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 打造“无讼村居”
2024-07-31 11:16:24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郭燕 吕怡宁
“社会治理是推动更多力量参与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重要抓手,也是避免我国成为诉讼大国的有效手段。”
上海市人大代表、上海市百汇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钱翊樑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强调,要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近年来,人民法院积极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牢固树立“抓前端、治未病”理念,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取得了一定成效。然而,面对诉讼案件的大幅增长,法院工作仍有提升空间。比如,部分基层调解组织专职调解员配备不足,保障机制欠缺;部分地区诉前调解工作宣传引导机制不健全,人民群众“遇事找法院”惯性思维仍未消除等等。
对此,我建议:第一,持续优化“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系。要健全诉调对接机制,做好各部门、各组织紧密衔接、通力配合,进一步扩大数据共享,整合各方资源,扩大解纷效能。
第二,加强基层调解组织队伍建设。要加强对调解员的培训,提高调解工作能力,同时探索引入市场化运行机制,实行社会化有偿调解,借助律师事务所等社会力量,拓宽化解矛盾纠纷的渠道。
第三,加强诉前调解工作的宣传引导。要让更多的市民群众了解多元解纷的途径和成效,改变人民群众“遇事找法院”的惯性思维,逐步做到“小事不出村(居)、大事不出镇(街道)”,努力创建“无讼村居(社区)”。
第四,优化诉前调解工作的综合评价机制。要重点做好地区万人成讼率等基本情况的考察。
责任编辑:张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