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成龙判词中的情理法
2019-07-19 15:55:42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刘文基
  康熙誉为“清官第一”的清代名吏于成龙,除了判案公正外,其判词还注重情理法的融合。

  有这么一个案件。罗城的江峰青无人敢惹,对门的沈宗氏孤儿寡母,小心谨慎,唯恐麻烦缠身,但是,她9岁的儿子小沈少不更事,常到江峰青家与他7岁的儿子小江玩耍。一天,二人发生争吵,小沈打伤了小江。江峰青暴跳如雷,将小沈暴打一顿。沈宗氏闻讯请邻居说情,亲自上门道歉。但江峰青狮子大张口,不依不饶,诉诸官府。于成龙查明案情,作出判决:

  禀悉。尔与对门沈寡妇宗氏,以小儿争斗之微衅,竟欲借此酿成大狱,以破其产,以耗其家,尔何不仁之甚耶!

  古人十千买树,十万卜邻。即尔理尽直、彼理尽曲……而所云伤势颇重者,更不指明所在。显见尔恃势凌人,饰词蒙禀。

  试问以九龄之儿,纵极凶悍,何至殴人重伤?况又手无寸铁,空拳夺斗,伤且难成,何有于重?其为捏词,不言而喻。

  即退一步,果成伤矣,果重伤矣,亦不能讼。盖殴斗之时,正在汝之家中,汝不自行阻遏汝子,而反重怒他人纵子乎?若曰汝未及见,则在汝家中,汝尚未见,况乎不在家中,而可以莫须有之词,遽加人以罪乎?此更不足信也……

  如尔子果有伤者,着即于三日内抬县检验,由本县出资代为调治,不得犯沈宗氏一草一木,更不得需索沈宗氏一丝一粟。如无伤者,从此了事。若妄思争讼,饰词干渎,本县先将尔拘县惩办,以为恃势欺凌寡孤者之儆戒。

  该判词开门见山,对案件进行定性,是江峰青小题大做,借机敲诈,“不仁之甚”,在法理分析中饱含“人情”。进而引经据典,告诫邻里应该礼让。又指出江峰青状告致伤而不能指明具体部位。两个小孩赤手空拳,不可能有大的伤害,断定即使成伤,两个孩子在江峰青家中,其应该尽到看护责任。况且你并不在场,不了解情况,而出面告状要求赔偿,显系敲诈。

  判词又从天理、人情分析江峰青应该同情、帮助邻居沈宗氏,而不应该以强欺弱,失去“人心”。

  最后,又落脚到“国法”,提出切实可行的处理办法:江峰青的儿子如果有伤,就带到衙门检验治疗,而不能私自找沈宗氏。如果无伤诬告,则依法惩处。既避免了双方纠缠、以强凌弱,又保障了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了法律尊严。判词切合事实,水到渠成,合情、合理、合法,令人信服。

  我们现在有的裁判文书说理不够,一个原因就是只说法,而不分析事理、情理。裁判文书不论是证据分析、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实体与程序处理,都要合情合理,才能令人信服。特别是婚姻、家庭、邻里纠纷,往往没有太多的法律纷争,更多的是情理纠葛,裁判文书如晓之以理,动之以情,进行切合实际的情理分析,更容易让当事人和社会公众接受。

  其实,法、理、情本来就是融合一体的。法律应该是合情合理的,通常情况下,合情合理的也应该是合法的。当然,某些时候,也存在法律与情理的冲突。在此情况下,法官要注重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与裁判处理的整体把握、全面衡量,真正做到公平公正,以取得最佳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作者单位: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庞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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