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2日上午,成渝金融法院的执行法官来到两江新区龙兴通用机场,会同一起融资租赁纠纷的当事双方进行沟通协调。此次涉案的标的物是七架飞机,其中六架将返还给申请执行人,另外一架进行司法拍卖后,所得款项用于赔偿相应损失。
2019年3月,某航投公司(委托出租人,甲方)与某通航无锡公司(承租人,乙方),第三人某融资租赁公司(受托出租人,丙方)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约定某航投公司作为委托出租人根据某通航无锡公司的自主选定,向卖方购买6架皮拉图斯PC-6/B2-H4飞机,并以委托融资租赁的方式出租给某通航无锡公司使用。后双方发生纠纷并经诉讼,案涉金额高达1.4余亿元。
经成渝金融法院判决,某通航无锡公司需向某航投公司返还融资租赁物6架皮拉图斯PC-6/B2-H4飞机,赔偿损失并以某航投公司对某通航无锡公司所有的抵押财产(PC-6/B2-H4飞机)的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相应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因某通航无锡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某航投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据执行法官介绍,本案执行难点不少。
首先是执行标的物特殊,飞机属于强监管动产,涉及飞机交付材料及变更登记手续繁多。其次,飞机转场交付,涉及适航性的确定、航空监管部门对航线的批准,停放机场、后期维保等诸多事宜的配合。最后,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的执行中,关于租赁物如何返还、处置等争议较大,此类案件执行中,对于返还融资租赁物义务是否包括拆除、运输、保管、恢复原状,相关费用的负担、能否返还的判定以及无法返还租赁物时应如何确定其价值等问题处理不当,都会引起较大争议,这也往往导致执行程序无法顺利推进。
鉴于该案特殊,执行交付及处置固定翼飞机在成渝金融法院尚属首次,没有经验可以借鉴。考虑双方当事人均具有从事航空行业背景经验,成渝金融法院秉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最大限度维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积极组织双方当事人就飞机交付及后续处置事宜进行充分协商,最终达成一致意见,顺利完成交付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