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先生和朋友在海南三亚游玩时,购买了一家游艇公司海上摩托艇游乐项目,并通过游艇公司提供的二维码扫码购买了综合性保险。然而,汪先生出海游玩时发生意外事故致他人受伤,赔偿了他人医疗费、误工费等22.5万余元,保险公司以摩托艇不属于承保范围为由拒绝赔偿。海口海事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汪先生15万元。保险公司不服,上诉至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日前,海南高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2023年5月3日,汪先生与朋友在三亚市向海南某游艇公司购买海上摩托艇游乐项目,并通过游艇公司提供的二维码扫码购买了包括意外伤害保险和个人责任保险等多个险种在内的综合性保险,其中,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额为15万元。
汪先生和朋友等三人驾驶三艘摩托艇出海游玩。当摩托艇行驶至三亚凤凰岛附近海域时,由于驾驶不当,汪先生驾驶的摩托艇撞向谢先生的摩托艇,导致谢先生受伤。
此后,谢先生将汪先生、海南某游艇公司诉至海口海事法院。海口海事法院依法判决汪先生赔偿谢先生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225779.23元,海南某游艇公司作为经营者,在86984.35元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
2024年1月24日,汪先生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随后对其发出拒赔通知书,决定对汪先生不予给付保险金,理由为:根据《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条款》第四条第三项“被保险人拥有、管理或使用任何机动车辆、电瓶车、电动自行车、飞行器或船舶导致的损失和责任,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汪先生驾驶的摩托艇属于船舶类别,属于保险责任免除。汪先生遂向海口海事法院提起起诉。
法院经审理查明,汪先生系在购买海南某游艇公司海上摩托艇驾驶项目后、出海前,通过游艇公司提供的二维码扫码购买案涉保险。在扫码进入小程序、输入个人身份信息并选择所购买保险种类后,即进入“安全告知书签署”页面,该页面内容包含摩托艇租赁协议和租用声明,在签名确认后,页面跳转至“保游浪不停水上运动保险”投保页面,该页面内容包括:起保日期、终保日期、被保人信息、保障详情、保单与条款、投保须知等。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在保单样本项下的特别约定中,明确载明该保险的承保范围包括“海上摩托”等项目,游客有理由相信该保险的承保范围包含其驾驶摩托艇可能产生的事故及责任。汪先生所购案涉保险中,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额为15万元,其在购买的保险保额内主张赔付金额,符合双方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保险公司应向汪先生支付保险赔偿金15万元。
保险公司不服,上诉至海南高院。
海南高院经审理查明,保险公司与海南某游艇公司长期合作,由游艇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向参加摩托艇游玩项目的游客提供购买保险公司保险产品的二维码,游客扫码识别后出现的购买保险产品页面中,包含摩托艇意外50万元保障(15元)、摩托艇意外30万元保障(10元)、摩托艇意外20万元保障(5元)三种保险产品。保险公司提供保险产品购买页面中介绍产品特色为:水上运动活动种类覆盖全,本产品承保水上运动包括但不限于水上游艇、水上摩托艇……
本案中,首先,汪先生通过海南某游艇公司的推荐、实际向保险公司购买的保险产品中,明确载明:“本保险计划附加高风险运动责任承保海拔6000米以下的下列旅行及娱乐活动项目,项目包括:……海上摩托……等高风险活动”,足以认定保险公司在承保时明确表明摩托艇娱乐活动项目属于其承保范围。其次,保险合同中的责任免除条款属于格式条款。从不同的法律规范来看,对于船舶的定义并不统一,摩托艇是否属于船舶亦无明确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因此,按照有利于保护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利益的原则,应认定摩托艇不属于保险合同责任免除条款中所称船舶。
法院认为,保险公司为销售案涉保险产品,使用引导性表述足以使消费者认为驾驶海上摩托艇造成第三者人身、财产损害属于保险范围,保险合同条款亦明确约定承保范围包含摩托艇,现又以该情形属于责任免除范围为由主张不承担保险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