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上街区:以物抵债 这办法真“中”
2024-07-01 15:01:36
 

  中国法院网讯(吴玥雯)以物抵债是强制执行程序中财产变价实现债权的重要手段,在财产拍卖未成交不能变现情况下,可以最大限度的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近日,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执行局通过以物抵债的方式执结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既保障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又解决了被执行人缺乏经营流动资金的问题。通过执行法官王夏男的前期细致工作,远在上海的申请执行人在来到上街法院的当天便一次性办理完毕抵债手续,拿到了房产证。

  2019年10月,上海某园林景观公司(以下简称园林公司)与郑州某置业公司(以下简称置业公司)签订了景观工程施工合同,园林公司依照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后置业公司仅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剩余39万元未付。2023年11月,园林公司将置业公司起诉至上街法院,在诉讼阶段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约定置业公司于2024年1月份将全部款项付清,但置业公司未能按照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园林公司向上街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中,王夏男全面调查了解后得知,置业公司系房产开发企业,因经营情况不理想有多起被执行的案件,也未查询到该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但其作为房产开发企业有未售出的房产。于是,王夏男第一时间要求团队执行干警查封了该置业公司的部分房产,并进行司法拍卖,但一、二拍均流拍。见此情形,为最大程度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早日兑现,执行法官与申请执行人多次沟通,听取申请执行人诉求,结合被执行人作为房产开发企业现金偿还债务能力有限的情况,建议申请执行人考虑以房产抵偿债务的方式。

  “法官你好,上次你建议以对方房产抵偿我们债务的方式,考虑到房子以后也能变现,公司经过商讨表示认可。感谢上街法院为我们着想,替我们出谋划策。”接到申请执行人的电话后,上街法院执行法官王夏男便立即与助理侯硕一起着手准备以物抵债裁定书等相关资料。由于申请执行人住所地远在上海,为避免当事人舟车劳顿,减少其诉累,能够一次性办结所有手续。王夏男一边着手与双方当事人微信沟通确认抵债金额及房屋差价,一边联系被执行人准备房屋钥匙。待申请执行人支付房屋差价后,王夏男当即作出以物抵债裁定,申请执行人从上海来到上街法院的当日便立即办理好房屋交接手续,拿到了房产证。

  事后,申请执行人的法定代表紧紧握住王夏男的手,感激地说道:“王法官,没想到你说的这个以物抵债的方法能够这么快解决我们的问题,这办法真‘中’!上街法院办事效率真‘中’!”

责任编辑:常跃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