叔叔、阿姨,我爸爸也会来吗?
2024-07-05 16:08:32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韩丽佳
 

  “叔叔、阿姨,我爸爸也会来吗?我好久没见他了。”孩子怯怯的一句话,执前和解室里的我们,竟不知该如何回答。

  王某与张某经人介绍认识于2014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小亮,现年九岁,因双方在生活中矛盾冲突不断,2022年王某向本院起诉离婚。经法院审理,判决准予离婚,婚生子小亮由女方王某抚养,张某每月给付抚养费1500元至十八周岁止。判决生效后,因张某拖欠抚养费,王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张某给付自2023年6月至今的抚养费18000元。

  执行立案窗口收到执行材料后,因涉家事纠纷,故将该案转入执前和解程序。和解员拿到案卷材料后,便联系了申请执行人王某,告知该案进入执前程序。

  “法院走什么程序我都同意,给要上抚养费就行,他都一年不给孩子钱了,暑假又该交二课费了......”王某说。交谈中了解到,自离婚后,张某每月都会将抚养费打款至王某银行卡,到去年六月不再给付。

  “王姐,孩子爸爸前期一直给付抚养费,怎么突然就不给了?是有什么变故么?你和孩子爸爸沟通要过吗?”

  “我给他打电话,他说没钱就不给,他做生意怎么就没钱,他都不配当爹......”

  “没有通过电话或者微信,让孩子和爸爸沟通沟通吗?毕竟都是为了孩子。”

  “我没他微信!”说到此处王某开始沉默,后续交谈并没有更有价值的内容, 和解员安抚了王某的情绪,结束了谈话。

  之后,和解员联系了张某,告知该案已申请执行,要求其履行已拖欠的抚养费。张某说:“法官,我没钱付抚养费。她不是全权管孩子呀,孩子是她的和我没关系,还要啥抚养费?!”后续交谈中,和解员了解到,二人离婚以后,电话中发生过多次争吵,后张某不让王某探望孩子,王某亦拒绝支付抚养费。

  和解员告知张某,作为父亲,支付抚养费是其应尽的责任,若拒绝支付,法院将强制执行。“法官,你愿意执行我就执行,我是没钱给她。”张某说罢便挂断了电话。

  面对不履行孩子抚养费的被执行人,和解员也恼火,但若一执了之,必定会将双方矛盾进一步激化,孩子现在才九岁,正是接受教育的重要时期,各方面都需要开支,未来更需要父母双方支持。

  和解员定下心来,继续做工作。细细分析该案,张某前期一直支付抚养费,说明其还是愿意负担孩子的抚养费的,真正的问题出在成年人从婚姻延续而来的对立情绪,如何消弭“前任合伙人”的恩怨,将孩子从中撇出,不再裹挟成为互相报复、要挟的手段,是此案的关键。为的是孩子,就从孩子出发,温情化解,逐一击破。

  之后,和解员联系了孩子妈妈王某到院面谈,执前和解室里,孩子依偎在妈妈怀里略显局促,眼睛又好奇的到处看。聊起孩子,王某话一下多了起来,在哪里上学,成绩很好,喜欢打乒乓球......但是一谈到孩子爸爸,王某神色一下沉下来:“他都不给孩子抚养费,还想见孩子,从小到大,他管过孩子多少......”

  “不直接抚养一方也有探视孩子的权利,孩子也需要爸爸。”

  王某沉默,在探望孩子这个问题上不愿让步。和解员转过身拉起孩子的手,还未开口,孩子怯怯的问:“叔叔、阿姨,我爸爸也会来吗?我好久没见他了。”这一刻大家都沉默了。

  “王姐,一切都是为了孩子,你们夫妻个人矛盾要放一放。孩子这么小,这么优秀,未来还要更多支持,一方的力量哪能超过二人合力呢?!孩子也需要爸爸,父亲的角色影响着孩子未来成为怎样的人。”

  王某终于有所松动,表示张某如按期给付抚养费,可以考虑探望问题。送走王某母子二人后,接下来几天,和解员通过微信向王某要了一些孩子的照片和视频。

  再次拨通张某的电话,和解员先和张某聊起了孩子,告知张某小亮这次期中考试考了全班第二名,还参加了学校组织的乒乓球比赛,拿到很好的成绩......加上微信,将孩子的照片和视频发给张某,又从法律规定、孩子成长等方面,告知张某给付抚养费的必要。

  “法官,不是我不管孩子,得让我见孩子呀,我看照片又长高不少......”

  之后,和解员就孩子抚养费及探望问题与二人多次电话沟通协调,双方终于回到了和气交流的正途上。

  2024年6月10日,张某将13000元微信转款给王某,一周之后又将剩余5000元给付了。

  2024年6月25日,和解员电话回访王某,王某告知张某已将6月和7月的抚养费一并给付,问道是否已经探望过孩子,王某虽话语有些不快,但说孩子快考试了,就让出去吃了一顿饭,等放假了再谈具体探望的事。

  至此,这件抚养费案件终于尘埃落定。从最开始的怒气冲冲,到后来的主动支付抚养费,并就探望孩子达成意见,和解员反反复复不知打了多少电话,做了多少工作,但为了孩子,一切都是值得的!

  法官提示:

  离婚纠纷中抚养费设置的目的,是为了保障未成年人的成长,抚养费数额的多少直接关乎未成年人的切身利益,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时,就孩子抚养及抚养费问题,遵循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

  离婚是婚姻关系的结束,但孩子是无辜的,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父母仍负有抚养子女的义务,不直接抚养的一方有义务支付抚养费。但抚养费仅仅是为孩子成长提供经济支持,孩子的茁壮成长,不仅需要稳定的物质保障,还需要父母双方给予陪伴与关爱。

  小案关乎大民生,案件虽小,但背后都可能关乎一个人的命运,乃至于一个家庭的幸福,只有设身处地,方能感同身受。河北省张家口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前督促和解中心聚焦公正与效率,牢树“如我在诉”的意识,坚持善意文明执行,变被动办案为主动出击,坚持 “既解事结、又解心结、案结事了”,把每一起案件办成让人民群众暖心、稳心、安心的“好案”,既能体会到司法的力度,更能感受到司法的温度。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责任编辑:张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