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行政审判庭在河北张家口举办社会保障行政预防与实质化解研讨会
2024-07-26 14:39:43 | 来源:中国法院网
 

  7月22日至23日,为推进落实“3+N”联席会议纪要机制,社会保障行政争议预防与实质化解研讨会在河北省张家口市召开。会议由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主办,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承办。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副庭长梁凤云、二级高级法官杨科雄分别主持会议。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徐茂明,张家口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陈建等出席会议并致辞。

  来自全国人大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第四巡回法庭、国家法官学院科研部,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七检察厅,司法部复议与应诉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工伤保险司、法规司、社会保险事业中心,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七检察部,北京、河北等八个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河北省司法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张家口市人大、市司法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崇礼区人民法院等相关单位近六十名专家学者和实务界人士应邀参加研讨。

  梁凤云表示,这次会议旨在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扎实推进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抓前端、治未病”重要指示精神,立足法定职责,强化能动履职,携手做实诉源治理,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社会保障领域案件,实质化解社会保障行政争议,维护公民社会保障合法权益,保证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维护社会大局稳定,推动社会保障领域法治建设。

  梁凤云指出,社会保障是治国安邦的大问题,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保障体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内容,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实现共同富裕的支柱性制度,必须以习近平总书记对社会保障改革发展的重大实践问题作出的一系列重要论述为遵循,切实做好新形势下社会保障行政争议预防与实质化解工作。社会保障行政案件涉及民生保障,事关劳动者、退休人员、企业等切身利益和社会福利分配,政策性强、历史遗留问题突出,必须坚持以“抓前端、治未病”的理念妥善解决,加大诉源治理力度,通过合力共同建立争议预防化解机制。社会保障工作关系经济发展、关系社会稳定、关系民生改善,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将依法行政、严格司法贯穿工作始终。对社保经办、工伤认定等群众高度关注的难点、焦点问题必须立足工作实际,站稳人民立场,推动规范有序的社会保障经办服务体系建立,促进社会保障领域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徐茂明代表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和全省法院对研讨会的召开表示热烈祝贺,并预祝研讨会取得圆满成功。他介绍了河北法院近年来行政审判工作取得的主要成效,对最高法院和各方面长期以来对河北法院工作的关心与支持表示感谢。他表示,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举办这次研讨会,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从增进民生福祉出发,密切关注社会保障领域人民群众的法治需求,紧紧围绕工伤保险中的重点难点问题,交流探讨解决问题的新思路、新措施,着力推进行政争议依法裁判、实质化解、前端防控、基层治理,对于深化府院良性互动,统一社会保障行政案件认定标准,协同加强民生保障,助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必将产生重要影响和积极推动作用。河北法院将汲取这次研讨会理论营养,加强学习研究,促进成果转化,努力提高全省行政审判工作水平,协力服务保障经济强省美丽河北建设,共同服务保障中国式现代化建设。

  陈建在致辞中表示,本次研讨会选择在张家口市崇礼区举办,充分体现了最高法院、省法院对张家口的关心和厚爱,张家口市政法各单位特别是法院系统要以此为契机,深入学习贯彻会议精神,细化工作措施,深化府院联动,依法调动解决行政争议各方面资源,促进社会保障领域行政争议预防与实质化解,以实现“案结事了、政通人和”的目标,努力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张家口、法治张家口。

  研讨会围绕社会保障领域中工伤保险资格或待遇方面易发多发的重点难点焦点问题进行了广泛交流和深入研讨。会上,河南、天津、广东、浙江、内蒙古、北京、贵州、河北等八家省(市)高级法院,结合行政审判工作实际,分别就工伤保险案件中的一些疑难法律适用问题发表了意见、提出了建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单位有关部门专家发表了意见和建议,与会其他人员也分别从不同维度就社会保障工伤认定方面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研究,并就破解相关问题、统一执法司法标准提出许多具有建设性的理论观点和务实举措。大家就解决行政审判中社会保障领域相关法律问题,进一步拓展了视野、开阔了思路、凝聚了共识。

  最后,梁凤云作总结发言,对与会人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表示感谢,并表示会后将对研讨会内容进行认真研究,制定规范性文件。同时对做好社会保障行政争议预防与实质化解工作提出六个方面意见。一是处理好权益保障与社保基金安全的关系;二是处理好审判权力与行政权力之间的关系;三是处理好历史政策和法律规定之间的关系;四是处理好整体利益与个体权益之间的关系;五是处理好基本共识与具体规定之间的关系;六是处理好工作负担与权益保障之间的关系。

责任编辑:张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