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辽宁省公安厅国家赔偿案(以下简称“沈阳某房地产公司案”)是因司法机关在侦办刑事案件过程中违法扣押财产而引发的国家赔偿案件,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此类案件的妥善解决,对于保护企业财产权、规范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等具有重要意义。
一、将实质解决争议与权利保护和权力监督相融合
在“沈阳某房地产公司案”中,辽宁省公安厅因发现沈阳某房地产公司涉嫌犯罪,扣押该公司款项2000万元。之后,前述款额未被认定为犯罪所得,但辽宁省公安厅却未能及时返还。经法院主持协商,双方自愿达成协议,由辽宁省公安厅向房地产公司返还扣押的2000万元并支付利息损失83万元。
我国国家赔偿法的立法目的是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这起案件中法院要求赔偿义务机关返还刑事诉讼程序中被违法扣押的财产并支付相应利息,贯彻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的财产权益不受侵犯的法治精神,保障了当事人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同时,裁判结果也能规范司法机关在刑事侦查过程中的权力行使,敦促其应严格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防止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侵犯,充分展现国家赔偿法平冤理直、扶危济困的价值功能。
二、将当赔则赔理念与完善涉财产刑事赔偿相融合
我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第(七)项规定,返还执行的罚款或者罚金、追缴或者没收的金钱,解除冻结的存款或者汇款的,应当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然而就违法扣押财产应否计息及如何计息,国家赔偿法缺乏明确规定。
在这起案件中,法院鉴于刑事扣押与追缴存在密切关系,从平衡各方利益、完善裁判规则的角度考虑,参照有关违法追缴的计息规定予以计息,并将计息标准进一步细化。相关计息规则及标准,后续被《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所吸收,推动了该解释中相关条款的顺利出台,为此后类似案件的审理提供裁判规则指引。
法院在立法目的和框架下,通过个案来解释和完善法律,既能实现个案正义,也能稳固制定法所追求的法的安定性价值。这起案件就刑事违法扣押所作出的裁判规则,是对我国国家赔偿法立法目的的正确阐释,值得肯定。
三、将完善产权保护与国家赔偿制度的正确实施相融合
2016年11月4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出台,提出产权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石,保护产权是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必然要求。2019年10月22日,《优化营商环境条例》颁布,进一步明确国家依法保护市场主体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保护企业经营者人身和财产安全。
加强产权保护的根本之策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国家赔偿作为对于人身权、财产权的直接救济制度,是司法保障人权的重要体现。“沈阳某房地产公司案”等一批涉财产赔偿案件的正确审理,不仅在个案中依法保护了企业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有力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提高了司法公信力,更能通过案例效应,增强企业和企业家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感,稳定社会预期,让产权人安心经营、放心投资、创业发展。
(作者系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