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梁军)“原以为法庭判决了,这个案子还要进入二审,之后还要走执行程序,没想到沈法官在判决后又给我们调解,让我们能够顺利拿到赔偿款,真是太感谢了!”近日,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新市法庭在判后成功调解了一起未成年人打架斗殴引起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件,解开了当事人“心结”,促使当事人在判后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真正实现案结事了。
小辉系枣阳市某中学学生,而社会青年刘某与其矛盾。2023年2月1日13时许,刘某得知小辉在枣阳市某小区打篮球,便电话邀约张某、汤某等人来到现场。之后,汤某、刘某将小辉带至浕水大桥旁边的停车场,拿走其手机,并殴打小辉。接着,在刘某的教唆下,张某与小辉互殴,并将小辉的两颗牙齿打断。
小辉受伤后,经医院治疗,花去医疗费3890元。经鉴定,小辉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后派出所组织双方协商处理赔偿事项,但张某及其家人拒绝赔偿。无奈,小辉将张某及其父母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合计17090元。
新市法庭负责审理此案后,承办法官沈黎明第一时间了解案情,考虑到双方均系未成年人,为最大程度平衡双方未成年人的合法利益,承办法官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由于双方意见不一,多次调解均未能达成一致。为避免久调不决,法庭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判决被告张某及其监护人赔偿原告小辉各项损失11823元。
判决送达后,为实质性化解双方的矛盾,承办法官又多次电话联系双方当事人及代理人,向被告释明家长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劝说其积极履行赔偿义务;同时,也指出了原告小辉处理问题的错误做法及其监护人在监护和教育责任方面存在的不足。
经过法官的释法说理,渐渐消除了双方的对立情绪。5月24日,在法官的再次调解下,最终双方解开了“心结”,达成了调解协议,由被告方一次性赔偿原告11000元,并当场兑现。
“判决不是案件的终点,案结事了才是司法的追求。”沈黎明说,作为一名法官,无论是调解还是裁判,我们不仅仅是客观地判定事实、准确地适用法律,还要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把“如我在诉”作为工作理念,把“群众满意”作为工作标准,不仅要“案结”,更要“事了人和”,把司法为民写得端端正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