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①: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巡回法庭开庭审理一起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向被告人发出耕地司法保护令,引导被告人从生态环境破坏者转变成守护者。杨斌 摄
图②: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环资庭对一起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补植复绿生态修复执行情况进行回访。潘春培 摄
图③: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联合相关职能部门开展增殖放流活动。赵赛 摄
图④: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在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霸王岭片区开展巡回审判,开庭审理一起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案件。资料图片
图⑤:海南文昌龙楼海湾风光。黄叶华 摄
盛夏时节,草木葳蕤,万物荣华。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峰峦叠翠,云雾缭绕,俨然一派人间仙境。雨林深处,古树参天,藤萝环绕,虫鸣鸟叫,溪流潺潺,犹如正在演奏着一曲曲美妙的生态乐章。
2024年8月15日是第二个全国生态日,今年生态日的主题是“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近年来,海南法院高度重视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不断强化热带雨林、海洋资源等司法保护工作,为建设生态一流、绿色低碳的自由贸易港贡献司法力量和智慧。
“海南法院将认真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锚定‘聚焦建设美丽中国’的目标,健全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生态补偿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等制度规则,推动建立多功能的司法保护基地,努力打造具有辨识度的环境资源审判海南样板。”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
补植复绿
当好雨林生态修复卫士
六月的骄阳下,位于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霸王岭腹地的昌江黎族自治县王下乡的一处山腰上,60多株新栽种的重阳木枝叶繁茂,为雨林增添了一抹新绿。
“经过实地考察,144株补种的重阳木存活的只有66株,你的生态修复义务还未完成,要继续补种。”今年6月3日上午,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庭副庭长胡欠欠与当事人昌江黎族自治县王下乡村民韩某某一起回访一件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案件的生态修复情况。这是海南法院探索生态保护恢复性司法的一个生动缩影。
“现在开庭!”6月3日上午,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管理局霸王岭分局文化广场,白沙黎族自治县法院环境资源巡回审判正在进行,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案件。
2023年7月至10月,韩某某为了种植槟榔,在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霸王岭片区,砍伐了9株野生龙眼木和52株天然阔叶树。经海南省林业科学研究院鉴定,被毁林木位于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的公益林地内,其中野生龙眼木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后韩某某主动投案,在审查起诉过程中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2024年1月9日,韩某某与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管理局签订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赔偿造林协议书,约定由其通过在雨林中补种144株重阳木的方式进行生态修复,费用由韩某某承担。
“被告人韩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擅自砍伐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内9株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的行为,已经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鉴于被告人韩某某积极履行生态修复义务,可酌情从轻处罚。”胡欠欠说。韩某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元。
“我认罪认罚。”宣判后,韩某某在庭审中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对生态环境造成了不可逆的破坏,还自愿主动出资2000元认购了20吨当量的碳汇,用于雨林生态修复。“按照协议,我应该种植144株重阳木,但补种后成活率不足,之后我还要继续补种,争取早日完成验收。”韩某某承诺道。
为了适应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需要,强化对国家公园的环境资源保护,经海南高院指定,2024年1月1日起,白沙黎族自治县法院集中管辖东方市、白沙黎族自治县、昌江黎族自治县、乐东黎族自治县四市县应当由基层法院管辖的环境资源案件。
近年来,海南法院充分发挥恢复性司法的生态补救功能,积极引导违法犯罪行为人主动修复受损生态环境,将其进行雨林生态修复的意愿、行动、效果纳入刑事责任考量范围,探索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将罚金刑的履行转换为补植复绿、林木管护、购买碳汇等,逐步实现雨林生态修复规范化、标准化。
为加强对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的司法保护和服务,2022年6月,海南高院制定了《关于为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试行)》,明确要求针对涉热带雨林国家公园案件特点,探索适用保护令、修复令、督促令等制度以及限期履行、代为履行、劳务代偿等特殊执行方式,确保生态环境得到及时有效恢复。
今年6月5日,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非法占用农用地犯罪案件,法官当庭向被告人麦某发出耕地司法保护令,责令其自觉履行耕地保护义务,对被毁农田开展持续性生态修复,引导被告人从生态环境破坏者转变为守护者。
今年3月,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案的8名被告人发出海南法院首批“护鸟令”,积极引导害鸟者转变为护鸟者。
