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逾期不还,担保人需担责还钱吗?
2024-08-27 08:39:14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杜先航
 

  近日,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铜城法庭成功调解了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郜某因购买农资需要与某信托公司达成借款协议,同时就该笔借款与某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订立资金划转委托授权书,张某、徐某作为保证人在郜某无法偿还借款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还款期限届满后,信托公司多次催告郜某,郜某仍未偿还,致使信息咨询公司向信托公司先行代偿。事后,信息咨询公司多次催告,郜某依旧拒不偿还,信息咨询公司将郜某、张某、徐某诉至法院。

  铜城法庭接收此案后,调解员对案件进行细致了解,结合郜某暂时确无还款能力的实际情况,调解员决定督促保证人张某、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调解过程中,张某、徐某对信息咨询公司将二人诉至法院表示不解,认为只是在协议书上签了个字,是郜某欠债未还,怎能自己被当成被告诉至法院?

  调解员以案释法告诉张某、徐某,担保是为了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采取的措施,具有保障债权实现之功能,在经济交往中被广泛使用。在民事活动中,民事主体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不履行协议约定的担保义务而损害债权人的合同权利,债权人有权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担保人按照约定承担担保责任。二人听后表示理解。

  随后,调解员与张某、徐某进行充分沟通,就案涉款的法律性质、郜某实际状况、连带责任的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释法说理,最终解开张某、徐某心里的疙瘩,两人均愿意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一次性给付全部案涉款项30000元。

责任编辑:黄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