善处理,确保数据、信息安全。
草案二审稿新增了监测新型洗钱风险的规定,国务院反洗钱主管部门应发布洗钱风险指引,及时监测与新领域、新业态相关的新型洗钱风险;反洗钱监测分析机构健全监测分析体系,提升反洗钱监测水平;金融机构应当关注、评估新业务等带来的洗钱风险,根据情形采取相应措施,降低洗钱风险。
草案二审稿规定,金融机构应处理好管理洗钱风险与优化金融服务的关系,明确金融机构开展客户尽职调查,应根据客户特征和交易活动的性质、风险状况进行,对于涉及较低洗钱风险的,应根据情况简化客户尽职调查。对涉及可疑交易的情况,金融机构可以根据客户洗钱风险状况和降低洗钱风险的需要采取措施,采取措施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不得采取与洗钱风险状况明显不相匹配的措施,并保障客户基本的、必需的金融服务。
我国刑法对洗钱犯罪行为,不论是通过金融机构还是通过非法渠道实施,都作出了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为此,草案二审稿相应增加了衔接性条款,规定对通过地下钱庄从事洗钱活动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