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说现在租金拿不拿的回来,我租给他们的钢桩现在还插在工地上一点一点锈蚀,就像刺扎在我心上,愁得我晚上都睡不着!”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执行局调解室中的潘某面对执行法官痛心疾首地说着,一时竟有些情绪失控。
“你放心,我们已经联合当地法院,打算联合采取执行手段,这根刺,我们一定帮你拔了!”马尾法院执行局执行员程国良拍着潘某的肩膀说道。
原来,潘某是某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因一起设备租赁案件来马尾法院申请执行。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的判决,被执行人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租金16万余元,并返还租赁物。而租赁物就是申请人说的“刺”——205根9米拉森钢板桩、104根12米拉森钢板桩及163.25米长的围檩支撑。
这些“刺”约重达一千余吨,被“安插”于第三人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承包的位于福清市海口镇的某工程项目处,因工程消防水池施工固定需要,钢桩与围檩至今还发挥着“中流砥柱”的作用。
一提到这个项目,第三人也向执行法官们“大吐苦水”,原来他们曾委托被执行人承建该工程,后被执行人恶意停止施工导致项目烂尾。但好在经过执行法官们的耐心释法,第三人同意拔除钢桩与围檩,但要求拔除之前要先将水抽干,同步填土加固,防止周边土方松动,再逐步拔除钢桩。同时,第三人还要求申请执行人先行支付一笔“押金”,才允许其进入工地。
由于案件执行标的物在异地且为第三人控制,加之案情复杂、施工难度较大,执行法院“单打独斗”异地执行的效果往往不佳。
经过研判,马尾法院启动异地协同执行机制,会同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迅速分析案情,确定了“做足前期准备+异地协同合作”两步走工作法。
经进一步评估,两地法院组织多名执行干警,分为勘察组、协调组、现场交付组参与执行。勘查组派人现场勘查标的物情况并张贴《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协调组积极协调申请执行人和第三人,在逐步做通双方工作的基础上,申请人同意先行缴纳10万元的施工保证金并由法院进行监督。现场交付组现场跟进施工进度,按实际情况随时调整施工方案。
随着消防水池水位的逐步下降,吊机也将一根根钢桩从水池底部抽出,申请执行人心里重达千吨的“刺”也逐步被拔除。
“没想到惊扰了两家法院的这么多人,真的是太感谢你们了,这根刺被拔掉,我终于能睡好觉了!”
“没有拔掉的钢桩是你心里的刺,没办好的案件不也是我心里的刺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