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涉外海事审判,是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建设海洋强国的必然要求。海事法院作为承担涉外海事审判职能的专门法院,我们要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努力建设同高质量发展、高水平开放相适应的涉外海事审判体系,以涉外海事审判工作现代化支撑和服务中国式现代化,坚定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和“蓝色国土”安全。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指出,“完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和法治实施体系,深化执法司法国际合作。”加强涉外法治建设既是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的长远所需,也是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应对外部风险挑战的当务之急。涉外海事审判工作是我国司法的重要对外窗口之一,更是涉外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承担涉外海事审判职能的专门法院,我们要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努力建设同高质量发展、高水平开放相适应的涉外海事审判体系,以涉外海事审判工作现代化支撑和服务中国式现代化。
全球海洋竞争日益激烈,国家海洋权益直接关系到国家主权和安全。海事法院要积极行使涉外海事案件司法管辖权,通过船舶司法扣押、海事强制令等专属职能参与海上涉外维权工作,以海事刑事审判维护海上安全、以海事行政审判助力依法治海,坚定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和“蓝色国土”安全,服务保障海洋强国战略实施。
加强涉外海事审判,是适应高水平对外开放,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开放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鲜明标识。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必须坚持对外开放基本国策,坚持以开放促改革”,充分彰显了我国坚定不移扩大开放的决心。法治同开放相伴而行,我国与世界经济联系日益紧密,涉外海事司法需求也越来越多。我们要着力提供优质的涉外法律服务,通过准确适用中国法律和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公正高效化解涉外海事纠纷,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为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海事司法支撑。
加强涉外海事审判,是强化涉外法治建设,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必然要求。近年来,我国涉外领域立法步伐不断加快,先后制定出台了出口管制法、反外国制裁法、对外贸易法、外国国家豁免法等涉外法律法规。海事法院要勇担创新发展涉外法治工作新使命,通过丰富的涉外海事审判实践,促进涉外法律法规有效实施,完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我们要在涉外海事审判中深化涉外立法执法司法联动,加强跨部门信息共享和协调联动机制建设,推动形成涉外法治工作大协同格局,为建设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作出积极贡献。
加强涉外海事审判,是贯彻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参与全球治理的必然要求。2019年,习近平总书记提出“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阐述了共护海洋安宁、共谋人海和谐的美好愿景,彰显了中国深度参与全球海洋治理的责任担当。我们要公正、透明、高效解决涉外海事纠纷,以高质量海事司法讲好加强全球海洋治理的“中国故事”,推动“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成为国际社会共同接受的价值理念。要进一步参与国际海洋法治建设,充分总结涉外海事审判经验,积极参加国际规则制定,促进完善国际海事海商法律体系,以国际良法促进全球善治,为形成更加公正合理的国际规则体系贡献更多中国法治力量。
《决定》指出,“法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化和全球经济的持续发展,涉外海事审判工作迎来更加广阔的发展前景。我们要胸怀“国之大者”,彰显司法担当,以高质量涉外海事审判工作为中国式现代化提供法治保障。
7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大会指出,人民法院首先是政治机关,党的领导坚强有力,审判工作就更有保障、格外顺畅。加强涉外海事审判,推动涉外海事审判工作现代化,必须牢牢把握坚持党的全面领导这一全面深化改革的首要原则。我们要坚决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审判自觉将党的绝对领导贯彻落实到涉外海事司法全过程各方面。要把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纲”和“魂”融入涉外海事审判中,充分行使对涉外海事案件的专门管辖权,深化海事审判“三合一”改革,大力实施涉外海事审判精品战略,既着眼长远谋划改革、又立足当下解决问题,把《决定》要求转化为推进涉外海事审判工作现代化的强大动力。
善用东方经验,强化“全球视野”,持续提升涉外法律服务效能。《决定》强调,“提高航运保险承保能力和全球服务水平,推进海事仲裁制度规则创新”“完善促进海洋经济发展体制机制”。我们要完善涉外海事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充分发挥司法在涉外海事纠纷化解中的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提升涉外矛盾纠纷预防和实质性化解法治化水平;要积极履行仲裁司法审查职能,支持和监督涉外海事仲裁规范有序发展,为涉外海事纠纷的多元解决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积极参与涉外法律服务机构建设,为中外当事人提供跨境立案、在线见证、涉外送达、概括性授权委托等多方面涉外法律服务,推动法律服务业“走出去”,促进形成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一流营商环境,服务建设开放型世界经济。
《决定》明确,要“健全国际商事仲裁和调解制度”。我们要注重从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中汲取法治理念和智慧,将调解这一“东方之花”中蕴含着的“以和为贵”的价值追求融入涉外海事纠纷多元化解,推进纠纷实质性解决,为涉外海事纠纷化解增添更多中国元素,充分彰显中国法治智慧。要坚持守正创新,深入发展新时代“海上枫桥经验”,广泛引导和发动社会各方面解纷力量参与,搭建诉讼、仲裁、调解有机衔接的涉外海事纠纷多元化解平台,努力打造国际海事纠纷解决优选地,推动构建具有中国特色、融通中外的涉外法治理论体系和话语体系。
深化交流互鉴,凝聚涉外海事审判工作合力,锻造高水平涉外海事审判队伍。《决定》要求:“完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和法治实施体系,深化执法司法国际合作。”我们要以开放姿态面向世界,拓展国际司法交流与合作的广度和深度,以实现互利共赢为导向加强国际司法协助,以增强涉外海事司法国际影响力为目标积极参与国际规则起草制定,围绕审判实践、司法改革、案例研究等多领域深入开展国际司法交流合作,积极参与全球治理体系改革和建设,为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凝聚更多合力。
《决定》指出:“建立一体推进涉外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服务、法治人才培养的工作机制。”我们要深刻理解《决定》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顶层设计,坚持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以“专家型、复合型”培养为主线,深入开展涉外法治主题同堂培训、研讨会、港口业务实践等人才培养活动,努力锻造政治立场坚定、专业素质过硬、通晓国际规则、精通涉外法律实务的涉外海事审判队伍。要充分发挥涉外海事审判人才辐射带动法律职业共同体良性发展的作用,与高校、行业协会等深化人才交流,积极助推全系统、全领域涉外法治人才培养,不断扩大涉外法治人才朋友圈,强化中国式现代化人才支撑。
(作者系宁波海事法院院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