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张睿 陈晓钰)“谢谢你们这么远走一趟,今天把这个事情解决了,谢谢!”6月5日,湖南省兴安县人民法院法官朱回香一行在永州市,成功调解了一起外地法院移送管辖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件。
原告陶某、唐甲与被告曾某、唐乙、陈某均系湖南省永州市居民,2020年5月,原告陶某、唐甲作为劳务清包人,与被告曾某、唐乙、陈某作为工程承包人,签订《建筑工程劳务清包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将位于兴安县某小区的基础破桩至工程竣工的所有劳务等,以全包干方式分包给原告。双方还在合同中对分包工作期限、工程价款、劳务分包人主要工作内容、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支付合同履约保证金100万元,并依约到达案涉工程施工地点,但被告以施工手续未办齐等为由推迟工期,直至2021年元月底该项目尚未开工。
2021年2月,被告未与原告协商便以转账的方式退还原告履约保证金100万元,并告知原告待年后开工再交。2021年7月,被告告知原告其不再承包案涉工程,无法履行劳务清包合同。为此,双方发生争议并协商未果,陶某、唐甲遂将曾某、唐乙、陈某诉至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要求对方赔偿就合同违约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12.24万元。
零陵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系因履行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引发的纠纷,案涉建设工程在兴安县辖区内,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遂将案件移送本院审理。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朱回香经仔细查阅案卷,发现原、被告系经朋友介绍认识进而发生业务往来,具有一定的调解基础,考虑到双方皆为同乡关系,也为了更好化解纠纷,促进双方握手言和,围绕双方争议的焦点,多次通过电话、微信方式向原、被告双方进行沟通,分析法律事实,权衡双方利弊,进行合情合理的解释说明,努力缩小双方分歧,最后双方由最初的相互谩骂,甚至大有出手之势的紧张态势,到同意在法院进行调解。
承办法官通过前期了解核实和充分准备,鉴于原、被告双方逐渐缩小了分歧,同时考虑到被告陈某中风患病,行动不便,如将双方当事人从湖南永州传唤到法庭进行调解,势必会给被告带来诸多困难。为此,承办法官本着便民、利民的原则,变坐堂办案为带案调解,驱车到永州市就地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切实用行动减少当事人诉累。
承办人员在坚持自愿、合法的基础上,进一步耐心释法析理,同时又兼顾双方的合理诉求,如由被告将损失补偿原告,并当场兑现、原告如何出具收条、当场办理案件受理费退费手续等,进行了一一解释和答复,从而免除双方的顾虑。这些合情合理合法的建议得到双方的肯定,签订调解协议后,被告当场给付原告各项损失25000元,双方握手言和,同时向承办人员表示感谢,该案得到圆满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