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沙县区:引入“技术调查官”调解林业纠纷
2024-08-28 10:19:29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李婷 宋泓峰
 

  近日,福建省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林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与以往不同的是,此次调解引入生态环境审判技术调查官,大大提高了调解质效。

  2004年,沙县某村委将村集体毛竹山的经营管护权向社会进行公开招标,龚某参与招标并中标。双方签订了《毛竹山管护承包合同》,约定了承包期限、毛竹山的活立竹量及违约金等内容。合同签订后,沙县某村委会按约将承包的山场移交给龚某。但是,龚某承包经营山场期间未按约支付合同保证金,沙县某村委会多次催讨均未果。

  同时,龚某在合同期限内擅自转包承包山场给他人经营,因经营管理不善导致山场无人管理。双方当事人对于合同保证金、毛竹山的活立竹量及违约金等情况存在分歧,遂诉至沙县法院。

  案件受理后,沙县法院高度重视,认为该案件涉及林业资源的合理利用与保护,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和专业性。为了更好地解决纠纷,经沙县法院申请,三明中院指派“闽西南协同发展区生态环境审判技术调查官”成员——尤溪县林业执法大队新阳中队副中队长郭日增,作为技术调查官参与案件审理。

  郭日增凭借其丰富的林业知识和实践经验,通过技术测算,结合高分辨率卫星影像及无人机系统航片判图调查方法,推算毛竹林立竹量和林分现状,为法院提供了专业的技术支持和意见,帮助法官更准确地理解案件事实。

  调解过程中,郭日增与法官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详细分析了毛竹山的状况、活立竹量的计算方法以及相关林业政策法规,帮助双方当事人更准确地理解合同条款和相关法律责任,最终促使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龚某同意一次性向沙县某村委会支付各项费用共计65000元。

  这起案件的成功调解,不仅解决了双方的纠纷,还为今后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有益的参考。沙县区法院通过引入专业力量参与调解,不仅提高了案件处理的效率和质量,还增强了当事人对调解结果的认同感,有助于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下一步,沙县区法院将继续探索和完善生态环境审判技术调查官制度,充分发挥专业人员在案件审理中的作用,努力推进生态环境审判专业化、生态司法修复科学化,为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作出更大贡献。

责任编辑:黄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