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为《承欢记》宣传海报。资料图片
电视剧《承欢记》以女主人公麦承欢的经历为主线,融合亲情守护与自我成长的话题。剧情温馨却不拖沓、冲突但不离谱,较为真实地展现了当代家庭的日常生活。其中,祖母陈淑珍去世后名下财产的分配,反映了现实中有关继承的一些典型法律问题。
剧中,祖母早年离婚后,亲孙子姚志明就随祖父、父亲出国。后来,她再次步入婚姻,成为麦承欢的继祖母。二人之间虽然没有血缘关系,但祖母看着承欢长大,在承欢病重时伸出援手。承欢自幼与祖母亲近,在祖父去世后,她每周都会去养老院陪伴祖母。志明回国后,温柔而坚定的祖母在承欢和志明之间穿针引线,引导和治愈他们,教给他们做人做事的道理。同时,她也订立了完备的遗嘱,将洋溢着温馨的花园洋房留给了亲情匮乏的志明,将需要传承烟火人情的兴安里酒店交给了热爱事业的承欢。
祖母所作遗嘱的性质如何?对承欢和志明的权利行使有何要求?
祖母所作遗嘱为遗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同时,第三款规定:“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实践中,我们通常将上述第二款规定的遗嘱方式称为遗嘱继承,将第三款规定的遗嘱方式称为遗赠。遗嘱继承和遗赠都是通过遗嘱的方式来处分相关财产,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受益人的身份。遗嘱继承的受益人是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而遗赠中的受益人,则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或者国家、集体。
承欢和志明是受遗赠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的法定继承人范围和继承顺序如下:“(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可见,承欢和志明都不属于祖母的法定继承人。祖母以遗赠的方式将财产留给他们,二人均为受遗赠人。
遗嘱继承和遗赠对受益人权利的行使有不同要求。对于遗赠,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即受遗赠人必须在法定期间内作出接受遗赠的明确意思表示,才能享有遗赠的相关权利。所以,承欢和志明均需要在律师宣读遗嘱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遗赠的表示,否则会被视为放弃受遗赠,遗赠涉及的遗产将重新回到法定继承的范畴进行分配。
遗嘱继承则不同。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即遗嘱继承人无需对接受作出特定意思表示即可自动获得遗嘱设定的相关权利。
如果祖母未订立遗赠,或者承欢和志明均未在法定期间内作出明确接受的意思表示,巨额遗产将如何继承?
首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或者受遗赠人丧失受遗赠权;(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或者终止;(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因此,如果祖母没有订立遗赠,或者承欢和志明均未在法定期间内作出明确接受的意思表示,遗产将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其次,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关于法定继承的规定,剧中,祖母的配偶去世,那么其第一顺位的继承人应为子女。根据法律规定,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我们先说说祖母的继子麦来添。继子女,是指妻与前夫或夫与前妻所生的子女。从法条看,继子女并不当然享有法定继承权,而需要存在扶养关系。通常而言,继子女与继父母间扶养关系的认定须从以下两个方面考虑:(1)继父母对未成年的继子女履行了抚养义务;(2)继子女对继父母履行了赡养义务。
一般认为,若继子女生父或生母再婚时,继子女已长大成人、分居另过的,继子女对继父母也未尽赡养扶助义务的,则不能视为其与继父母之间形成了扶养关系,自然也就不能继承继父母的遗产。剧中,祖母再婚时,继子麦来添分居另过。在父亲去世、继母住进养老院后,麦来添对继母既未提供经济上的供养,又未提供生活上的扶助,不符合形成扶养关系的标准,故不能作为法定继承人继承继母的遗产。
至于祖母的亲生儿子姚仁富,从身份上讲,他作为祖母的婚生子,当然享有法定继承权。但他早年就去了国外,直到母亲去世也没有出现,在母亲生前未履行赡养义务。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四款的规定:“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最后,法定继承制度具有身份性的特征,一般将被继承人的遗产分配给与被继承人具有血缘关系、婚姻关系的人。然而,如果将继承限定在具有血缘关系、婚姻关系的人之间,有时可能会出现不公平的局面,特别是如果与被继承人形成扶养关系的人并不属于继承人,即使其与被继承人有非常密切的经济、生活和情感上的联系,在被继承人没有订立遗赠的情况下,也无法继承任何遗产。
为避免上述不公平的情形,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这种扶养,不是出于法定义务,而是出于道德,自觉自愿提供经济上的资助、生活上的扶助。这一规定充分体现了法律对赡养老人、扶残济困的传统美德的鼓励和肯定。司法实践中,酌情分得遗产的数量,按具体情况甚至可多于继承人的应继份。
因此,剧中一直照顾祖母的承欢在法定继承中仍然享有权利。虽然祖母自担生活花销,但赡养不仅包括经济上的供养,也包括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承欢与祖母间超越血缘关系的纯粹又美好的亲情,无关金钱,只为真心,恰恰是祖母最珍惜、最需要的。这样的赡养同样受到法律的肯定与保护。
遗嘱继承也好,法定继承也罢,继承只是财产传递的一种方式。财产之外,更宝贵的还是亲情。愿家家上演“承欢”记,每个老人都拥有和美晚年!
(作者单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