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荣合同诈骗案
——合同诈骗罪中“合同”的认定
2024-08-22 11:02:05 | 来源:人民法院报
 

  入库编号 2023-03-1-167-001

  关键词 刑事 合同诈骗罪 虚构事实 市场交易秩序 合同形式

  基本案情

  2021年8月至9月,被告人陈某荣因欠债较多无力偿还,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需要采购大量白酒的事实,冒用他人名义与多名白酒销售商达成口头合同,欺骗销售商先行交付白酒,其后以“高买低卖”的方式低价转售他人。经查,案涉白酒价值人民币196万余元。案发前,部分被害人多次催款、报警,陈某荣归还人民币61万元。案发后,陈某荣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15日作出(2022)苏0902刑初137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陈某荣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合同诈骗罪。据此,合同诈骗罪的关键特征是利用签订、履行合同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合同诈骗行为不仅侵犯他人财产权利,而且破坏市场交易秩序。本案中,被告人陈某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需要采购大量白酒的事实,假冒他人名义与销售商达成口头合同,骗取销售商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尽管陈某荣与白酒销售商达成的系口头合同,但不影响合同诈骗罪的认定。陈某荣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裁判要旨

  1.合同诈骗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签订、履行合同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合同诈骗行为不仅侵犯他人财产权利,而且破坏市场交易秩序。没有利用签订、履行合同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的,不适用合同诈骗罪。

  2.在界定合同诈骗罪的合同范围时,不应拘泥于合同的形式。即便是口头合同,只要发生在生产经营领域,破坏市场交易秩序,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亦可以适用合同诈骗罪。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4条

  一审: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22)苏0902刑初137号刑事判决(2022年6月15日)

责任编辑:张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