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苏大会前后苏区的立法改革
2024-08-02 15:54:39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徐佳佳 谢志斌
 

  1933年,随着苏区政区面积的不断扩大,辖区人口的不断增加,反“围剿”斗争形势日益严峻,一苏大会前后颁行的法律文件逐渐难以适应社会的发展。为了解决这一问题,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决定在二苏大会前后开展广泛的立法改革。这次立法改革由于事先做了大量准备工作,最终顺利颁布了众多新法,并成功修改、修订了一苏大会前后施行且产生过广泛影响的一些法律文件。改革后的苏区法律文件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配适度更高,社会经济发展的法治保障力不断增强。

  准备工作

  为了确保这次立法改革工作能够顺利进行,二苏大会召开前,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做了大量准备工作。

  开展立法调研。为保证立法改革能反映群众的真实诉求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要求各级苏维埃、二苏大会准备委员会等组织开展广泛的立法调研,全面汇集各方面的立法需求。1933年8月25日,二苏大会准备委员会在《第二次全苏大会准备委员会工作进程》中就介绍,该委员会“决定向白区革命团体致请帖,请派代表来参加大会,向查田大会各代表征求修改法令的意见”。同时,1933年发布的《第二次全苏大会准备委员会第二号通告》也提出,“至今将近两年,在实际的执行上一定得到了许多经验和发现了一些缺点,以及认为须新颁布的法令的意见,汇寄本委员会,作为第二次全苏大会修改和起草各种法令的参考”,鼓励群众对立法改革提出意见和建议。

  制定立法计划。为确保立法改革有序、全面进行,苏维埃中央执行委员会要求二苏大会准备委员会根据立法调研过程中征集的立法需求,结合一苏大会以来重要法律文件的施行情况等,制定立法计划。1933年6月10日,二苏大会准备委员会在公布工作计划时,就提出了计划修改的部分法律文件,包括“(甲)选举细则;(乙)划分行政区域条例;(丙)地方苏维埃暂行组织条例”等。立法计划的制定为二苏大会立法改革提供了指南。

  起草法律文件。二苏大会前后立法改革中涉及的法律文件较多,为了能够在短时间内专业、高效地完成新法律文件的起草和旧法律文件的修订工作,除了充分动员苏维埃的职能部门撰写法律文件草案,苏维埃共和国中央临时政府还专门组建了二苏大会起草委员会。1933年8月中央人民委员会第48次常会上该委员会正式成立。委员会由王稼祥、刘伯承、张闻天、潘汉年、毛泽东、胡海、吴亮平、沙可夫、刘少奇、陈云、何克全、梁柏台、邓发、高自立、林伯渠15人组成,梁柏台担任主任。该委员会成立后,迅速起草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地方苏维埃暂行组织法(草案)》等法律文件,为这次立法改革的顺利开展提供了组织保障。

  主要成果

  由于准备工作得当,从1933年6月前后开始筹备二苏大会,到1934年1月二苏大会召开,二苏大会召开前后顺利颁布和修改、修订了众多法律文件,取得了丰硕的立法改革成果。

  修改了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二苏大会在修订宪法时非常审慎,并没有对宪法的内容作非常大的调整,只是着重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成立后两年内经济社会发展的变化和实践经验融入新的宪法大纲,并通过修改一些表述,使新宪法大纲更加规范和权威。如修改后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增加了“同中农巩固的联合”,要求团结中农;改志愿兵役制为义务兵役制,“坚决拥护和参加战争为一切劳苦民众的责任,特制定普遍的兵役义务,由志愿兵役制过渡到义务兵役制”,要求增强苏区军事实力等。

  修订了选举法。为了提高苏维埃代表大会选举的参与率,实现选举的全覆盖,二苏大会准备委员会提出对一苏大会颁布的选举法律文件进行修订。为此,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一方面颁布了新的《苏维埃暂行选举法》。该法扩大了拥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群体,细化了选举的手续、选举程序、代表选举的标准、选举经费等,为二苏大会召开前各级苏维埃代表大会选举提供了有力指导;另一方面还颁布了大量指导选举工作的配套法律文件,如《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训令第二十二号——关于此次选举运动的指示》《二次全苏大会在红军中怎样进行选举》《动员劳动妇女参加选举》等,为二苏大会前后不同地区、不同群体参与选举提供了详细指南。

