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代购“麻精类药品” 跑腿“小哥”获刑
2024-06-26 15:27:30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吴佳瑶
 

  “我们就是跑腿代购药品,这也构成犯罪吗?”虚假的病例,伪造的诊断书,这一切的背后,隐藏着什么故事?跑腿的“小哥”为何一时间成为了贩毒罪犯?这个背后又隐藏着什么不为人知的秘密?“麻精类药品”具体是指什么呢?

  近日,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对一起非法售卖麻精类药品案件宣判。

  2018年末至2022年8月期间,罪犯刘某、杨某等5人在从事“跑腿”业务。这期间,他们得知了一个“敛财”的新路子,即利用虚假病例及假诊断等,通过跑腿代买方式,采购大量盐酸曲马多、阿普唑仑、佐匹克隆系国家管控二类精神药品,再转卖他人。以此方式非法获利。

  盐酸曲马多、阿普唑仑、佐匹克隆系国家管控二类精神药品,这类药品通常具有毒品和药品的双重属性,一旦脱离正常医疗范围所使用,就会形成药品依赖。因此此类药物是国家严格规定的管制的精神药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规定,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贩卖国家管制类精神药品的,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贩卖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予以追诉。

  最终,罪犯刘某、杨某等人因贩卖毒品罪分别获刑三年,并分别处5000元至15000元罚金不等,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查获的供犯罪所用的物品、违禁品予以没收。

  法官提醒

  “贩卖毒品,哪怕只有一次一克,也会被终身追责!”。“麻精药品”具有药品和毒品的双重属性,使用得当就是“药”,非医疗目的的滥用就是“毒”,不仅危害人体健康,更影响社会秩序稳定。现实生活中,毒品离我们其实并不遥远,危险可能就在身边,我们每个人都应认识到毒品的危害,自觉增强抵御毒品的意识。同时也劝诫毒品犯罪分子,莫伸手,伸手必被抓。

责任编辑:黄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