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邻里之间互帮互助本是有情有义之事。但若义务帮工过程中受伤,责任由谁来承担呢?近日,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案件,邻里之间因互助搬运家具,有人不幸受伤,法院判决两邻里依据各自过错分担责任。
老葛、老任系同一楼道的对门邻居,两位原是同事。老任应子女生活需求准备搬家,因一人收拾东西忙不过来,便叫老葛帮其搬运旧家电至楼下储藏室。老葛二话没说就答应了,然而老葛在搬运冰箱时不慎脱手掉落,砸伤了自己的右脚,造成右足踇趾不全离断伤和右足2、3趾闭合性骨折等损伤,后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产生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近20万元。老葛痊愈后,向老任索要人身损害赔偿金22万余元,老任先行赔偿其2万元。双方对剩余赔偿金数额一直未能协商一致,老葛遂将老任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帮工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五条第一款规定,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据此,原告老葛在从事义务帮工活动中所受损害应由其与被帮工人老任根据各自的过错予以分担。
法院依法认定原告的各项损失为174420.39元,最终判决被告老任因未提供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未事先进行安全注意事项提示,对原告老葛的损失承担75%的责任;原告老葛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从事案涉帮工活动时,未能提高自我安全防护意识和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应对其自身损失负25%的责任,即被告老任赔偿原告老葛医疗费、住院伙食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3081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