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来西亚位于东南亚,国土面积约33万平方公里,人口约3300万。为预防“金三角”毒品的渗透与危害,马来西亚建立了严格的法律体系。
健全组织体系
马来西亚政府健全完善禁毒组织体系,制定切实可行的禁毒目标,保证经费供给。
组织建设。1996年,建立了以国家禁毒委员会及其执行机构国家禁毒局为主体,政府其他职能部门及非政府组织参与,涵盖禁吸戒毒各个环节的综合性、立体式、规范化的组织体系。国家禁毒委员会是最高职能机构。另成立总检察长办公室作为国家禁毒委员会成员机构,该机构根据毒品形势及禁毒工作需要提出立法建议。同时,全国80多个县市设立服务中心,为社会提供反毒、戒毒等方面的咨询和辅导,为自愿戒毒者提供服务,还通过展览会、座谈会等方式来提高人们对毒品危害的认识。
目标设定。2001年,马来西亚政府提出在25年内成为没有毒品国家的目标。在禁毒方面,采取“双管齐下”的策略,即在努力控制吸毒的同时设法减少毒品的来源。还为禁毒加大了经费的投入,在第7个五年计划内(1996至2000年)拨款7300万林吉特作为执行各种禁毒计划的费用。随后不断增加拨款,现已共投入86.5亿林吉特解决毒品问题。
单独刑事立法
马来西亚刑法典中没有毒品犯罪的规定,禁毒立法分散在单行刑事法令、条例中,内容集中在遏制毒品交易和毒品滥用方面,不仅包括刑罚与追诉程序规定,还涉及毒品犯罪的预防和毒品成瘾者的戒毒及康复。
马来西亚现行适用的禁毒法律有五部。最早的是《1952年惩治毒品犯罪法》,它设计了毒品犯罪的9个罪名,其中毒品交易罪确定法定刑为死刑,所谓“交易”包括“生产”“进口”等十几种具体行为。另外,持有毒品超过一定数量的,即被推定为本罪。《1952年毒物管制法》对进口、持有、制造、合成、储存、运输、销售和使用毒物的犯罪行为作了规定。所谓“毒物”,是指该法“毒物清单”上所列的物质。管制的毒物包括用于工业、医药和农业之目的的物质,其中一些毒物属于精神药品。《1983年毒品成瘾者戒毒康复法》规定了对毒品成瘾者的戒毒和康复措施,旨在减少他们对毒品的需求。《1985年惩治毒品犯罪(特殊预防措施)法》规定,对与毒品交易活动有牵连或涉嫌毒品交易的人应采取预防性拘押措施。《1988年惩治毒品犯罪(没收非法收益)法》授权相关机构对毒品交易罪犯的财产进行搜查、冻结和没收。
严格重处重罚
马来西亚对毒品犯罪行为持零容忍态度,刑罚措施极为严厉。
定罪起点低。马来西亚法律规定,持有海洛因、吗啡2克以上5克以下,可卡因5克以上15克以下,大麻、大麻脂20克以上50克以下,鸦片100克以上250克以下,苯丙胺类毒品、冰毒5克以上30克以下的,处2年以上5年以下监禁,或者3次以上9次以下笞刑,或者两者并处。
处罚严厉。在马来西亚,只有谋杀、绑架和贩毒会被判处死刑。《1952年惩治毒品犯罪法》对毒品交易罪规定了唯一的法定刑——死刑。只要被查获持有15克以上的海洛因或吗啡、200克大麻或100克熟鸦片,一经定罪,将被判处死刑。被判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还会额外被判处笞刑。
监禁严厉。栽培、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的法定最高刑为终身监禁。为他人注射毒品的,处1万林吉特以下罚金,或3年以下监禁,或者两者并处;自我注射毒品的,处5000林吉特以下罚金,或2年以下监禁。
