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放是国家繁荣发展的必由之路。
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促创新,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全面深化改革取得历史性伟大成就。中国的对外开放,激荡起中国发展的澎湃春潮,也激活了世界经济的一池春水。
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法治同开放相伴而行,对外开放向前推进一步,涉外法治建设就要跟进一步。”
善弈者谋势,善谋者致远。最高人民法院在中国式现代化建设全局中定位思考,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按下了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坚定不移服务保障高水平对外开放的“加速键”。
2013年至2024年6月30日,人民法院审结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案件49.22万件,海事案件17.01万件。庞大数字的背后,是越开越大的国门带来越来越多的司法需求,是平等保护原则得到中外当事人的广泛认可,是涉外商事海事争议解决优选地优势深入人心,是中国司法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不断提升的有力印证。
平等保护
公正化解中外当事人心头上的“愁事”“难事”
2024年1月,一封来自蒙古国某公司的感谢信被送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信上还装点着象征天空、智慧和永恒的蓝色哈达。
“在中国政府实施‘一带一路’政策之际,我公司对贵院表示诚挚感谢!”感谢信中洋溢着外国当事人对中国司法、中国法院的认可和信任。
这家公司是蒙古国专门从事铁精粉出口的企业,与国内某贸易公司发生纠纷,案涉金额超过1亿元。哈密中院迅速受理该蒙古国公司的诉前保全申请并组织双方企业沟通交流,短短两周时间即促使双方成功和解。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用心用情办好关系中外当事人的“大案”“小案”,解决好中外当事人关心的“愁事”“难事”,是人民法院营造公平公正营商环境的责任与使命。
随着“一带一路”建设的推进,中国企业“走出去”的步伐愈发强劲,司法需求也日益增多。
“感谢苏州国际商事法庭公正、高效审理本案,有力保障了我们‘走出去’企业的海外投资权益。”2021年8月,苏州某国际贸易公司将苏州国际商事法庭的民事判决书提交给埃塞俄比亚投资局,仅用了两个月时间就顺利办理完成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外国行政机关直接认可中国法庭的判决,彰显了中国司法的国际公信力。
随着跨国投资贸易等经济活动的普及,一个国家的破产裁决势必对另外一个国家的债权人或债务人产生重要影响。
2019年,日本某国际株式会社陷入财务困境,向日本东京地方法院申请启动日本民事再生程序。此后,该株式会社向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与协助日本民事再生程序,以便将该株式会社在沪财产统一纳入程序,用于清偿包括我国债权人在内的所有债权人的债权。
上海三中院以我国企业破产法第五条为审理依据,对日本破产法律进行全面细致的分析,并在不损害我国债权人利益的前提下提供协助。法院还参考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跨境破产示范法,细化明确我国法院承认境外破产程序的审查标准。
跨境破产实现中日司法协助“破冰”。中国法院探索开展跨境破产国际合作的开放包容司法形象,也得到日本法律界高度认可。
2019年3月15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规定,国家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国家对负面清单之外的外商投资,给予国民待遇。
这一变化从立法层面取代了原“外资三法”下外商投资需要审批报备的做法,为外国投资者吃下“定心丸”。
如何处理负面清单与投资合同效力的关系?最高法经充分调研,制定、修改外商投资法配套司法解释,与外商投资法同步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配合形成新时代国家层面外商投资服务管理制度。
党的十八大以来,最高法发布外商投资、扣押与拍卖船舶、独立保函、外国法律查明、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适用等司法解释35个、规范性文件12个,不断促进裁判尺度统一。
日益清晰、透明、稳定的法治环境,便利的国际经济纠纷解决平台,不仅吸引外资企业加码布局中国,也不断巩固外资在华的发展信心——
最高法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出资、确认股东资格等第一审案件归口至涉外审判庭审理,形成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专业化审判格局;简化外国当事人委托代理、域外证据公证认证手续,便利外方参加诉讼;通过发布涉外资审判典型案例等,持续向国内国际社会释放稳步扩大制度型开放的外资法治效应。
