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朋好友之间合意同乘属常见现象,既节约费用又方便出行,但若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同乘人员伤亡,责任又该如何划分?近日,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车事故责任纠纷案,认定合意同乘属情谊行为,导致乘车人死亡的,应按情谊侵权责任纠纷处理。
李某、程某、陈某、潘甲、潘乙五人均在新疆务工。2022年6月,五人商量合乘陈某所有的小型普通客车从新疆返回重庆老家,由具有驾驶资格的李某、陈某驾驶,途中产生的所有费用由五人均摊。五人于同月19日从新疆出发,同月20日,李某驾驶车辆发生侧翻,造成乘车人程某掉落车外经抢救无效死亡、同车其他人员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公安交管部门认定李某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2023年4月,程某父母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李某、陈某、潘甲、潘乙赔偿因程某死亡所产生的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和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93万余元。
永川区法院审理后认为,五人合意同乘一辆车从新疆驶往重庆,车主好意提供车辆,驾驶人员好意提供劳务,并与车上人员分担途中产生的所有费用,符合国家提倡的低碳环保、节约资源理念,契合了民法典所确立的绿色原则。合意同乘的过程没有人额外获取收益或者减少支出,应当认定为一种基于友善互助而产生的特别结合行为,也即情谊行为。对于情谊侵权责任应综合运用诚信、公平、风险自负、过失相抵等利益衡量原则予以限制,既要救济受害人因合意行为引发的侵权赔偿,也不能过于苛责施惠人,让其承担过重责任,故扣除按赔偿协议已付的赔偿款后,法院判决由驾驶人李某赔偿17万余元、陈某赔偿1.5万余元、潘甲赔偿4万余元、潘乙赔偿4万余元。
法官说法
合意同乘造成损害结果的情形系情谊侵权行为,施惠人应担负起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但基于情谊行为好意无偿、利他性的特点,对该责任的认定应当综合运用诚信、公平、风险自负等原则予以限制,合理确定施惠人的责任范围。合意同乘并不意味着同乘者甘愿自担风险,对于驾驶人而言,应始终将遵守交通规则放在首位,对同乘人的生命健康给予高度重视,不能因为情谊行为就否定自身对同乘人安全所负有的责任。法官在此提醒,无论是驾驶员还是搭乘人,都要增强交通安全意识,严守交通规则,谨慎驾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