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儋州一男子朱某庭伪造国有土地使用证、公证委托书、身份证,冒用三名土地使用权人的名义,与他人私下签订合同转让三块土地,骗取被害人林某钱款156万元。一审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朱某庭有期徒刑十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继续追缴其违法所得返还给被害人。朱某庭上诉后,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近日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2017年1月5日,朱某庭谎称其受李某石、李某松及朱某锐委托,出售该三人名下位于儋州市白马井镇的三块土地,与海南某房网科技有限公司签订承诺函,约定通过该公司介绍客户购买这三块土地,该公司可从中获取佣金。1月8日,被害人林某通过该公司与朱某庭签订地基定金合同购买这三块土地,并支付定金12万元给朱某庭,朱某庭将其中的3万元转给了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邓某芳。
2017年4月13日,朱某庭冒用国有土地使用证权属所有人李某石、李某松及朱某锐的名义,与林某的母亲蒙某签订三份土地转让协议,将涉案的三块土地转让给林某,林某于当日支付18万元给朱某庭,于次日通过转账的形式将剩余的土地转让款126万元转账给邓某芳,邓某芳扣除12万元佣金后,将剩余的114万元转账给朱某庭。交易完成后,朱某庭将伪造的土地使用权证和公证委托书交予林某。
2018年8月初,林某准备在所购买的三块土地上建房时发现被骗并报案。2018年8月27日,公安民警在海口将朱某庭抓获。据朱某庭供述,他所持有的土地证和公证委托书、身份证等假证是2017年1月至4月间在海口做的,李某石、李某松和朱某锐三人不知情。朱某庭将拿到的141万元投资花掉,其余15万元给了海南某房网科技有限公司作为佣金。
一审法院认为,朱某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伪造的土地产权证明及委托材料,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骗取他人钱财共计156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鉴于朱某庭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其曾因犯诈骗罪被判处刑罚,具有前科劣迹,可对其酌重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朱某庭上诉后,海南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朱某庭犯合同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罗凤灵 柯光辉)
■法官提醒■
据海南二中院主审法官介绍,被害人林某疏忽大意,看了三块地后到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土地权属人,但其未核实人员身份信息,也未直接与土地权属人对交易内容进行确认,让朱某庭有机可乘。林某以为签了合同付了钱拿了收据,这三块地买到手了便没再过问,直到盖房子时才发现自己上当受骗。
法官提醒广大群众,在购买土地等不动产时,应当核实土地、人员等相关信息,确认地和证是否一致;土地买卖后,买受人应当依法办理过户手续,切勿为了省税费怠于过户,最终落得财地两空;如通过中介公司或居间人员介绍买卖土地时,必须核实有无授权委托书和代理权限,且该授权、代理是否真实合法;在交易过程中,应警惕骗子利用买受人购地心切的心理,通过合法的形式达到非法目的的骗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