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手术出院后仍存在腹痛、腹泻等情况,医院以患者在知情同意书上签字为由,认为其已尽到说明义务,不应承担责任。那么,术前知情同意书相当于医院的“免责书”吗?近日,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维持了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的判决,被告重庆某医院赔偿原告何某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469425.23元。
2021年11月,重庆某医院为何某实施腹腔镜下右半结肠切除术。何某出院后仍存在腹痛、腹泻等情形,严重影响其正常生活,遂向一审法院提起医疗损害纠纷诉讼,同时向一审法院提交医疗事故原因力鉴定申请。经查明,何某的病历资料上存在多处下级医务人员代医师本人签名的情形,病历资料真实性存疑,导致鉴定不能。
一审法院判决由重庆某医院赔偿何某各项费用469425.23元。重庆某医院不服,向重庆二中院提出上诉。
重庆二中院审理后认为,手术知情同意书中载明了具体术式需根据术中情况决定,根据该条规定,重庆某医院应按照术中冰冻病理诊断结果,具体决定是实施腹腔镜下结肠切除术还是右半结肠根治性切除术。根据手术记录显示,重庆某医院未待冰冻病理诊断出结果就已对何某实施了既定的手术方案,且何某病理诊断结果已排除恶性,故重庆某医院对何某实施右半结肠根治性切除术的正当性缺乏事实依据。
综上所述,虽然重庆某医院向患者出具了知情同意书,但未按照知情同意书中提示的根据冰冻病理诊断结果决定具体术式进行手术操作,且未向患者或其家属说明术中冰冻检测的目的及检测结果,剥夺了患者的知情权及通过冰冻检测结果决定具体手术方案的权利。故何某的家属即使在该同意书上声明“我同意按照第一项医疗方案,并愿意承担相应风险”,重庆某医院也不能据此认为其已经尽到说明义务,不能认为是在何某知情同意的情况下实施的相关诊疗措施。重庆某医院未切实对何某尽到说明告知义务,其对何某的诊疗行为有过错,又因重庆某医院的过错导致本案医疗损害原因力不能鉴定,故重庆二中院推定该医院对何某的损害后果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医院向患者出具手术知情同意书,本意是在术前向患者说明医院需要实施的手术、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以确保患者及其家属在手术前能客观认识手术目的、手术效果及可能产生的并发症及意外等情况,而手术中的检测及术中的意外情况,因医院手术前无法预知而不能在术前向患者履行告知义务,故医院向患者出具的术前知情同意书存在不能涵盖整个诊疗行为的情形。面对术中的检测结果及术中出现的意外情况,医院也应尽最大可能保障患者或其家属的知情权及自主选择权,否则仍应认定医院未尽到说明告知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