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案外人毛某某因在一案件二审程序中伪造证据,性质较为恶劣,后果较为严重,被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对其罚款五万元的司法惩戒决定。这是该院今年首次针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发出司法惩戒决定书。
2015年9月,重庆远某公司授权毛某某为荣昌片区的负责人(代理人),并出具授权委托书。在重庆致某公司与重庆远某公司、重庆腾某公司买卖合同再审纠纷案件二审审理期间,为了不让远某公司承担责任,毛某某于2019年10月请人刻制了“重庆昌某公司合同专用章”,利用该假公章制作了《重庆市建设工程预拌砼供应合同》及虚假的《建设工程预拌砼供应合同补充协议》,并将其伪造的两份证据于2020年3月通过远某公司的二审委托诉讼代理人转交到法院。
庭审中,三方当事人均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最终该证据被二审法院采信,导致该案被二审法院改判。
判决生效后,重庆致某公司代表人以合同及补充协议两份证据系伪造,向公安机关报案。2020年6月,毛某某因涉嫌虚假诉讼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荣昌区人民检察院对毛某某该犯罪行为作出《不起诉决定书》。
2023年10月12日,重庆市人民检察院以生效裁判系依据当事人伪造证据进行裁判为由,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重庆高院指令重庆五中院再审该案。
经查,毛某某伪造证据的行为,有公安机关刑事侦查讯问笔录、检察机关询问笔录、鉴定机关对伪造公章的鉴定意见及毛某某本人的另案供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重庆五中院遂改判撤销二审民事判决,维持荣昌区人民法院原一审民事判决:由远某公司、腾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支付致某公司货款1390260元,并以该款为基数,自2018年3月15日起至该款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付逾期付款损失。目前,该案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毛某某伪造证据这一行为,严重妨碍了人民法院案件审理,最终导致法院二审裁判错误,性质较为恶劣,后果较为严重。重庆五中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毛某某作出罚款五万元的决定。目前,毛某某已自觉履行该制裁决定书的义务。
法官说法
本案的教训较为深刻,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任何诉讼参与人都应当遵守诚实守信、实事求是原则,依法行使诉讼权利,自觉维护正常的诉讼秩序和司法权威,共同营造诚实守信的诉讼氛围。任何试图通过伪造证据、虚假陈述,扰乱正常诉讼秩序的行为,均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