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5日下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分组审议突发事件应对法修订草案。
与会人员普遍认为,草案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决策部署,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问题导向,积极回应社会关注的重点问题,适应人民群众的现实需要,对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和社会秩序具有积极的意义。
同时,与会人员还提出及时准确公布突发事件相关信息,综合提升应急救援力量作用,加强法律宣传教育等意见建议。
及时准确公布突发事件相关信息
“在突发事件发生后,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采取应急处置措施是必要的,但同时也会对社会运行、公民权利和日常生活造成较大影响。”张勇委员认为,为了进一步完善应急响应制度,建议增加规定,突发事件结束后,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宣布结束应急响应,恢复正常社会秩序。
突发事件信息发布不仅要及时高效,还要客观真实。为此,王建武委员建议,在草案中可进一步强调“有关人民政府和部门应当及时准确向社会公布突发事件相关信息”相关内容。
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委员蒋云钟表示,草案第86条同时存在“突发事件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消除后,应当停止应急处置措施”和“同时采取或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的表述,容易产生歧义,他建议将关于“应当停止应急处置措施”这一部分内容写在第5章,作为应急响应终止的一个条款;将“同时采取或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这一部分内容修改为“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结束后,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次生、衍生事件或者重新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组织受影响地区尽快恢复正常”。
“有备”“及时”是应对突发事件的两个核心词。闫傲霜委员认为,草案条款中有多处“及时”的表述,有一些写的比较清晰,要求“按规定及时报告”,说明配套文件中应该有一些明确规定。对此,她建议根据立法法的相关规定,在一年之内完成关键配套文件,应该把比较重要的配套文件列出个清单,把需要规定的时限进一步明确出来。
综合各方力量提升应急救援水平
“在突发事件发生以后,参与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的,包括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但绝对不仅仅限于这些。”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委员詹成付建议,将“引导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及时有序参与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中的“引导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改为“引导社会力量”,社会力量这一概念更具张力。
“专业救援力量是应对突发灾害、事故的基本依托。”为进一步发挥好专业救援力量的作用,甄占民委员认为,在草案中应体现专业救援队伍的建设、训练、储备,专业救援队伍的工作规范、工作标准等内容。
许达哲委员建议,将第39条第4款中“合作”两字去掉,直接表述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与非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联合培训联合演练,提高合成应急协同应急的能力”。
“草案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组织在应对突发事件中的任务,也就是参加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但从实际情况看,新中国成立以后,凡是军队参与的重大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无一例外都参加了事后恢复和重建工作,并发挥了重要作用。”全国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委员田义祥提出,增加“根据需要参与事后恢复和重建工作”这一内容。
加强法律宣传教育
“修订草案明确了一系列的体制、体系、机制、制度和基本原则,还有突发事件预警制度以及响应制度和级别划分标准等概念也很多,容易搞混。”为保证法律有效实施打好基础,黄明委员建议,要加强针对性实效性的宣传和培训,要组织高质量的内部培训和广泛的社会宣传。
杨振武委员也提出了应加强宣传教育的相关建议,他认为在草案通过后要加强法律宣传教育,适时开展法律实施的监督工作,推动法律规定落地生根,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