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成龙判词的文化特质及启示
2024-08-30 13:33:02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王悦 吕星宇
 

  于成龙是清代名吏,以廉洁勤勉著称,曾被康熙帝称为“天下第一廉吏”。在历史上,他不仅以自身的楷模行动宣传教化、和息争讼,同时还通过撰写判词和批词的方式,寓教于判,劝民向善。从具体内容看,于成龙的判词以散判为主,语言灵活、质朴,重视对事实和法律的分析,其中蕴藏着别具一格的文化特质,承载着历久弥新的司法智慧。

  息争止讼

  “无讼”,即没有讼争或不发生任何讼争,是古代司法官员处理“刑名词讼”的终极理想。无讼思想根源于先秦儒家学说,孔子曰:“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这一思想深刻影响了中国古代的司法实践。于成龙同样崇尚无讼思想,他的判词具有非常明显的“息争止讼”的价值取向。但同时,他又深知社会上的“刑名词讼”是无法杜绝的。因而,他的无讼追求,实际上就是通过惩治健讼、滥讼之人,最大程度地减少不当或不必要之诉讼的发生。

  从具体案件看,于成龙会通过撰写批词,以拒绝受理的方式,打击健讼、滥讼行为,从根源上减少讼争的发生。在其“诬告强奸之妙批”中,于成龙在阅览原告诉状时,识破其诬告意图,于是“批斥不准”,做出拒绝受理决定,同时对当事人进行了批评教育,免去了一场不必要的诉讼。再如,在“土豪缠讼之批”中,原告江峰清之子被寡妇沈宗氏之子所打,江峰清在沈宗氏已经赔礼道歉的情况下,又诉其偿银三十两。于成龙收到诉状后,见其状文支离闪烁,于是对江峰清的滥诉行为大加挞伐,认为“区区小事,亦不应涉讼”,最后要求江峰清,其子若有伤,三日内抬县检验,若无伤,则从此了事,并称“若妄思争讼,饰词干渎,本县先将尔拘县惩办,以为恃势凌寡孤者之儆戒”。于成龙的一番操作,不仅平息了当前的讼争,而且避免了新矛盾的产生,维护了当事人之间未来长久的和谐关系。

  文法结合

  于成龙的判词具有“文法结合”的语言风格,其突出表现就是修辞手法和法律术语的综合运用。于成龙虽非进士出身,但却拥有深厚的文学素养,擅长写作。他在写作判词时,会根据案件事实以及写作需求,灵活运用比喻、借代、排比、用典等各种修辞手法强化说理,增强判决的说服力。他的“婚姻不遂之妙判”,开头便是“《关雎》咏好逑之什,《周礼》重嫁娶之仪。男欢女悦,原属恒情;夫唱妇随,斯称良偶……”,整篇判词采用骈体形式,精于用典、善于譬喻,简明扼要,极富文采,堪比六朝辞赋之美。

  当然,于成龙在运用各种修辞手法增强判决亲和力的同时,还非常重视法律专业术语的运用。例如,其判词中,有很多体现文书结构形式的法律术语。他常以“禀悉”“审得”“查例载”“按律”“此判”“此批”等词语来安排判词的文本结构,颇类似于“事实——理由——判决”或“给出结论——分析理由——回归结论”的三段式判决。在“欠债诬陷之妙判”中,于成龙以“审得陈敏生呈控吕思义一案”开篇,然后紧接着给出结论“本县研鞫数四,真相业已明白:此事吕思义实有不是,欠债不还一罪也,图谋诬陷二罪也”;继而“查例”说理、分析案情;随后进行教化,如“吾国开基之正,得民之盛”云云;最后以“按律”作结,作出判决,并申明“除详报抚臬宪外,此判”。不得不说,这样一种写作方式,在文本结构上是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科学性的。

  明理教化

  司法劝诫和教化在古代判词中是普遍存在的。几乎在所有的判词当中,都或多或少地存在着明理教化的影子。所谓教化,就是司法官员通过言情说理,调处矛盾、化解纠纷,进而预防和减少纠纷发生的行为,其目的是“禁于已然,教于未犯”。在“息争止讼”的价值导向下,于成龙非常重视矛盾根源的消解,而消解矛盾根源的重要方法就是明理教化。明理是化解纠纷、平息矛盾的基础,也是实施教化的前提。于成龙非常擅长说理,在其经典判词和批词当中,析理非常犀利。如上述“欠债诬陷之妙判”“诬告强奸之妙批”以及“土豪缠讼之妙批”中,都有极富逻辑性的说理和分析。

  在明理的基础上,于成龙施以“教化”调处矛盾,预防和减少纠纷的发生。不论是刑事案件还是民事纠纷,于成龙通常都会对当事人进行必要的劝诫和教化,使其充分知晓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理解其行为在法律上的相应评价。例如,于成龙在“诬告强奸之妙批”中,便言:“为善为恶,一秉良知,孰是孰非,听诸公论。”同时,这种“明理教化”的效果往往也是比较明显的,通常都能够使刑事案件的被告人,以及民事案件的双方当事人,知错就改、相互谅解。

  援法定罪

  我国古代有着援法断狱的司法传统,历朝律法多对“援法定罪”问题作出规定。《唐律疏议》规定:“(断狱)皆须具引律令格式正文,违者,笞三十。”《宋刑统》继承了唐律援法而治的精神与规定,并创立了鞫谳判分司制度。明清以来的律例也都对司法过程中“援法定罪”的问题作出了规定,司法官员在审理案件、写作判词时,需恪守“援法定罪”的基本原则。例如《大清律例》规定,“凡断罪,皆须具引律例,违者,笞三十。”

  作为循吏的于成龙,严守法度,非常重视法律条文在判词中的援引、解释和适用。在判词写作过程中,于成龙一般都会将法律作为判决的基本依据和主要依据。例如,在“欠债诬陷之妙判”中,于成龙援引律、例、上谕等裁判依据,结合具体案情,进行必要的解释和准确的适用,最后判决吕思义“杖二百,流三千里,妻孥发配,家资入官”。值得注意的是,于成龙不仅善于援法定罪,而且善于综合运用各种裁判依据处理刑名词讼。他在援引法律来分析案情的同时,还能够兼顾情理等因素,综合考量,灵活判决,保障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衡平。

  从现代司法的角度审视,于成龙判词中所蕴含的司法智慧,对现代裁判文书写作仍有些许启示意义。一是应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制作裁判文书的基本价值导向,并融入裁判文书,实现司法判决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二是应重视修辞方法的甄别运用、法律条文的援引解释,不断提升判决亲和力和说服力,为判决的有效执行奠定基础。三是应坚持严谨的制判态度、科学的制判方法,严格依法判决。于成龙在处理“吕思义案”时,曾“三搜其宅,五询其邻”,才最终决定不予立案,其审慎之态度,可见一斑。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强调,要“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在法治轨道上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要“健全公正执法司法体制机制”。这离不开对新时代优秀司法经验的总结和推广,同时也离不开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滋养和润泽。我们应当积极从古代司法活动中总结经验教训,尤其是要善于从于成龙等古代优秀司法官员的经典判词作品中,发现智慧、汲取营养。

  (作者单位:河北大学历史学院;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

责任编辑:张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