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伙在驾考“科目一”“科目四”时作弊 金寨四人获刑
2024-08-26 08:34:06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金婷婷 王路瑶
 

  无线内置耳机、微型摄像头、信号发射器、声音接收器等设备竟被当作作弊工具用在了驾考“科目一”“科目四”的考场上。近日,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一起组织考试作弊案,判处江某某等4人有期徒刑四年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至4千元的不等刑罚。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至2022年期间,江某某(某驾考培训班老师)多次向叶某(某驾校教练)介绍需要在驾校科目一、科目四考试中作弊的考生,后由叶某联系庄某某、万某,三人共同帮助考生作弊。庄某某、万某等人在金寨县内,多次采取安装作弊设备并提示答题的方式帮助多名考生在驾考科目一、科目四考试中作弊。江某某向多名考生收取5000-8000元不等的作弊费用后,与叶某、庄某某、万某等人按不同比例分赃。2020年至2022年期间,四人共计帮助30余名考生在驾考中实施作弊。

  法院审理后认为,江某某等四人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庄某某、叶某、江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万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金寨法院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宣判后,庄某某等人不服判决,向二审法院提出上诉。经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驾驶证申领要符合公安部门规定的许可条件,机动车驾驶证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颁发。可见,驾考属于“由中央或者地方主管部门以及行业组织的”考试,是一门正经的“国家考试”。

  机动车驾驶证考试是为了确保驾驶员具备必要的安全意识和驾驶技能。驾驶员未实际掌握基本驾驶知识,以作弊的方式通过考试,既破坏了考试规则、违背考试公平性,同时埋下了成为“马路杀手”的安全隐患,对自身和他人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极大威胁。

  当下正值暑期驾考高峰,机动车驾驶事关人民群众出行安全。广大驾校机构及教练应当严格守法,坚守职业操守,为社会培养合格的机动车驾驶员。广大学员要认真参加机动车驾驶理论、技能培训,掌握过硬驾驶技术。这既是履行道路交通安全责任的要求,也是对自己和他人生命安全负责的体现。

责任编辑:黄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