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物易物”物品存瑕疵惹纠纷 法院:互易合同解除,双方互负返还义务
2024-08-13 10:49:01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刘洋 温祺
 

  双方在互联网交易平台上商议以物易物交换双方收藏的周边,一方收到物品后发现有瑕疵要求解除互易合同,可物品退回后却被对方“拉黑”。近日,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通过互联网平台交易的互易纠纷案,判决被告梁某归还原告袁某的海外版杯垫,如未能归还则赔偿原告500元,原告退还被告互易保证金500元。

  2024年3月14日,梁某通过互联网交易平台与袁某沟通以物易物事宜,双方约定梁某用手中的某动漫周边——两张国内版杯垫交换袁某的一张海外版杯垫,双方均向平台支付了互易保证金500元。梁某收到包裹后确认袁某寄来的杯垫无异常,但袁某收到了梁某寄来的包裹后发现因杯垫粘在胶带上,揭掉胶带后杯垫损坏,袁某立即联系梁某要求取消交易、退还款项、互相归还交易的杯垫。梁某以袁某没有提供完整开箱视频或照片、不清楚杯垫受损是否是因梁某打包造成为由,只同意补偿,不同意退还,拒绝了袁某的退款申请,并要求袁某向平台申请退款,由平台进行裁决。3月21日,平台客服认定商品存在描述不符问题,支持退货退款。两人协商后,袁某将梁某的两张杯垫寄回给了梁某。梁某收到寄回的杯垫后,退还了袁某预付的500元保证金,并将收到的其中一张杯垫重新在平台上以531元的价格进行拍卖,并注明“战损”。但梁某并未将袁某的杯垫寄回还将袁某的账户拉黑。袁某将梁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梁某退还其寄出的杯垫,如不能退还,则赔偿25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袁某与被告梁某在互联网交易平台进行物物交换,双方形成了互易合同关系。根据民法典规定,交易方的瑕疵担保责任主要是需保证交付的标的物符合质量要求;对于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交易相对方可以依据法律的具体规定请求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被告双方协商解除互易合同后,均有义务将当事人的财产恢复到合同订立之前的状态。故对原告要求归还杯垫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如被告未将原告的杯垫返还,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赔偿损失,赔偿的金额应相当于杯垫的价值。互易合同的双方在交换各自货物的时候,一般应当对物品进行估价,以避免出现明显不公平的情形。原、被告各自用以交易的杯垫已在平台明码标价为500元,且双方均向平台支付了互易保证金500元,金额上等同于杯垫的价款。保证金的目的是担保交易正常进行,该款项并非杯垫的购买价款,双方并无建立买卖合同关系的合意。因此,如被告未归还杯垫,则应赔偿原告500元。互易合同解除后,双方的互相返还义务,除了包括双方互易的杯垫,还应包括双方预交的500元互易保证金。互易合同为双务合同,在双务合同审理中不应机械适用“不告不理”原则,而应尽可能一次性解决纠纷。虽然被告未提出返还保证金的请求,但案涉保证金与正在审理的互易合同纠纷具有直接关联性,现被告已将原告预交的互易保证金500元退还,原告亦负有同样的返还义务,因此,原告应当退还被告互易保证金500元。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张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