拘押严厉。根据马来西亚《1985年惩治毒品犯罪(特殊预防措施)法》,警方有权拘押任何怀疑与毒品交易活动有牵连或涉嫌毒品交易的人,而无需起诉到法院审判。拘押时间每次不超过2年,还可以连续延期。
严查犯罪收益
对没收、扣押毒品犯罪分子的财产收益,马来西亚法律有专门的规定。
财产没收。以下两种犯罪所涉财产一律予以没收:一是使用与特定犯罪有关的财产罪。参加或卷入与任何财产有关的处置,或者以其他方法使用或允许使用任何财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即:(a)意图着手实施、操纵、实行、完成使用财产的行为、活动或举动的;(b)意图促成或帮助他人着手实施、操纵、实行、完成使用财产的行为、活动或举动的。无论是否实施了犯罪,或者被指控犯有该种犯罪,将被处5年以上20年以下监禁。二是处置、使用、持有、接受、隐藏非法财产罪。明知或有理由相信是或部分是非法财产,参加或卷入与任何财产有关的处置,或者以其他方法使用或允许使用、持有、接受、隐藏该财产的,将被处5年以上20年以下监禁。
财产扣押。主要有两种情形:1.对任何动产,高级警官合理地怀疑是犯罪的对象、被用于实施犯罪或是非法财产,有权予以扣押;对不动产,如果合理地怀疑是犯罪的对象或非法财产,也有权予以扣押。2.依法扣押的任何财产,自扣押之日3个月内,没有与该财产有关的任何犯罪指控或无人声明是自己合法持有的,3个月期满后予以没收。
严格主观推定
马来西亚法律制定了处理毒品犯罪的法定程序和证据规则。
举证责任。任何对毒品交易罪的指控必须经过检察官的同意,证明持有毒品的举证责任在控方。控方有责任证明被告保管或控制毒品,且被告对自己保管或控制的物品是毒品,在主观上“明知”。
推定原则。对毒品犯罪的主观推定有两个原则:一是对“故意”的推定。持有一定数量毒品的,即推定其为毒品交易,以毒品交易罪定罪处罚。二是对毒品具有“明知”的推定。如在某房屋或交通工具中发现毒品,除非有相反的证据证实,推定房主,保管、控制含毒品之物品的人,船长、机长或车主,对该物品是毒品具有明知,根据毒品数量确定相应的罪名并判处刑罚。
人权保障。虽然根据《1985年惩治毒品犯罪(特殊预防措施)法》,警方随时可以拘押怀疑涉嫌毒品交易的人,但又设置了人权保护程序,即人身保护令的申请。被警方拘押之人有权向高等法院或者任何法官提起申诉,法院必须对该申诉进行审查,除非确认拘押的合法性,否则将其传唤到法庭,宣告予以释放。
严防毒品蔓延
马来西亚通过多项措施预防毒品的蔓延。
控制与隔离。马来西亚在与泰国之间的边境地区和海上增加了缉毒人员。为防止毒品渗透,在与泰国接壤最易走私的地带,筑起长达52公里、高3.5米的双层带刺铁丝网。
戒毒康复和监管。马来西亚每年约有2万名新吸毒者被捕,这些吸毒者面临最高5000林吉特的罚款及最长2年的有期徒刑。政府对吸毒成瘾人员进行强制康复治疗,全国已开办了9个康复中心,目前还在建造5所康复病院,每所病院可接纳300名病人。
宣传活动。为控制吸毒,加强禁毒宣传工作,凡是来吉隆坡的外国人走下飞机时,都能看到机场广告牌上写的英文标语:“预先警告,根据马来西亚法律,毒品走私犯将被判处死刑!”文字后面画着一条绞索。马来西亚还把防范毒品的重点放在青少年身上,教育他们远离毒品,所有中小学都对学生进行防范毒品的教育。政府印制《认识毒品,向毒品宣战》的宣传手册分发给学校,要求校长、老师等必须阅读。
(作者单位: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