在法治的轨道上,我国持续保持新设外资企业较快增长态势,引进外资结构持续优化,外资大项目加快落地,自由贸易试验区和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成效显著……实践充分证明,中国市场不是国际投资的“可选项”,而是前景广阔的“必选项”。
大国担当
推动构建更加公正合理的国际经贸秩序
仲夏时节,被称为“钢铁驼队”的中欧班列已累计开行突破9万列。越来越多企业选择便利快捷、安全稳定的中欧班列运输货物。
飞速疾驰的中欧班列为陆上贸易带来更多新机遇,与其伴生的纠纷也愈加受到关注。
“银行只认海运提单,不认铁路运单,导致我们通过中欧班列开展平行进口车业务时,企业资金压力很大。”在汽车进口商心中,通过在途货物进行融资是企业的迫切需求。
面对这一铁路运单伴生的法律“难题”,2020年6月,重庆两江新区人民法院(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对于铁路提单持有人提起的物权纠纷案作出判决,确认货物所有权归属提单持有人,并支持其提取货物的请求。
该案的处理在我国现有法律框架下对铁路运单及其交易模式进行了积极认可,不仅有序探索推进中欧班列在途货物的贸易、融资规则,而且成功促推我国所提议题首次成为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国际立法项目,为构建陆上国际贸易规则贡献了“中国方案”。
中国法院提出的纠纷解决方案,正在吸引世界目光,引起全球共鸣。
“中国涉外法官也要懂外国法。”这不仅是提升涉外民商事审判质效的必然要求,更是中国法院展现国家司法形象、促进国际民商事交往的重要体现。
在一起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中,当事人营业地分别位于中国和保加利亚,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该案应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解决争议,最终判定中方公司酌情赔偿,充分展现了人民法院善意履行国际条约义务,依法维护国际货物买卖秩序,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坚定司法立场。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约克-安特卫普规则》……近年来,多个国际条约以及国际惯例在中国法院的判决中得到准确适用,涌现出一批具有规则指引意义的涉外商事案例。目前已有36件案例被联合国贸法会法规判例法数据库收录。
为解决域外法查明难、适用难,中国法院采取了一系列务实举措——
2019年11月,最高法汇集五家域外法查明机构和国际商事专家委员资源,设立域外法查明平台,对全国法院和社会开放,为解决域外法查明难提供了权威渠道和专业服务。2023年年底,最高法出台域外法查明司法解释,对于外国法律的查明责任、查明途径、查明程序、认定标准等进行了系统完善,为域外法查明实践提供了规范依据。
外国法院作出的民商事判决,能否在中国得到承认与执行?“一带一路”建设中,法治规则的“软联通”起着重要的支撑作用。
截至目前,我国与其他国家缔结的双边司法协助条约中,有35个含有民商事判决承认和执行的内容,极大推动了我国和缔约国之间民商事判决的相互承认和执行。十年来,全国法院已经审结申请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案件8000余件,涉及40余个国家。
同时,中国法院的判决也越来越多地得到其他国家的承认和执行。美国、澳大利亚、英国、德国、新西兰、韩国、新加坡、荷兰、以色列、加拿大、英属维尔京群岛、意大利等国家承认和执行了我国法院民商事判决。中国司法的国际公信力日益增强。
定分止争
为中外当事人提供纠纷解决“中国方案”
“作为当事人,我深深感受到了上海法院的公正和高效,这让我在上海创业更有信心。”在一场法治营商沙龙上,来自法国的主厨陶某(Je**me Ta**ron)分享了自己在上海“打官司”的经历。
2017年,陶某与合伙人在上海市武康路开了一家餐厅,解除合伙后,在场地回收、物品归还等方面产生了分歧。陶某因此差点失去教父送给他的陶瓷纪念品。“对我来说,这件礼物是无价之宝,寄托着我的情感和回忆。”陶某说。
2021年,陶某来到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起诉,寻求解决办法。
现场勘验、认定证据、组织调解……在法官的不懈努力下,陶某与对方达成和解,所有矛盾一次性解决。陶某拿回了他珍爱的陶瓷纪念品,也深刻理解了调解这一“东方经验”所蕴含的中国智慧。
“赢了官司输了合作”“赢了官司输了市场”是中外当事人都不愿看到的结果。
两家生产抗癌药物的公司之间产生研发合作纠纷,案涉标的额高达10亿元人民币,双方分别在国内外不同法院提起多起关联诉讼,纠纷愈演愈烈。
2023年,这两家药业公司终于在最高法国际商事法庭的主持下达成和解,并主动撤回境内外多起关联诉讼,合作关系得以修复。
“一案结、多案消”,最高法国际商事法庭提供的便捷、高效、低成本解决国际商事争端的“中国方案”,正吸引着越来越多中外当事人的目光。