“我们通过创新执行方式,让破坏生态者担负起该担之责,让更多的人引以为戒,自觉成为绿水青山的守护者。”海南高院环资庭庭长王峻介绍,在依法严厉打击破坏生态环境犯罪行为的同时,注重判后释明和教育引导,努力让“生态破坏者”自觉成为“生态守护者”。
增殖放流
助力海洋生态修复
位于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的海尾港,是昌化渔场主要渔港之一,自然条件优越,港内面积宽阔,避风条件良好。
2023年8月8日上午,在休渔期内的海尾港一改往日的宁静,变得热闹非凡。一场增殖放流活动在此举行,97万尾鱼苗被放流大海。据悉,这次活动是海南二中院审理的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刑事判决的后续执行工作。
据海南二中院环资庭庭长潘心情介绍,增殖放流活动购买鱼苗的钱,来自于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被告人卢某、黄某赔偿的134万余元环境修复费用。
2023年8月,海南高院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意见》,提出构建“恢复性司法实践﹢社会化综合治理”审判结果执行机制。增殖放流、劳务代偿等生态修复举措被广泛运用于海南法院环境资源案件审判中,促进了海洋生态环境系统性修复。
2024年5月30日,在海南热带海洋学院的海南省海龟救护保育中心,海南省公安厅海岸警察总队在办案中查获并寄养在此的10只绿海龟正在进行野化训练。
海口海事法院在审理周某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判决周某某支付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21万余元,赔偿款项用于支付案涉10只活体海龟、5只活体玳瑁的寄养、放生费用或用于其他海洋生态修复。
5月30日上午,海口海事法院法官吴永林电话回访了解上述绿海龟的野化训练情况。该救护保育中心执行主任杜宇在电话中介绍,在寄养期间,研究人员主要对海龟进行健康检查、伤病治疗、疾病预防及健康监测,并对海龟进行野外自主捕食、下潜能力等方面进行训练。达到放生标准后,将海龟交由相关部门论证可行后组织放生。
吴永林介绍,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秉持生态修复优先理念,坚持将野化放归、生态修复作为首要选择,体现了海南法院助力海洋生态修复的司法智慧。
该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在周某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充分考虑周某某在水产养殖方面的专业技术能力,法院同意其以在大专院校实践教学授课和现金赔偿相结合的方式履行生态修复责任,开创了省内技术性劳务代偿的先河。
“将落实生态环境有效修复纳入司法职责范围,在生态修复中运用劳务代偿等多种执行方式,在生态损害赔偿中引入碳汇认购,在生态修复方案中注意与生态环境保护的重点区域、重点项目相融合,加强司法执行回访和修复监督,确保生态环境得到及时、有效地修复。”王峻介绍。
把脉问诊
形成协同联动生态保护新格局
“在调研中发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在管理、使用、监督中缺乏统一规范,不能及时有效地用于生态修复。请问如何建立健全相关资金管理使用制度,真正发挥这些资金在修复受损生态环境中的作用?”
今年5月29日上午,海南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上,气氛紧张而热烈,与会人员围绕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执法司法工作情况开展专题询问,重点就环资案件集中管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的规范管理和使用等问题对海南高院进行询问。海南高院党组书记、院长戴军参加应询,并结合海南法院环资审判工作实际进行了回答。
守护海南生态环境,仅靠法院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生态环境司法保护需要多部门同向发力,形成协同联动的生态司法保护新格局。
海口海事法院在琼海市农业农村局的大力支持下,在琼海市潭门渔港设立了“海洋生态修复和教育基地”。该基地设立后将进一步推动增殖放流、人工鱼礁等生态修复的落实。
海口海事法院与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签署共建海洋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协作机制备忘录,就推进海洋环境资源公益诉讼制度创新、探索多元化实际修复方式等达成共识,完善法检生态保护司法协作机制。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陈某华等40人污染环境罪执行案件中,邀请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公安部门、检察机关就案涉废旧电池处置问题进行了研究,最终促成案涉废旧电池得到妥善处置,有效防止二次污染的发生。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与环境保护部门共同探索建立生态修复执行制度、监督制度,使补植复绿、复垦土地、增殖放流鱼虾苗等执行方式、执行流程合法化、规范化,探索建立生态修复金专用监督制度的建立,积极推动构建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共建共治机制。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与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海南省公安厅森林公安局吊罗山林区分局、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管理局吊罗山分局等召开座谈会,探索如何丰富和完善环资案件生态修复机制。
白沙黎族自治县法院与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霸王岭林业局、海南省公安厅森林公安局霸王岭林区分局、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进行座谈,就非法占用林下土地、机械化毁林等违法行为的跨区域联合惩处进行探讨,并就生态修复协同监督达成共识。同时,该院还同昌江黎族自治县海尾镇政府、海南省公安厅海岸警察总队第六支队海尾海岸中心派出所等召开联席工作会议,共同探索完善第三方代履行等海洋生态修复举措。
……
2018年以来,海南法院积极联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资规部门、农业部门、林业部门、水务部门、渔业部门和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全程跟踪督促责任人全面充分履行判决确定的生态修复义务,将增殖放流、补植复绿、劳务代偿、认购碳汇等多种生态修复举措,广泛运用于环境资源案件审判中,形成“破坏—判罚—修复—监督”完整闭环,实现受损生态环境的有效恢复。
据统计,2018年以来,海南法院共依法判令生态环境破坏者承担修复费用3400余万元,补植树木17.3万余株,增殖放流430余万尾,土地修复470余亩,引导当事人自愿认购碳汇2800余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