  修订了劳动法。由于一苏大会颁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存在劳动条件过高等问题,1933年3月28日中央人民委员会第38次例会就提出修改该法,二苏大会前后的立法改革中正式修订了该法。修订后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增加了劳动法的适用对象,简化了建立雇佣关系的手续,对工人工作、休息休假、工资和津贴等劳动报酬的支付方式、学徒制度、惩处违反劳动法的行为等问题作了更为灵活的规定。

  颁行了优待红军系列法律文件。1933年开始,中央苏区面临反动势力更猛烈的“围剿”,为了鼓励更多民众参加红军、支援红军,二苏大会前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临时政府颁行了大量优待红军的法律文件,如《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关于红军问题的决议案》《关于优待红军家属的决定》《优待红军家属礼拜六条例》等。这些法律文件对红军及其家属享有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待遇作了明确规定。

  修改了政区管理法律文件。一苏大会上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颁布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划分行政区域暂行条例》,但该法长期没有得到有效施行,且随着苏区辖区面积的不断变化,越发难以适应社会发展,“中央苏区行政区域的划分,虽经过了不少变更,但一般来说,多半还是沿用旧的区划,没有彻底的改变。这对于战争动员,对于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建设,都感觉极大不便”。为此,1933年7月中央执行委员会决定“重新划分中央苏区的行政区域”,并颁布了《中央执行委员会关于重新划分行政区域的决议》。该法对苏区政区命名、政区范围划定等作了更详细的规定。

  此外,根据二苏大会立法改革精神,二苏大会召开后,中央执行委员会或中央人民委员会还陆续颁行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审计条例》等新法,并对《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等法律文件进行了修订。

  主要成效

  二苏大会前后的这次立法改革,展现了苏区立法工作者实事求是、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的精神,对促进苏区良法善治起到了重要作用。

  加强了苏区法治建设。首先,这次立法改革修改、修订、重新颁行了大量法律文件,使苏区的法律文件逐渐实现政权组织、经济发展、文化教育、军事等领域全覆盖,让苏区的法律体系更加健全、完整。其次,这次立法改革让苏区法律文件的内容与苏区实际更加契合,有助于推动立法科学化,便于更好地利用法治推动苏区社会发展。再次,这次立法改革过程中,各级苏维埃通过谈心谈话、公开征集意见等办法,广泛搜集了大量基层群众的立法建议,有利于推动立法民主化,让立法工作更好地服务群众。

  扩大了苏区民主参与。这次立法改革中修改了选举法、政权组织法,为苏区军民参与苏维埃代表大会的选举提供了更明确、更科学的法律依据,对健全选举制度,增强苏区军民参与选举的积极性,提高参选率起到了积极作用。1934年1月,毛泽东在二苏大会上就指出,“许多地方到了百分之八十以上的选民,有些地方仅只害病的生育的以及担任警戒的人不曾参加选举会”“关于工作报告……这一办法一九三三年下半年进行的选举,也比较上一年实行得更加普遍了”。

  推动了苏区经济发展。这次立法改革还重点修改了劳动立法,为调整劳资关系,提高雇主和工人的积极性发挥了积极作用。1934年1月,毛泽东在二苏大会上就指出苏区各地工人的工资有了明显增长,生活不断改善,“汀州市工人的工资比革命前最少的增加了百分之三十二(木匠),最多的竟增加了百分之一千四百五十,即增加十四倍(布业工人)”。同时,雇主也开始配合各级苏维埃的领导,拖欠工资的情况大幅减少,“工资的支付一般都办到了按期付清。因为苏维埃的监督,雇主拖欠工资的事情是很少了”。这些对于促进苏区经济健康发展起到了很大作用,“工人的革命积极性大大发扬起来,工人在革命战争中在苏维埃建设中是起了他的伟大的作用”。

  (作者单位:江西省社会科学院;江西省瑞金市人大常委会)

责任编辑:黄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