2018年6月,最高法分别在深圳和西安设立第一、第二国际商事法庭,6年来,最高法国际商事法庭审理了一批业内关注度极高、有规则指引价值的案件,当事人涉及美国、意大利、日本、新加坡等16个国家,涉案标的额达100多亿元。
与调解这朵“东方之花”相伴而生的,还有中国版国际商事纠纷的“融解决”模式。诉讼、仲裁、调解相互协调、有机衔接、优势互补的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机制,正在凝聚起多元解纷的强大合力。
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的建立,是最高法国际商事法庭的一大特色。最高法聘请来自不同法系的24个国家和地区的61名专家委员,接受法庭委托主持调解、协助查明域外法、参与司法解释的研究论证等。
不仅仅是诉讼,在最高法国际商事法庭的“一站式”平台,当事人可轻松选择多种纠纷解决服务。
2024年7月2日,广东两支基金作为申请人向某外籍自然人及7家公司提出股权回购纠纷的仲裁申请,申请人通过“一站式”平台申请立案,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收到平台转发的立案申请后当日完成立案。
“通过‘一站式’平台转交过来的案件,如果当事人申请仲裁保全,可以通过‘一站式’平台进行相关文书递交、审核,提高了当事人申请仲裁保全的速度。”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秘书长王唯骏说。截至目前,“一站式”平台吸纳了10家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和2家国际商事调解机构入驻。
近年来,最高法先后支持苏州、北京、成都、厦门、长春、泉州、无锡、南宁、杭州、宁波、南京、青岛12个涉外商事案件集中的地方中级人民法院设立国际商事法庭,构建各具特色、优势突出的国际商事审判格局,审理了一大批有法律规则意义的典型案例,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新高地正在蓬勃兴起。
公正高效
着力打造国际商事海事纠纷解决优选地
茫茫大海之中,两艘船舶相撞,没有摄像头和路上痕迹佐证事故经过,如何准确理解并适用国际航行规则判断事故原因和各方责任?
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考验着海事法官的能力与智慧。
在某境外海域船舶碰撞案中,多国享有管辖权,但外国当事人选择向我国宁波海事法院提起诉讼。承办该案的法官在全面分析事故原因、双方责任和损失后,耐心引导双方达成共识,并邀请希腊船东保赔协会共同调解后全额履行。调解工作得到双方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中国11个海事法院及其42个派出法庭,形似颗颗“宝石”镶嵌在祖国沿海沿江的主要港口,以便利、专业的高质量海事司法服务为世界航运提供有力支撑。
目前,11个海事法院均设立中英文门户网站,并通过多语种同声传译、裁判文书英文译本等多种方式提供多语言诉讼服务。2022年4月,“中国海事审判”网站公开上线,面向中外当事人提供在线诉讼和引导服务,极大增强了海事司法的国际传播力。
“到中国法院解决商事海事纠纷”成了越来越多中外当事人的主动选择——
中国南京一家造船企业与挪威籍船东就国际船舶建造合同发生纠纷,并向南京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被告挪威籍船东主动参与法院组织的调解,放弃船舶建造合同原本约定的伦敦仲裁,与南京某造船企业达成和解,并在和解协议中协商变更争议解决方式,由我国南京海事法院裁决并适用中国法律解决争议。
一朝鲜籍船舶与韩国籍货船相撞,虽然案涉纠纷的当事人住所、事故发生地、船舶国籍等均与中国没有任何联系,但是朝韩两国当事人签订书面协议,约定到上海海事法院适用中国法律解决争议。案件结论经过二审判决得到维持,双方均认可上海海事审判两级法院的裁判结果。
案例背后,是中国国际司法公信力的厚积薄发、日益提升。
2023年9月5日,《北京船舶司法出售公约》在京签署。这是海事领域首个以中国城市命名的联合国公约,中国海事法官全程参与公约草案的起草论证,为世界海洋治理贡献中国智慧。
中国法院积极参与全球治理体系改革和国际法规则制定,有效促进国际贸易法律规则的协调统一,推动构建公正、合理、透明的国际经贸规则体系,维护多边贸易体制和国际法治秩序。
最高法选派多名涉外法官参加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国际统一私法协会等国际组织多项议题及国际公约的谈判,通过与新加坡等“一带一路”共建国家最高法院签署司法合作备忘录、发表共同声明等方式,有效推进民商事判决的跨境承认与执行、域外法查明、法官培训、诉中调解等方面的务实合作。
中国法院正在以高质量司法为高水平对外开放注入强劲法治动能。
乘历史大势而上,走人间正道致远。在世界和平与发展潮流中,中国法院勇立潮头,奋楫扬帆,坚决扛起了责任与担当。未来,中国法院必将砥砺深耕、笃行不怠,在护航服务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法治征途上描绘新画卷,书写新华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