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广告”进地铁莫越过权利边界
2024-06-15 09:25:29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李英锋
 

  近日,某地地铁开放个人广告业务的消息吸引了广泛关注,花不到1000元,就能承包一块灯箱广告近一周的使用权,不少某地市民在上面发布求职、相亲、生日祝福广告。

  地铁开放个人广告业务,无疑是一种商业模式的创新,打破了传统广告模式的局限,给普通民众提供了更多个性化展示、情感表达、信息传递的空间和机会,让民众能在繁忙的地铁线路上留下自己的印记。个人版地铁广告具有实用性和趣味性,不仅拓宽了地铁的营收渠道,还为地铁空间增添了更多的文化气息和艺术氛围,增添了更多的烟火气,让乘客在旅途中也能感受到城市的温度和活力。

  然而,随着地铁个人广告业务的推行,一些涉及权利边界的问题也值得警惕。其中最受关注的就是肖像权和隐私权的问题。当个人在地铁上投放带有亲友照片、姓名的祝福广告时,或将与某人的亲密关系广而告之时,他们是否征得了对方的同意?是否侵犯了他人的肖像权或隐私权?这些问题既是法律问题,也是道德问题,容易引发争议。

  从法律角度来看,肖像权和隐私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民法典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符合“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等条件。据此,未经他人同意,不得擅自使用他人的肖像或处理他人的个人信息,更不得泄露他人的隐私信息。因此,在投放地铁个人广告时,相关各方应该增强权利边界意识,确保广告内容恪守法律底线,不侵犯他人的权利。

  地铁管理部门也应制定明确的个人广告投放规定和标准,明确广告内容的要求和限制,拉出负面清单,明确肖像权、隐私权等保护措施。比如,禁止投放涉及违法、淫秽、暴力等内容的广告;对于涉及他人肖像和隐私的广告,要求投放人事先征得对方同意并签署相关协议。地铁管理部门还应加强对广告投放的监管和审核,确保广告内容在法律底线之上、权利边界之内。

  同时,地铁管理部门应通过地铁广播、宣传栏等渠道向乘客普及肖像权和隐私权等法律知识,教育引导投放人看清权利义务边界,摒弃随意投放、盲目投放意识,实现依法投放、依“权”投放、文明投放。地铁管理部门应联合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建立完善个人广告投诉和纠纷处理机制,高效受理处置民众的投诉举报,如投诉举报指向的违反法律法规、违背社会良好风尚或公序良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等问题属实,则及时采取下架广告等措施,消除广告的负面影响,并可报告监管部门,启动对广告投放人的追责程序。

  地铁开放个人广告业务为人们提供了一个全新的自我展示和宣传的平台。然而,在享受这一便利的同时,人们也须拿捏好权利与责任的平衡——在投放地铁个人广告时,投放人不仅要尊重自己的权利,也要尊重他人的权利。


责任编辑:罗一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