掣肘探望权执行的问题及对策
2024-08-21 10:48:09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朱怡然 聂菁
 

  探望权是维系离婚后非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与子女亲情关系的重要纽带。然而实践中,探望权纠纷的执行是法院执行工作的难点之一,不但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也容易衍生出新的矛盾纠纷。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审执分离首尾难顾。离婚诉讼中,部分法院仅将探望权在裁判文书中附带加以固定,当事人因缺乏履行依据,易就权利行使模式意见相左。即便将探望时间、地点、方式等内容予以明确,但因探望权行使周期长,夫妻双方及子女生活环境随之更替,依据生效文书执行的现实基础逐渐丧失,可行性大大降低,抚养权人也多以软对抗方式拒绝对方线下探望,探望权人权利难获保障。

  二是子女意愿虚实难辨。实践中,抚养权人普遍将探望权人无法成功探望子女的原因归咎于子女的主观意愿,阐明自身已履行协助义务,即便抚养权人对探望行为设置障碍,探望权人囿于子女生活的私密性存在举证困难,法院亦难以掌握相关情况。加之子女与抚养权人长期共同生活,受情感偏向影响,对探望权人易产生潜在抵触心理,迫使执行陷入僵局。

  三是惩戒标准尺度难控。探望权系离婚纠纷的关联产物,行使状况易受夫妻双方离婚后关系影响,部分抚养权人将其作为惩罚、谋利工具,凭借照顾便利,阻断探望权人与子女,尤其是尚不具备自我行动能力的低龄儿童之间的联系。法律虽规定可对其采取拘留、罚款等措施,但因其与子女之间极强的人身依附性,贸然惩戒将严重影响子女正常生活,加剧双方矛盾,进而对后期探望权行使造成阻碍。

  针对以上问题,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一是提高履行效能。从最有利于子女利益、遵循子女意愿角度出发,针对家庭实际情况及生活环境变化情况,制定个性化的探望方案,除了列明权利行使频次、探望方式、地点等内容以外,对生活环境变化后的方案也予以约定,提升方案可操作性,降低执行难度。增强调解、执行和解的运用程度,使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基础上自愿达成协议,减少双方分歧,提高履行可行性。借助科技手段,探索电话、在线视频等多样化、弹性探望方式,减少资金、距离、交通等对探望的不利影响。

  二是形成联动合力。强化与民政、妇联、社区、学校等单位间的协作配合,全面了解家庭情况、未成年人成长状况,整合各方资源,坚持情理并用,从源头消弭、化解探望权之争背后的家庭深层矛盾纠纷。加强与当事人亲属、朋友的沟通配合,动员亲属、朋友共同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提高当事人的接受度。联合儿童心理专家,加强对未成年子女的心理疏导,提醒离婚双方关心关爱子女,减少父母之间的矛盾对子女的不良影响,避免探望对子女正常生活产生影响。

  三是坚持惩教并重。加强审执对接,做好案件审理、裁判及执行过程中的释法说理,从保障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通过疏导、劝解等柔性手段,释明涉及的法律规定及各自的权利、义务及违反后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争取抚养权人及探望权人的理解、配合。加强宣传教育力度,强化家庭教育令的使用实效,在立审执各阶段开展“关爱未成年人提示”工作,引导当事人树立正确探望观念及法治意识,渐进式推动探望权得以落实。对于拒不配合履行的当事人,在对未成年子女予以妥善安置的前提下,必要时视情节严重程度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责任编辑:常跃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