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进一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加强对生态环境的保护,6月12日,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炉霍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组成七人合议庭,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两起破坏生态环境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此次庭审邀请了当地的村干部及村民参加旁听,以案件庭审为载体,起到以案为鉴、以案示警、以案教育作用,实现对生态环境资源的有效司法保护,形成“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良好效果。
2023年7月左右,次某某某与白某某某合谋猎捕马麝,次某某某购买钢丝并制成猎捕马麝的套索。之后二人将套索放置在炉霍县旦都乡更龙沟内,后二人将猎捕的马麝的麝香卖给了马某。经鉴定,二人猎捕杀害的八只马麝为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共计价值为人民币二十四万元。
炉霍县人民检察院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对次某某某、白某某某分别提起公诉,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在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了解到次某某某与白某某某系共同犯罪,合并审理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减轻当事人的诉累,节约司法资源。在征求双方当事人的同意后,合议庭决定对两起刑事案件及两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进行合并审理。
庭审中,围绕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等环节,控辩双方围绕犯罪事实、证据及量刑进行了充分的辩论,合议庭充分听取了控辩双方的意见。经法院审理,判决二被告人四至五年不等的刑期,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同时,二人共同承担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人民币二十四万元。
该案是炉霍法院对分案起诉、并案审理的一次有益探索,合并审理、并案裁判,有助于明晰共同犯罪罪责,精准裁判,各被告人认罪认罚,有助于各被告人合力承担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取的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同时,该案也是炉霍法院积极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生态平衡的重要举措。
以案释法:
野生动物是地球生态系统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工具猎捕野生动物,将面临法律的惩处。非法狩猎不仅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储备,一定程度上打破了区域生态系统平衡,降低了生态系统的服务功能,危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法律责任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