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杨雨晴 高铭 徐莉)“喂,你好,请问是江安法院执行局吗?我是宜宾某某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的代理律师,我们公司的人发现被执行人了,你们赶快过来。”
8月26日下午,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曾光星法官接到申请执行人宜宾某某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代理律师电话,立即联系南溪区仙源派出所的民警,请求帮忙留置被执行人,经过多方协调,27日凌晨最终成功拘留被执行人何某某,捍卫了法律权威,维护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宜宾某某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与何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法院判决,由何某某支付宜宾某某玻璃制品有限公司货款386875.24元,并支付逾期利息38687.52元。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后多次与被执行人联系,被执行人表示愿意分期履行,但是以各种理由推脱,并未实际履行。
在调查走访被执行人住所地村委会后,执行法官了解到被执行人很少在江安生活,经常在南溪区周边做工程。
8月26日下午2点20分,江安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曾法官接到申请执行人代理律师的电话,称了解到被执行人何某某即将前往南溪区仙源派出所办理事务。曾法官立即联系南溪区仙源派出所的民警,请求帮忙留置被执行人。
下午5点30分,曾法官接到派出所通知,称何某某已经到仙源派出所。曾法官一行立刻驱车出发,但到达高速路口时,高速又突然封路,只得掉头,重新择路前行。
晚上7点,曾法官一行到达南溪区仙源派出所,见到了被执行人。曾法官告诉何某某,如果其不及时履行,将对其实施拘留。何某某希望法院再次组织调解,曾法官在仙源派出所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晚上9点,经过近两个小时的耐心调解,申请执行人与何某某之间仍然存在很大分歧,达不成一致调解意见,于是,曾法官对被执行人何某某宣读拘留决定书。
在办理好相关拘留手续后,曾法官一行终于在27日凌晨顺利将被执行人何某某送往宜宾拘留所实施拘留。
拘留不是法院强制执行的目的,但无强制不执行。如果不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很多被执行人将视法律为儿戏,不履行生效判决义务。
裁判文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